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 Verwaltungsrecht, C.H.Beck, 12 Aufl. Rn44, 1999.
Maurer, Allg. Vwr.§23 Rdnr. 42.
Wplff/Bachof, VWRⅡ,§71Ⅲb, S.
注释
[1] 参阅联合报,民国92年4月15日,A4版,记者白锡鉴台中报导;中国时报,民国92年4月16日,8版,记者卢金足报导。
[2] 参阅联合报,民国92年3月24日,A13版,联合报记者台北报导。
[3] 同上注。
[4] 中国时报,民国92年4月18日,记者高有智、廖瑞宜专题报导,第5版
[5] 联合报,民国92年4月12日社论,A2版。
[6] 城仲模,工业团体之法律地位,中华民国全国工业编印,七十二年度工业团体理事长座谈会,总干事工作研讨会实录,页16。
[7] 同上注。
[8] 参阅,行政院经济革新委员会报告书,第一册综合报告,民国72年11月,页380-393。
[9] 城仲模,上揭书文,页13-21。
[10] 学者谓:「过去行政的主体,没有疑问地被认为只有国家,可见今天的行政主体除了国家以外,还包括公共团体」;同上注,页13。
[11] 黄锦堂,〈行政组织法之基本问题〉,刊于翁岳生主编,行政法,2000年3月上册,页292-305。
[12]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五版,页161;李惠宗,行政法要义,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10月二版,页74,蔡震荣,〈公法人概念的探讨〉,刊于当代公法理论,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5月,页253以下。
[13] 黄锦堂,〈行政组织法之基本问题〉,刊于翁岳生主编,行政法,2000年3月二版,上册,页248;253-255;296-305。
[14] 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自刊本,民国89年8月修订七版,页144-146;廖义男,国家赔偿法,自刊本,民国82年7月增订版,页119-120。
[15] 城仲模,上揭文,页14;Ernst Forsthoff, Lehrbuch des Verwaltungsrechts, Band Ⅰ, Allgemeiner Teil, C.H.Beck, München 1973, S.491。
[16] 同上注。另参阅,李建良,〈论公法人在行政组织建制上的地位与功能—以德国公法人概念与法制为借镜〉,月旦法学杂志,第84期,2002年5月,页50-51。
[17] 同上注。
[18] 陈新民,上揭书,页144;李震山,行政法导论,三民书局,民国90年修订四版,页100。
[19] 李震山,同上注。
[20] 学者指出:「德国的天主教、基督教亦为公法社团,早经威玛宪法第137条第5项及德国基本法第140条所明文保障」。参阅,陈新民,上揭书,页144之注三。另参阅,黄锦堂,上揭文,页258-259。
[21] 林腾鹞,行政法总论,三民书局,2002年10月增订二版,页244-245。
[22] Walter Rudolf, in: Erichsen/Martens, Allg. VerwR, 10 Aufl, 1994, § 53 Rn.12;另参阅,李惠宗,上揭书,页74。
[23] 林腾鹞,上揭书,页243-244;陈敏,上揭书,页800-801;黄锦堂,上揭书文,页295-296;城仲模,上揭文,页17-20。
[24] 引自城仲模,上揭书文,页18。
[25] 同上注,页17。
[26] 黄锦堂,上揭书文,页296。
[27] 城仲模,上揭书文,页19。
[28] Ernst Forthoff, a.a.O., S.491;另参阅,城仲模,上揭书文,页19。
[29] 其重大区别请参阅,陈新民,上揭书,页148-150.另参阅,黄锦堂,上揭书文,页294。
[30] 例如律师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全国律师公会联合会应订立律师伦理规范,提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请法务部备查。」又如社会工作师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亦有类似规定。
[31] 例如心理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临床心里师公会或谘商心理师工会会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专业伦理规范之行为者,公会得依章程、理事会、监事会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处分。」又如药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师公会会员有违反章程之行为者,公会得依理、监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其违反法令应受除名处分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将其事实证据报请行政院卫生署核备,并应分送内政部备查。」
[32] Hartmut Maurer,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C.H.Beck,12 Aufl. Rn44,1999。
[33] 城仲模,上揭书文,页16-17。
[34] Maurer, a.a.O., Rn. 42。
[35] A.a.O., Rn.44。
[36] 如医师惩戒办法第四条规定:「医师之惩戒,由行政院卫生署设医师惩戒委员会处理之。」;建筑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于建筑师惩戒事项,应设置建筑师惩戒委员会处理之。」
[37] 黄锦堂,上揭书文,页305。
[38] 同上注
[39] 德国行政法学者Maurer曾就经济、社会保障、自由职业、文化、农、林、渔、牧等领域加以区分。请参阅Maurer, a.a.O., §23 Rdnr 31-36;另参阅陈敏,上揭书,页801-804;黄锦堂,上揭文,页282-286。
[40] 此种社团如合伙之人合组织体(Personengesellschaften)不同。请参阅陈敏,上揭书,页802,注七;Wplff/Bachof, VWRⅡ, §71Ⅲb, S.7。
[41] 依教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教师组织分为教师会,地方教师会,全国教师会等三级并依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派出代表参与教师聘任、申诉及其它与教师有关事项之法定组织。
[42] 陈敏,上揭书,页803。
[43] 参照商业团体法第四十二条、工业团体法第四十二条、医师法第三十五条、会计师法第三十条、社会工作师法第三十二条、律师法第十一条。
[44] 引自李建良,上揭文,页50。
[45] 同上注,页50-51。
[46] 黄锦堂,上揭书文,页253。
[47] 李建良,上揭书文,页51。
[48] 黄锦堂,上揭书文,页258-259。
[49] 吴庚,上揭书,增订五版,页160之注七。
[50] 同上注。
[51] 例如教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教师组织之基本任务如下:一、维护教师专业尊严与专业自主权。二、与各级机关协调教师聘约及聘约准则。三、研究并协助解决各项教育问题。四、监督离职给付储金机构之管理、营运、给付等事宜。五、派出代表参与教师聘任、申诉及其它与教师有关之法定组织。六、制定教师自律公约。」
[52] 参照Maurer,Allg. Vwr.§23 Rdnr. 42. 陈敏教授对Maurer教授书上之说明,似有不妥适之翻译。参见陈敏,上揭书,页804.
[53] 参照BverwGE64,115;BverwGE59,231;BverwGE64,298.
[54] 参照林腾鹞,公会不可从事政治拥戴,联合报,民国84年4月5日,「民意论坛」,第15版;林腾鹞,政治拥戴不可假借社团之名,中国时报,民国89年3月7日,「时论广场」,第15版。
[55] Maurer, a.a.O., §23 Rdnr. 42.
[56] A.a.O., §23 Rdnr. 45.
[57] 城仲模,上揭书文,页19-20.
[58] 参阅林腾鹞,〈欧洲各国公众参与经济决策之法律建制〉,政大法学评论第18期,民国67年10月,页93-110.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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