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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的内在逻辑和外在方位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2:21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今天,我想着重表达一名政治学者20余年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感悟,以此来纪念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正式确立50周年。这些感悟,概括起来可以归结为一个命题,那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社会主义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广义与狭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谈及“人大制度”,很多人往往会想到人大代表在开会,“握手、拍手、举手”,或者会想到“人大(常委会)”这块牌子、这个机构。在我看来,“人大制度”有广、狭两种涵义。其狭义,仅指关于如何配置如何组织我国整个国家权力的制度。应该说,这是“人大制度”最重要、最首要的涵义。我们的官方文件与许多学者的论著一般都是从这一意义上使用“人大制度”概念的;其广义,则既指“整个国家权力的配置与组织制度”,也指有关“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机关的一整套制度,比如,人大的选举制度、组织制度、职权制度、运行制度等等。制度是有层次性的。“关于配置与组织整个国家权力的制度”与“关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机关的制度”,显然分属两个不同的层面,但又紧密相关。这就是说,广义“人大制度”包容着不同层面上的制度。其实,不少研究者在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也常常突破“整个国家权力配置与组织”的宏观层面,而论及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类具体制度。因此,本人主张,对“人大制度”这一概念可以作上述的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

  今天我主要从狭义上阐析“人大制度”。狭义“人大制度”是一项关乎我国“整个国家权力如何配置如何组织”的根本政治制度,也即我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国家也不例外。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内容”——亦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指由哪个阶级、哪些人掌握着国家政权。在政治学上,也被称作为“国体”。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多种国体,即: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体、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体、资产阶级专政的国体以及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任何“内容”都是通过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掌握政权的阶级无不需要将国家政权配置、组织成一定的形式,这样才能有效地得以行使,这就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政治学上也称“政体”。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纷繁复杂的多种政体。

  国体与政体紧密相联,互为表里。前者决定后者,后者体现前者。由于国体与政体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政权归属与政权组织形式,而国家政权是“政治中最根本的东西”(列宁语),因此,规定国家政权的国体与政体,自然就成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第一次在党的政治报告中把两者合称为“根本政治制度”。这是有意义的。

  人大制度的内在逻辑:双重“委托”——双重“监督”

  我国人大制度的政体有着严密的逻辑性与明显的合理性。

  人大制度的逻辑起点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末,人民就是一切权力(包括国家权力)的主人、所有者;那末,只有人民才有权行使国家权力。但是,现代国家,尤其中国这样的“超大社会”,已经不是古雅典城邦那样的“小国寡民”(更何况也不再存在奴隶制),因此,不可能通过“直接民主”,由全体人民(公民)亲自来行使国家权力;这样,人民就需要由少数人作为他们的代表,组成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就叫做“间接民主”、“代议民主”。

  代表从何而来?人民的代表只能由人民普选产生。没有普选就没有人民代表。人民通过普选,不仅仅是选出一些代表,同时还意味着将原本属于人民的国家权力委托到了代表手中。正因为代表从人民那里获得了国家权力的委托,因此,只有他们才可以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理直气壮地代表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从这一意义上讲,普选就是人民进行权力委托的行为。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因为没有从人民普选行为中获得国家权力的委托,因此就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民主政治必须强调“权源”——权力的“根源”(人民)、权力的“来源”(人民委托)。

  应当注意到,按照人大制度,人民通过普选委托到全体代表手中的不是“一部分”国家权力,而是“全部”国家权力,即“整体”意义上的国家权力。正因为如此,全体代表所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就是代表人民掌握全部国家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而不仅仅是掌握一部分国家权力(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

  从工作效率与监督效果等因素出发,掌握全部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并不亲自行使全部国家权力。它只亲自行使国家权力中的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组织与罢免其他国家机关成员的)任免权以及(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而将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审判权、法律监督权等分别委托到由它组织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一府两院”)等其他国家机关。正因为“一府两院”分别从人民代表大会那里获得了一部分国家权力的委托,因此,它们就分别成为“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正因为如此,它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代表人民行使各自掌握的那一部分国家权力。

  这里,很容易看到,人民对全体代表及其所组成的大会进行权力委托,人民代表大会对“一府两院”等其他国家机关进行权力委托——人大制度蕴含着双重的权力委托。

  必须强调,是权力的“委托”,而不是权力的“交出”、权力的“丧失”。18世纪法国激进的民主主义思想家卢梭之所以竭力反对代议民主,就在于他认为人民选出代表后就等于交出了权力、丧失了权力。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中有一段很有意思的话:“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不言而喻,如果人民的选举真的意味着交出权力、丧失权力,那末,民主就中断了,选出代表后的人民就不再是权力的主人,而只能是“奴隶”,只能“等于零”了。卢梭的忧虑至少可以提醒我们:必须明确,人民进行选举,不是权力的“交出”与“丧失”,而是权力的“委托”!

  委托,意味着人民始终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所有者。严格地讲,人民经过选举,委托出去的只是国家权力的“使用权”,而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权”。所有权始终保留在人民手中。这是彻底的人民民主、可持续的人民民主。

  委托,有其明确的目的,那便是让国家权力得到有效的行使,从而最大限度地为人民谋利。为此,人民应当经常以国家权力的主人、所有者的身份,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密切关注他们是否正确行使着人民的权力。如果发现有代表违背人民委托权力的目的,没有能够代表人民用好权甚至滥用了人民的权力,人民就应当及时收回所委托出去的权力。这就是“罢免”或“撤换”代表。权力具有腐蚀性。即使对于全部代表,人民也不能过分长久地将权力委托在他们手中。相反,应当定期收回对全部代表的权力委托,然后重新选举代表,进行权力的再委托。这就是“换届选举”。同样,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于由它产生并委托权力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成员,也必须进行监督,并有权罢免与换届。——人大制度蕴含着双重的权力监督。

  总之,人民对自己选出的代表(大会)委托权力并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自己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委托权力并进行监督。这样,人民在最终意义上监督与控制着自己委托出去的全部国家权力。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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