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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制,议会制及其他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9:4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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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行政首脑对议会负责)尚未形成,故美国的总统制是民主发展史上的一个「创新」(引自Lijphart.p.57)。当时,英国的内阎还是对国王负责的,与地方选举产生的议会并无干系。美国制宪会议的参加者们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便是如何选举最高行政首脑。 那时:美国各州已有宪法。这些州宪法都规定州行政首长由州议会选举产生。一种自然的想法,是在联邦政府上重演付政府的安排,由国会选举产生总统。怛麦迪逊等人反对这一主张,因所谓「联邦党人」,即是要求在美国建立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麦迪逊怕国会选举总统会造成总统权力大弱,无法形成有力的行政机构,回到1776年「大陆会讥」的无联邦行政机构的状况。但是,对于有人提出的直接全民选举总统的办法。许多人又担心总统受「多数的盲目情绪所左右」。权衡下来,1787年的制宪会议确定了由「选举团」选举总统的安排。所谓「选举团」(electioncollege),是由各州指派与该州众、参议员人数相等的人所构成。制宪会议虽然规定「选举团」成员由各州立法机构指派,但自1830年後,「选举团」成员往往只是「照本实发」本州选举结果,故总统实际上是由全民直接选举的。这就是「总统制」在美国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从「路径相关性」观点看,支持议会制的人批评美国总统制的「合法性二元化」有失於非历史性。当时英国也并没有可供美国学习的[议会制」。由于英国本身的历史条件,议会慢慢将内阁从对国王负责争夺到对议会负责,形成了「合法性一元化」的「议会制」,怛这并不说明议会制就比「总统制」一定高明。总之,新制度主义的「路径相关性」观点,显示出历史地分析问题的重要性。 五、形式与实质 上述西方政治学界关于总统制、议会制优劣的争论,总的来说,是局限在「形式主义」的民主理论之内的。所谓「形式主义」,就是说只注重制度的形式(如「总统制」还是「议会制」),而不重视不同社会力量在同一制度形式下实现自身实质性利益的不同机会。近代西方哲学有根强的「形式主义」倾向,从康德的「以认识论取代本体论」到「逻辑实证论」,均是反对亚里士多德的实质性哲学取向。这种「形式主义」哲学在政治理论中的体现,就是「形式主义」的民主理论。在本世纪较早企图对「形式主义」挑战的理论家,当推德国魏玛共和国(1919一1933)的施密特(Car1Schmitt)。在1923年发表的《议会民主的危机》一书中,施密特对议会制的思想基础进行了探讨。 施密特首先批评了流行的对议会制思想基础的解释。按照流行解释,「议会是人民的委员会,政府是议会的委员会」(Schmitt,p.34)。施密特指出这一解释的两个困境。第一,「人民的委员会」并无理由必须是多个代表(议员)组成,一个人也可以代表人民;第二,在议会制下,议员不能随时被选民召回,但政府却随时可被议会投不信任票而倒台,而这种「议会是人民的委员会」和「政府是议会的委员会」之间的不对称性是缺乏思想基础的。 接著,施密特指出议会制的真正思想基础是对「公共辩论与讨论」的倍念,即议会本质在于提供「公共辩论与讨论」的场所。施密特强调,近代绝对主义国家理论深受马基雅维利的「国家机密」诅的影响,故议会政治在反对绝对主义王权时自然主张「公共辩论与讨论」。 作为议会制的思想基础,「公共辩论与讨论」必须能产生「平衡」的结果。这正是议会制主张者的信念。施密特指出:这种对「辩论平衡」的信念:是与当时流行的对「外贸平衡」、「权力平衡」、「情感平衡」、其至「饮食平衡」的信念相一致的,可能都受到牛顿「平衡力学」的深刻影响(Schmitt.p.40)。