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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制,议会制及其他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9:41   点击数:[]    

是美国的总统制。许多学者,包括林兹和stepan本人在内,都承认美国是世界上历时最长最稳定的民主制国家:但美国一直就是总统制。为了自圆其说,林兹等人诉诸一种「美国例外论」,即认为美国社会意识形态居中,多数人不左不右,故「合法性二元化」等总统制的一般弊病在美国并未造成大问题;反之,新兴民主国家中社会经济矛盾激烈,总统制的「二元合法性」、「固定任期」和「零和选举」很易导致新生民主政体死於摇篮之中。

  三、总统制

  另外一批政治学家,以加大学的Matthew SobergShugart和JohnCarev为代表,主张总统制具有议会制所不具备的下述优点,从而更适於民主转型中的制度选择。

  事後可追究性

  主张总统制优越的学者认为,民主政体的一个重要指标是选民对行政首脑的「事後可追究性」,即所谓「向后看的投票」(retrospective voting);而选民在总统制下比在议会制下更具有对行政首脑的「事後可追究性」。这是因为总统具有固定任期,不像议会制下两次大选之间行政首脑经常更换,从而使选民有明确的「事后追究对象」同时,总统制下的立法机构议员,由于有与行政首脑的[相互独立性」,也比在议会制下容易被选民「事後追究」

  事前可辨识性

  与「事後可追究性」相平行,选民在总统制下对于行政首脑有较大的「事前可辨识性」。有些学者对於「事前可辨识性」进行了定量指标研究,将「可辨识性」定於0和、之间。「1」在此意味著行政首脑职位100%可在选民投票时被(事前辨识」,即选民们知道自己在把其麽人选到甚麽行政职位上。显然,总统制的「事前可辨识性」接近於「1」,而议会制的「事前可辨识性」只有0.39,这意味著超过半数的情形下选民不知自己在选其麽行政首脑(Shugart和Carey,p.45)

  相互制约

  事情总有正、反两面。总统制的批评者强调「合法性二元化」造成行政与立法两家扯皮、僵持不下的死胡同;但总统制的支持者指出,正是「合法性二元化」使得立法机构能够独立地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构的干预。在总统所属的政党也拥有立法机构的多数席位时,「合法性二元化」不会造成扯皮,而是促进立法与行政机构之间的相互制钓。相反,议会制下的多数党往往反倒不能制的本党组成的行政机构,因为多数党议员不愿使本党政府倒台,从而常常被行政机构牵看走。

  更大的民主性

  支持总统制的另一个论点,是强调它具有比议会制更大的民主性。其原因是,在总统制下基层群众有可能越过局部地域性的代表,直接选择行政首长。如果像在议会制下那样,民众只能通过其代表间接选择行政长官,则很难避免「中间层」(「代表」)的保守性,从而基层民众的意愿往往不能够上达到行政机构。

  仲裁人角色

  由於总统有固定任期,支持总统制者就认为总统可以充当不同政党冲突的仲裁人角色,持这种意见的人推论,既然总统任期固定:他往往到时不得不让步妥协,否则其麽也干不成。

  半总统制可集总统制与议会制精华之大成

  支持总统的最後一个论点,是诉诸於法国政治学家MauriceDuverger的「半总统制」概念。严格说来,「半总统制」是介於总统制与议会制之间的制度类型。怛强调总统制的主要特征是[二元合法性」的学者,把「半总统制」划得靠近「总统制」。故「半总统制」的优点可以补总统制之不足。根据Duverger定义,半总统制有以下三点特徵:

  1,总统由公众直接选举产生;

  2.总统享有相当的立法和其它政治权力;

