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条文或立法结果进行滤选或暂时冻结。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久前成立的法规审查备案研究室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这种需要的一种回应。[7]
余论
从“变革性立法”到“自治性立法”的转变是一个异常艰难的旅程,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而且该命题本身是否成立也还需要科学地证成。
立法是人类舞台上一项极其艰巨又富挑战性的事业。在当今的中国,如何从程序上加强对人大立法的审查,从内容上加强对人大立法权运行成本投入的科学测算,从形式上建立完善人大立法权运行的公开机制,从权限上建立中央与有关地方人大立法权的合理分工,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我们憧憬着经过广大法律人的不懈努力,这些问题能在不久的将来得到完美地解决。
参考文献:
[1] 立法成本是立法进行公共选择而丧失掉的其他选择所能带来的利益。立法成本可分为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所谓内部成本是指法律在立、改、废过程中所支付的成本,即法律孵化成本。所谓法律的外部成本通常指法律执行中所消耗的政府资源以及社会为遵守法律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即法律实施成本。作者注。
[2] 参见何宁:《立法运行成本论》,见武汉大学生毕业论文集。
[3]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4] 参见秦前红、李元:《中国共产党对立法的影响》,载于中国宪政网。http://www.calaw.com
[5] 参见秦前红、李光霞:《关于最高检察院法律解释权的宪法思考》,载于http://www.calaw.com
[6] 所谓私权领域与公权领域是自罗马法以来,对社会领域的一种“二分法”的划分。一般认为,社会根据不同的利益关系,可以分为私权领域和公权领域。私权领域基于市民社会,具有个体性,多涉及私人利益,受历史传统和习惯的影响较大;公权领域基于政治国家,涉及公共利益,在地域和时间上具有广泛性,直接与国家政府相联系。现代国家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某些私人利益受到普遍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社会利益,由此形成一种新的社会权领域。作者注。
[7] 参见秦前红《事情正向好的方向转化—评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法律、法规审查备案研究室》,载于http//www.calaw.com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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