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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7:17   点击数:[]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的明文规定,才能够确认该协议因违宪而属于无效的民事协议,而在《劳动法》颁布之前,并不能根据民法通则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认定该公告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这个司法解释,其法理上的意义极为深远,可以说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和行政审判中直接适用宪法条文审判案件,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成功的确立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宪法基本权利方面,有权通过审判程序给予实际保障的先例、

  正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这个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并且提供了合法性依据,所以,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才出现了直接适用宪法条文作为裁判纠纷的法律依据的生效案例,并且,这些案例已经获得人民法院和宪法学界的广泛认同。例如,在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王玉伦、李尔娴诉被告五津镇蔬菜村村委会案中,被告制定的村规民约规定,凡是本村出嫁的女性,必须将其户口迁出,否则不得享受本村村民的一切待遇。原告结婚以后,没有将其户口迁到男方的所在地。在分配土地转让费时,本村其他村民均分得土地转让费,依照该村规民约之规定,拒绝给予原告发放土地转让补偿费。原告不服被告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案法院经审理,在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直接援引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平等权规定,作为裁判涉讼违宪行为的法律效力的依据。该院指出:“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协议,而民事协议亦应符合宪法,涉讼条款要求妇女结婚后就必须迁走户口,系对妇女的歧视性对待,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因而无效,原告分得土地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5]这显然是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直接适用宪法平等权保护男女平等的权利,并给予切实有效的法律救济的典型案例。

  四、人民法院直接援引宪法条文裁判案件的法律文书制作形式

  如果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出现在劳动法颂布之前,确认雇主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劳动法颁布之后,即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确认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力,该司法解释因此而失效,同时,上述案例由于出现在基层人民法院,不具有普遍性或权威性,那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则以我国判例的形式,进一步地肯定了法院直接适用宪法有关规定,并在判决书中,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确认涉讼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在此案中, 1998年8月27日,第八公司的眉山106线项目部与本公司职工、被告罗友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罗友敏承包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工程总价款26万元,费用包干。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友敏负责。合同签订后,罗友敏即组织进行安装。9月2日,原告到被告罗友敏处打工。1O月6日,在工作中因工致残,治疗费用共计5308.91元。四川省眉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该公司在与被告罗友敏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友敏负责”,把只有企业才能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前述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该约定应当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第八公司对原告刘明的工伤事故,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6]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面,进一步确立了宪法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的地位。

  在民法上,连带责任的产生,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形成的。连带之债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享有请求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或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就本案而言,第八公司是否承担连带之债,其前提条件是,其与被告即承包人所签订的承包协议是否为法律禁止。该承包协议的内容,并不违反民法通则和劳动法以及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也不违反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样,由于第八公司不是雇主,承包人作为直接的雇主,承担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障是其法定义务,所以,该协议关于劳动安全保障的约定,也符合法律关于雇主对劳动者法定义务之规定,故不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鉴于此,受案人民法院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因为原告从法律关系上看,只与承包人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承包人作为工程承包人和雇主,依法对原告的劳动保护承担责任。但是,第八公司与承包人的约定,虽然形式上符合劳动法关于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规定,但此规定的实质是第八公司转移其只有企业才能够承担的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风险给予保障的法定义务,从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形式虽然不违反劳动法,但究其实质,则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享有劳动安全保障的基本权利。因此,只能根据宪法确认该承包合同关于劳工保障条款的规定无效,判令第八公司承担对原告在因工作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才具有法律依据。

  五、人民法院直接适用宪法条文审判案件的特点

  第一,人民法院直接适用宪法条文审判案件有其限制的范围。人民法院直接适用宪法条文审判案件,不像适用普通法律审判案件那样,可以适用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而是只能适用于除刑事审判之外的其他案件的审判,也不像适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审理案件那样,只适用于审理行政案件或地方性行政案件。换言之,人民法院不得在刑事审判中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定罪科刑的法律依据,只能在民事审判中援引宪法的有关条文作为判断涉讼行为的合法性以及依法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在行政诉讼中,虽然在现行的司法解释和案例中,尚无可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审判案件的规定或先例,但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9项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申请行政机构履行保护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我们认为,在侵犯受教育权的情况下,如果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作为裁判涉讼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人民法院可以而且只能够通过直接的援引宪法条文的方式,始得对受到侵害的受教育权给予法律救济。此外,人民法院直接援引宪法审判案件,只限于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条义的规定,不得适用宪法其他方面内容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或行政审判中可直接援引宪法的条文进行裁判,也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首先,人民法院在面临有宪法、法律这两种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都对涉讼行为作出了相同的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低位阶的法律规范,而不得直接适用高位阶的宪法规范。其次,人民法院只有在缺乏适当的低位阶的法律规范可资适用时,才得直接援引宪法规范进行裁判。这是由于宪法在涉及关于个人基本权利方面的保障时,明确地规定了个人享有基本权利的范围,法律根据宪法的原则,具体地对个人基本权刊的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法律成为判断基本权利受国家保障的标准与尺度。再次,如果涉讼行为侵害的权利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而法津对此类侵害基本权利的行为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做出具体的保护性规定,人民法院得直接援引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的规定进行审判。

  第三,如果侵害基本权利的行为既符合民事法律禁止规定的构成要件,也符合行政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对某一种侵犯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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