「辩论平衡」意味著各派观点在辩论後能达成大家一致接受的「平衡」结果(可能包含某派观点的让步妥协)。如果这一点在事实上不再成立,议会制的思想基础就不再成立,也就出现了施密特所说的「议会民主的危机」。这正是魏玛共和国後期的情况。 施密特尖锐地指出:「今天,影响人类命运的重大政治和经济决策并不是公共辩论的平衡结果……政党或政党联盟的小的排他的委员会关起门来做决策,而大资本利益集团的代表在这种小委员会内达成的协议恐怕比任何政治决策对千百万人的利益都更有影响……如果在议会的实际操作中,公开性和讨论变成了空洞无益的形式,那麽:在十九世纪发展起来的议会便已丧失其原有的基础与意义。」(Schmitt,p.50) 为了挽救魏玛宪法和共和国:施密特认为必须改变空洞的议会辩论,加强总统的权力。魏玛共和国的宪法实际上是「半总统制」,已经给了总统不小权力,如总统任期7年,有单方面解散议会的权力等等。怛施密特认为这些还不够,他要求总统多用魏玛宪法第48条款所赋予的「紧急行政命令权」(decree)。 由此看来,施密特对「形式主义民主理论」的批评主要限於议会制,他对强大的总统制还是寄予厚望,认为它能解决魏玛共和国的危机。但是,魏玛共和国事态的发展,特别是希特勒的上台,深刻地证明了形式主义民主的局限性,即不论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若离开了一定的社会条件,都无法成为有效的制度。 这一社会条件,就是比施密特的「辩论平衡」更广义的「力量平衡」。魏玛共和国的历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下面我们就对魏玛共和国的「力量平衡」形成和破裂的过程做一个简单的回顾。 魏玛共和国在1919年成立。当时德国成为民主共和国的前景使许多人向往。著名社会学家韦伯(MaxWeber)等参加了魏玛共和国宪法的起草工作。但是,真正使魏玛共和国的民主形式得以维持的,是1924年至1930年形成的劳工、资本家和戌克地主之间的「力量平衡」。一旦1929年开始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抽掉了这一「力量平衡」的基石,魏玛共和国的民主制度形式就陷人了危机,终于以1933年希特勒的士台而告终。 但是,虽然施密特对「形式主义民主理论」的批评不乏深刻之处,他却又滑到了完全不请民主的制度形式的极端。这充分表现在他的《政治神学:主权概念四讲》中。该书开卷头一句话即定义「主权」(sovereign)为「对甚麽是规则的例外的决定权」。因此,施密特後来终於成为第三帝国的宪法辩护人:是有其自身的理论根源的。 那麽:怎样才能超越「形式主义民主理论」的局限,而又不蹈人施密特的覆辙呢)这正是目前西方宪法理论的最前沿课题。八十年代发源於哈佛大学法学院、现已传遍全美法学界的「批判法学」学派,在这方面做了大量探讨。简单说来,「批判法学」反对「对於制度形式的拜物教」:从本文的例子来看,「批判法学」反对笼统断定总统制与议会制何者为佳;怛另一方面,「批判法学」又反对施密特完全依赖於「制度形式的例外」的思路,而是把「制度形式本身的弹性或可塑性」作为研究的焦点。弹性或可塑性,意味看制度形式本身的自我修正能力:不同的制度安排,蕴含著不同程度的自我修正能力。例如,本文前面讨论的总统制下总统、国会之间常成僵局的现象,若有一个允许「全民公决」的制度安排,就会增加总统制的弹性(美国宪法目前不允许全国范围的对各方僵持不下的重大政策的全民公决)。又如,不同选举制度下,第三党出现并加入政府的可能性大不相同。美国法律目前不允许两个党推举同一个候选人(fusion),这就使得任何第三党发挥举足轻重作用的可能性变得极小。可见,制度形式本身的弹性,影响到各种社会力量实现自身实质性利益的可能性程度。弹性越大,各社会力量实现自身利益并在制度的自我修正过程中重新定义自身利益的可能性就越大。用批判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哈佛法学院教授昂格(RobertoUnger)的话来说,弹性越大的制度安排,就越接近於现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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