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之优势,制度上应使其能充分发挥,故政府对私立大学之规范应充分尊重其自主性,并应在维持其公共性之前提下,仅作最少之必要规范即可。
因此,基于宪法上有关大学的基本价值决定,政府应该在以下几方面对大学作合理之规范,并扮演其适当之角色:
1.基于保护消费者及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之目的,政府应制定国、公、私立大学间及私立大学间相互竞争之游戏规则。在此政府应扮演「竞争规则之制定者」的角色。
2.政府应要求各大学公开其办学之各种信息、并确保其所提供之信息的正确性。政府在此应扮演「正确信息之提供者」的角色。
3.建立政府或其它社会机构得对大学加以评鉴之机制。政府在此应扮演「公正客观之评鉴者」的角色。
4.政府应在符合法律保留之原则下,对大学进行「合法性之监督」,包括经费或奖助款项之合理使用、高等教育最低要求之合致、各种涉及教师、其它研究人员与学生之正当法律程序的履行等。在此政府应是「合法性之监督者」。
5.政府基于其设立大学或对私立大学提供各种奖励或补助之目的,亦得要求各大学之教育应符合政府基于达成高等教育目的所做之最低程度之必要要求。在此政府乃是「基准条件之设定者」。
6.政府应扮演类似消费者保护官或商品检验局的角色,来保护从事学习与接受教育之学习者或其家长之权益。就此而言政府应有「高等教育消费大众之保护者」的功能。
7.政府应依法对公立大学编列充足之预算,并对私立大学、大学中之教学与学术研究工作者以及学生提供各种奖励与补助。在此则政府应积极扮演「资源提供者」的角色。
肆、结语
其实未来政府与公立大学之合理关系,可以「参与但不控制」来加以形容,至于政府与私立大学之关系则可以「支持但不控制」来加以形容。
首先,政府基于特定政策目的而设立公立大学,自应引导大学朝向一定之政策方向而达成预设之目的,因此必须对所设立之公立大学有一定之管理经营权力。但政策目的之达成,既须以设立大学为手段且须透过大学内部从事教学、研究之学术社群及其它人员共同来达成,则学术自由之保障及大学自治之维护也不应被忽视。因此,政府作为设立者应透过参与公立大学之管理经营,来确保政策目地之达成,但不应全面控制大学而扼杀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之精神,使大学仅成为政府实现政策之工具。因此,未来政府与公立大学之关系,理想上似应朝向「参与但不控制」之理想目标发展。
其次,政府基于私人兴学自由、学术自由等宪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及私立大学之自主性,便不该控制私立大学,妨碍其自主之发展;但基于私立大学之公共性,以及国家对教师、学生等私立大学成员之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则又要求政府应扮演积极监督与支持者的角色,以提供足够的资源协助私立大学之发展,并使其善尽社会责任,避免教师、学生受到侵害。因此,未来政府与私立大学之关系,理想上似应朝向「支持但不控制」之理想目标发展。
总之,本文认为政府除了应该依据宪法上之基本价值决定来修正有关大学教育及私立学校之基本法制外,更必须调整政府与公、私立大学之关系。使其基本上对公立大学朝向「参与但不控制」;对私立大学朝向「支持但不控制」的方向调整。使政府从过去作为规划者、管理者与控制者之优越地位,逐渐转换成「竞争规则之制定者」、「正确信息之提供者」、「公正客观之评鉴者」、「合法性之监督者」、「基准条件之设定者」、「高等教育消费大众之保护者」以及「资源提供者」等等角色,来帮助并促使大学及其教师、学生等成员能对社会善尽其责任,并发挥其应有之正面功能。
参考文献:
[1] 德国基本法第五条第三项仅规定「研究自由」与「教学自由」。对于学术自由包括研究自由与教学自由学说上多无争议。
[2] 认为学术自由包括学习自由者,参见颜厥安着,〈大学共同必修科目之规定是否抵触学术自由〉,《政大法学评论》,第53期,1995年6月,45至46页;蔡达智着,〈从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应有之取向评释司法院释字第三八○号解释〉,《宪政时代》,第21卷第4期,48至49页;表示有疑义者李建良着,〈论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之宪法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三八○号解释及其相关问题之研究〉,《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第8卷第1期,1996年3月,282至284页。
[3] 有仓辽吉编,高柳信一着,《基本法?????-?宪法》,新版(东京:日本评论社,1977年,102至108页;佐藤功着,《宪法(上)》,新版(东京:有斐阁,昭和58年),412页。
[4] 芦部信喜编,种谷春洋执笔,《宪法 II 人权 (1)》第三篇第三章,〈学问?自由〉(东京:有斐阁,昭和53年),388页。
[5] 蔡茂寅着,〈学术自由之保障与教育行政监督权之界限:评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三八○号解释〉,《月旦法学杂志》,第二期,1995年6月,55页。
[6] 李建良,〈论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之宪法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三八○号解释及其相关问题之研究〉,285页。
[7] 详细讨论参见,周志宏着,《学术自由与大学法》,(台北:蔚理出版社,民国78年),273至276页。
[8] 罗志渊着,《中国宪法释论》,(台北:台湾商务出版公司,民国59年),43至44页;同说有:罗孟浩着,《中国宪法的理论体系(一)》,(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民国44年),66至67页;田桂林着,《中华民国宪法衡论》,(台北:宪政论坛社,民国50年),61至62页;参见周志宏着,《学术自由与大学法》,267至268页。另外有谢瑞智着,《教育法学》,(台北:文笙书局,民国81年),300页。
[9] 周志宏着,《私人兴学自由与私立学校法制之研究》,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博士论文,民国88年6月,276至280页。
[10] 吴霓着,《中国古代私学发展诸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18页以下;李弘祺着,〈降帐遗风—私人讲学之传统〉,收于林庆彰主编,《浩瀚的学海》,修订再版(台北:联经出版公司,民国72年),354页以下。
[11] 周志宏着,《私人兴学自由与私立学校法制之研究》,第二篇第三章,84页以下。
[12] 关于宪法委托理论之介绍,参见陈新民着,〈论「宪法委托」之理论〉,《政大法学评论》,第29期,民国73年6月,197页以下。
[13] Weiss, Manfred & Mattern, Cornelia, ‘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The Situ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rivate School System ’ , in Walford, Geoffrey ed., Private Schools in Ten Country-Policy and Practice,(London: Routledge, 1989) ,p.151.
[14] J.P. Vogel, Das Recht der Schulen und Heime in freier Tragerschaft, Neuwied/ Darmstadt: Luchterhand. 1984, S. 6.
[15] 关于德国制度性保障之概念,参见陈春生着,〈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中关于制度性保障概念意涵之探讨〉,收于第二届「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学术研讨会论文,民国88年3月20日,会议论文(一),2至24页。
[16] 参见林锡尧着,《论人民声请解释宪法之制度》,(台北:世一书局,民国73年),68至69页。
[17] 关于德国基本权利保护义务之概念,参见李建良着,〈基本权利与国家保护义务〉,收于第二届「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学术研讨会论文,民国88年3月20日,会议论文(一),3页以下。
[18] BVerfGE 75, 40 (62ff.)。
[19] 陈新民着,〈论社会基本权〉,收于氏着《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上册,(台北:作者出版,民国79年),123页。
[20] 参见李鎨澄着,《我国宪法上民生福利国家原则之研究》,辅仁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民国83年7 月,74至78页。
[21]德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