  3.同时存在看总理和内阁:履行行政职权,并受议会信任票的制的。

  由此可见,「半总统制」涉及两个[二元合法性」:一方面是总统制下的立法与行政首脑的「二元合法性」,另一方面是行政首脑机构之内的「二元合法性」一一一即总统与总理的二元合法性。在「丰总统制」干,当总统所属的党在议会中占据多数席位时,该体制实与总统制无别;但当总统所属的党及其联盟不占议会中多数时,总统则必须任命一个反对党的总理,正如法国总统密特朗1986年不得不任命希拉克组成反对党政府一样。这样,半总统制实际上缓和了总统制的「任期固定刚性」的缺点。

  当然,反对半总统制、支持议会制的人,认为总统与总理之间的「二元合法性」将造成所谓「同居的危机」。他们认为,密特朗与希拉克之间相互拆台:结果甚麽也干不成。支持半总统制的人反驳道,这种行政首脑机构内的「合法性二元化」,可以通过给总统诉诸「全民公决」(referendum)的权力来解决。例如,法国戴高乐总统於1961年不顾议会反对,诉诸「全民公决」,通过了在阿尔及利亚建立临时政府的决定。此後,在1961年至1969年闲,戴高乐6次诉诸全民公决,直至第6次公决结果反对戴高乐的决定:他才被迫辞职。

  另一种解决行政首脑机构内「合法性二元化」的途径,是给予总统「通过行政命令而立法(decree)的权力。德国1919至1933年间的魏玛共和国,是「半总统制」体制,Hindenburg总统常用行政命令立法,而铙开与议会的冲突。下表给出了总统行政命令立法在1930至1932年间显著增加的数字(略):

  总之,支持「半总统制」的人认为,行政首脑机构内的「二元合法性」问题,可以通过诸如「全民公决」、「总统行政命令立法权]等安排来解决。在此问题解决之後,行政机构内的二元合法性反而帮助缓和了总统制下「选举零和性」的困难:因为「零和选举」是行政与立法之间的二元合法性所造成,当行政之内出现「二元合法性」时,「零和选举」就不复存在了。在这种意义上说,「半总统芾h是集「总统芾h和「议会制」优点於一身的一种制度类型。

  四、路径相关性

  前面两节对议会制与总统制(含半总统制)的描述性介绍,未对这两种芾」度的历史成因作深入分析,给读者一种纯形式主义的印象。本节将超越纯形式主义,以英、美两国为例介绍有关制度形成中「路径相关性」的思想。

  根据新制度主义的主要代表诺斯的说法,在一个「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上,「历史」并不重要,制度可以任意形成,亦即无「路径相关性」。但现实世界显然是存在各种各样的「交易成本」的。在这里,政治学中的新芾踱主义与经济学中的新制度学派对「交易成本」的理解是一样的。该词都是指「维持制度安排运转的费用」:包括建立成本、谈判成本、信息流通成本,等等。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制度形成和发展具有「路径相关性」(path一dependency):某一制度一旦形成(其成因可能是偶然的),就对其今後发展轨道有很大制约性,甚至更有效率的制度也难能取代它。

  「路径相关性」的经典例子,是Paul David1985年对打字机键盘英文字母安排的研究。字母开始的安排次序是因历史偶然因素造成的,并非经过科学研究的最有效率的安排。但是,许多人已经熟悉了指法,厂家也大部标准化了生产,再另起炉灶就困难了。这就是所谓制度形成和发展的「路径相关性」W. Brain Arthur指出,「路径相关性」由下述四种机制而自我维持:(1)大的建立成本:或固定成本;2)学习效应,即某种制度或技术一经形成就「越用越灵」;(3)协调效应,即与其他制度安排的配套、(4)预期效应,即人们心理上对制度的适应(North,p.94)。

  将制度的「路径相关性」纳入分析框架,我们就可以理解诺斯所谓的「多种平衡」(multiple equilibrium),即有多种可能的「制度解」,但哪一种制度形成和发展,与其特定的历史因素有关。

  拿美国总统制为例。上述批评总统制的人,似乎主张当时美国应采英国议会制。但是,并实上,正如那鲁大学的著名政治学家达尔(Robert Dahl)所指出的,当美国1787年制宪会议讨论如何形成行政首脑时,英国的「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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