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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的内在逻辑和外在方位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2:21   点击数:[]    

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通过行使相应的国家权力,对整个社会进行管理,从而最大限度地造福人民,实现人民委托权力的目的。简言之,双重“委托”——双重“监督”——管理社会——造福人民。或者说,国家权力从“人民委托”的起点到“造福人民”的终点,起点与终点相重合。——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逻辑。这种严密的内在逻辑性,蕴含着这一制度的合理性。

  人大制度的外在方位:中国的社会主义的代议民主共和制

  在分析了“内在逻辑”后,我们再从更为宽广的背景下来认识一下人大制度的“外在方位”——在世界各种政体分类图中的位置。

  世界历史上林林总总的政体,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君主制与共和制。前者是国家权力(至少在名义上)集中于君主(国王、皇帝等)一人之手,后者是国家权力由少数人或(至少在名义上的)多数人掌握。

  君主制又分为两种:君主专制制与君主立宪制。前者君主权力不受任何限制,后者君主权力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君主立宪制还可分为两种: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与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前者由宪法与议会对君主权力构成一定的限制,但君主仍有较大的实力。议会与君主形成二元权力中心。后者由宪法与议会对君主权力构成极大的限制,君主只有在名义上掌握或代表国家权力,实际上几无实权而成为“虚君”,惟有议会才是权力中心。

  君主专制制以古代的中国等国家为典型,在现代世界上已经不复存在。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现今也很少见(二战前的日本即是)。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有一些,例如,英国以及二战后的日本。

  共和制也分为两种:贵族共和制与民主共和制。分别由少数人与(至少在名义上的)多数人掌握国家权力。前者的典型在古代罗马。现代世界上几无贵族共和制。

  民主共和制按多数人直接还是间接掌握国家权力,可分为直接民主共和制与代议(亦称间接)民主共和制。直接民主共和制在古希腊雅典有过(雅典不仅是古代奥林匹克的发源地,也是古代直接民主共和制发祥地),当然,那只是奴隶主与自由民内部的多数,绝无奴隶们的份。现代世界的民主共和制都是代议(间接)的。代议民主共和制可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与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

  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又有多种具体表现形式:总统制(如美国)、半总统制(如法国)、议会制(如德国)、委员会制(如瑞士)等。

  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有多种:苏维埃(前苏联)、代表团制(前南斯拉夫)、人民会议制(朝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等。

  由上可见,人大制度在世界各种政体中的方位:它属于共和制,而非君主制;它属于民主共和制,而非贵族共和制;它属于代议民主共和制,而非直接民主共和制;它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而非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它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而非其他社会主义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从“外在方位”的视角看人大制度,可将其概括为一句话:中国的社会主义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人大制度与“分权制衡”制度的区别

  人大制度属于代议民主共和制。在这一层面上我们可以说,它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的代议民主共和制属于同一类政体,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以往,我们只强调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相异的一面,很少讲相同的一面。现在西方的某些人也总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视为与他们的政治制度完全不同的“另类”、“异物”。其实,这有悖于客观事实。理性地说,代议民主共和制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大成果,反映了人类在公权领域的某些共同需要、共同智慧、共同创造。作为一种政体(而非国体),一种国家形式(而非国家实质),它具有明显的普适性。资本主义国家可以采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采用。当然,资本主义国家先采用,社会主义国家后采用,后者对于前者是一种历史的继承。

  人大制度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在这一层面上应当看到,它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有着某些重要的区别。比如,各自所反映的经济基础、国体不同。这是众所周知的。我们要着重分析的是,它们不同的权力配置的原则。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遵循“三权分立”原则来配置国家权力,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配置国家权力的原则是“议行合一”。

  所谓“议行合一”原则,是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提出的。他说,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这就是说,作为无产阶级政权的公社,不应当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不应当让人民代表机关仅仅成为立法机关,而应当由人民选举并监督的代表机关,把“立法”(议)与“行政”(行)等全部国家权力统一掌管起来。那末,就能保证全部国家权力都在人民的监控之下。

  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最典型的当数美国。现将“议行合一”的人大制度与“三权分立”的美国代议民主共和制(总统制)作一番比较。

  首先,就“权源”而言,美国的国会与总统分别由选民以两种并行的选举而产生,分别以“人民”为权源,从而分别只掌管立法权与行政权(分权)。我国是人民选出人大,人大产生政府,人大权源在人民,政府的直接权源在人大(尽管政府的权源归根结蒂也在人民)。人大统一掌管全部国家权力(议行合一),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只能行使人大所委托的国家行政权,因此,只是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就“地位”而言,美国的总统(行政权)既然与国会(立法权)一样并行地产生于选民的选举,既然不是从国会获得权力委托,自然可以与国会地位相当,平起平坐,谁也不对谁负责。(美国不存在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孰高孰低的问题。要说“最高”,国会、总统、联邦法院都是“最高”,分别是立法、行政、司法方面的“最高”。)我国的政府由人大产生,政府的权力来自人大,因此,人大的地位高于政府,政府只是人大的执行机关,对人大负责,那是顺理成章的。

  第三,就“制约”而言,美国的国会与总统既然各有“人民”的权力委托,既然平起平坐,那么,你可以制约我,我也可以制约你,构成“互相制约”。按照他们的理论,“互相制约”可以达到权力之间的平衡,即“制衡”。在我国,既然政府权力来自人大,人大的地位高于政府,那么,政府就应当接受人大监督,而不能反过来监督人大。监督也是一种制约。我们是“议行合一,单向制约”,而不是美国那样“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以往国内外都有一些人搞不懂一个问题:中国的人大制度也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三种机关,与美国三权分立到底有什么区别呢?我们说,就制度本身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而言,上面三点(权源-地位-制约)就是主要区别。——当然,这里并没有涉及制度所反映的经济基础与国体。

  人大制度的“中国特色”

  人大制度在经济基础、国体以及权力配置原则诸方面与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民主共和制的不同之处,在很大程度上恰恰又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议民主共和制所共有的。人大制度当然具有社会主义国家代议民主共和制的共同特征。但是,作为“中国的”社会主义代议民主共和制,由于国情所致,又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中国特色。所谓“中国特色”,是较之其他社会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代议民主共和制而言的,是人大制度所呈现的特有之点。人大制度的“中国特色”主要有哪些?最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具有更加广泛的民主性

  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均具有广泛的民主性。但是,人大制度的民主性“更加”广泛。这可以与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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