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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9:07   点击数:[]    

值不受尊重,个人自治的能力受到限制。

  (二)追求效率和社会效用最大化的目的

  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保护是生产和竞争的发动机,它能够确保市场效率的提高和社会 福利的增长,是社会向前的动力。它能促使社会财富由无效领域流向有效领域,由低效 率的领域流向高效率的领域,使社会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化,使财富的社会效应最大化 .私有财产权往往比公共财产权具有更为明确的利益动机和监督成本。激励约束机制, 使得私有财产权更容易实现经济目标-利益最大化所隐含的效率的提高。而公共财产 权使得任何人都具有进入财产领域的自由和无限制使用财产的权利,这样的财产权制度 安排只会产生低效率的结果。

  (三)个人致富的动力

  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的存在,能够促使个人勤奋工作,勤劳致富。鼓励个人努力、 创新与个人利益最大化,由于自利的动机使人们会为自己而勤劳工作,为自己的现在和 将来而工作。他们会心情愉快而不斤斤计较,他们会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之中,生活在一 种理性和个人自尊的环境之中,而不担心自己的劳动会毫无价值,自己创造的成果会被 人突然剥夺。当法律不能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时,个人的价值不获承认,人们则会丧失 致富的动力和降低工作的积极性,工作时则会无精打采,毫无效率,对自己和社会的未 来逐渐丧失信心。

  (四)界定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基础

  私有财产及其保护的存在,使公民的权利具体化,使政府的权力有限化。当然公民的 私有财产权也不是无所限制的,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政府对私有财产具有征用权。问 题是政府的这种征用权须受到两个限制。其一,它必须经过“正当程序”,诸如听证会 等类似程序,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其二,政府的征用要进行“公正补偿”,也就是 说国家或者政府对私有财产进行征用,必须进行充分的、合理的补偿。对私有财产的保 护制度,划分了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界限,有效地限制了政府的行为。

  (五)私有财产及其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没有私有财产就不会有公民的政治、经济等权利,也不会有自由竞争和市场经济。市 场经济两个最基本的要素是财产权和契约,它排除血缘、地域、门第、信仰、语言、种 族之间的差别和特权,市场经济首先认可的便是利益多元化和人的自利动机。保护私有 财产并承认财产权是一种可让渡的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

  五、中国私有财产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产权保护的缺乏与不平等

  立法上缺乏对私有财产的基本尊重。首先公与私之间的身份就不平等,长期以来全民 所有制、公有制的身份最高贵,享有的优惠政策无以记数,集体所有制次之,而私有制 则不被承认。后来,个体和私有经济渐渐有了法律地位,但也只是公有经济的“有益补 充”和“重要组成部分”,总摆脱不了它对公有制的依附地位和服务作用。在私有财产 和公有财产的保护上,法律也是实行差别待遇。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等级、血缘 、门第、地域、信仰等的差异,缺乏物权法等保护公民基本财产权的法律。

  (二)财产权界定不明确

  这是当前中国财产权保障的突出问题,它导致的一个重大后果是:产生大量的财产权 纠纷与冤狱,主要表现在企业产权、农民土地承包权、公民的各种收入、知识产权和剩 价值索取权的归属、界定与纠纷上,如,在改革开放初期,许多私营企业因为害怕受 到歧视,而纷纷戴上“红帽子”(指挂靠政府主管部门和集体控股的模式),酿成了目前 财产权纠缠不清难以界定的局面。有些人甚至为此蒙冤入狱十数年。⑧由于部分私营企 业家对国内的法律环境感觉不好,担心私有财产不被保护,于是纷纷采取购买外国“绿 卡”或出逃资本到国外的办法,以求自保,民间把这种现象称为“开天窗”。据民主建 国会北京经济学院支部、海淀区中关村实验区支部的联合调查表明,在北京资产达500 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家中,“开天窗”者已占三成以上,而且这个数字呈上升趋势。据 统计,1994年,中国的资本外逃率(资本外逃增加额与国家外债增加额之比例)就已经达 到了52.3%,超过世界上15个债务负担最沉重的国家资本外逃的平均水平。到1997年, 中国的资本外逃率更是直线上升接近世界之最。1999年3月“修宪”之后,这种现象才 略微缓解,但更多的是观望。⑨

  (三)私人企业进入市场受到歧视

  由于政府政策对私营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和“双重标准”,私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受到 歧视。尽管中共十五大已经明确了私营企业的地位,但是私营企业仍然低人一头,比如 说由于私营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的门槛太高,限制了其外贸产品的出口。外商投资10万 美元,就可以获得自营进出口权,而私营企业投资100万美元,还拿不到自营的进出口 权。根据国家外经贸委1998年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必须注册资金和净资产都达到850 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出口进货分别达到5千万人民币、100万美元以上 ,上报外经贸委审批后才可获得自营进出口权。而去年底,外经贸委两次发文,对全国 范围内国有、集体生产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权由审批制改成登记制,条件是注册资金不少 于500万元,但私营企业并未被列入其中。浙江建德建业有机化工有限公司中,其业主 私人占有70%股份,虽然产品已经通过外贸公司出口澳洲、韩国、日本等十多个国家, 但由于还没有获得自营进出口权,他们甚至连广交会都进不了,丧失许多商机。⑩企业 为了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在摘掉“红帽子”以后又纷纷冒充集体控股企业,重戴“红帽 子”。

  (四)缺乏对财产侵权行为的审查和有效的司法救济

  由于政府的强大与私人的弱小,政府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权的行为,在实践中层出不穷 ,对政府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抽象与具体的)缺乏审查制度,行政程序漏洞 很多。行政机构的恣意妄为,往往是对私有财产权的最大伤害。对非法剥夺和合法征用 私有财产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和国家赔偿制度。程序既不“正当”,赔偿也不 “公正”。在实践中对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缺乏国家补偿方面的具体操作步骤。

  六、法律建议

  (一)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在近期尽快修宪

  建议国家立法机关明确把“私有财产不得侵犯”的条文列入宪法,并以这条宪法条文 为原则去删改、制定各项相关法律和法规。

  其一,如果我们不否定这20年来改革开放政策的合理性和市场文明进展的现实性的话 ,那么非法或不合理的私有财产的增长毕竟不占主流。公民的绝大多数私有财产是通过 合法的、正当的、合理的途径取得的。其二,退一万步说:即便公民的所有私有财产都 来路不明或者是来路不正,那么这也是既定的中国事实,这个事实的造就有深厚的体制 和文化原因,不能因此去抹杀一个公民个体的基本人权。这种天赋权利的价值,远远高 于一个团体和一个社会的短期物质利益。从宪法价值角度来说:对基本人权价值的损害 大于对不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加以确认所付出的代价。两害相权取其轻。其三,经济转型 过程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相对的。有时候是效率第一,有时候是公平优先,关键是 要维持一种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关系,法律的正义性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时间 的推移和文明的进展而不断变化。因此不能说“保护私有财产”是“只讲效率,不顾公 平”。其四,有人说,现在公有财产都被瓜分完了,在这种情况下,来说“保护私有财 产”,实际上是保护非法的私有财产。这种说法实际也是没有依据的。据国家统计局统 计,在2000年,全年全部工业增加值39570亿元,比上年增长9.9%.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14032亿元,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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