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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9:0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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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多元利益主体 的出现,各种利益冲突也日渐增多。传统和现代,保守和改革,处于不断的冲突和演化 之中。经过20年的改革路程,积累了许多现在无人解释、无法处理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这些问题将会酿成更大的社会问题。上述三个案例的处理就给我 们提出了许许多多非常复杂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实际上都是法律上的一些基本问题 ,或者说涉及到法律的母法-基本法即宪法的问题。中国20年的改革已经对中国的基 本法律和宪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可以这样说,快速迈向市场经济的中国正在面临一个 非常紧迫的问题,即私有财产和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它已经成为现有法律一个巨大的空 白,是我们许多法律面对的一个重点和基本的问题,更是作为所有法律母法的宪法所面 对的核心问题。如果这样的问题我们的宪法和基本法律都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的话,所谓 经济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等等都是一句空话,公民的权利、政府的分权以及对政府 权力的监督等等也无从谈起,建立宪政体制更是遥不可及。 二、中国私有财产发展的现状 中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使得中国社会形成了复杂多元的利益群体和新的社 会阶层。原来那种“个人”属于“单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现象,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人们在不同的城市、不同的行业、不同所有制“单位”甚至无单位之间自由流动。也 可以说,在新的市场条件下,个人就是个独立的单位。他们有的是政府机关干部,有的 是国有公司的普通员工,也有的是私营企业家、外资企业的雇员、个体户或者中介服务 组织的律师、会计师,甚至有的是自由职业者或无业游民。这些新的市场经济利益群体 和社会阶层中的每一个个体,通过他们自己勤奋诚实的劳动和工作以及各种复杂的原因 ,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私有财产和私人财富。据统计,截至2000年底,中国私营企业达到 150多万户,从业人员2000多万人。④中国个体工商户已达到3000多万户,从业人员600 0多万人。据统计,在国民经济比重中,私有经济占33%,工业增加值每年的60%由私有 经济提供,居民的储蓄存款达7万多亿元。这些私有财产和私人财富主要是通过以下途 径获得的: (1)通过个人勤劳工作致富获得的财产; (2)通过改革获得的私有财产,如住房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中获得的财产,农村承 包的土地等收入; (3)公民的发明与创新等知识产权收入; (4)继承、赠与获得的财产; (5)通过当股东、储户等获得的红利收入; (6)商业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差价收入; (7)非法收入。 在计划体制下,只讲“大公无私”,不承认私有财产,不承认私有制。中国20多年的 改革实践证明,实行市场经济就必然要有私有财产,必然要承认“私有”这个概念,就 必然要保护私有财产权利。过时的所谓“公有”制的理论应该被抛弃。事实上也是如此 ,现在我们不得不面对公民有大量私有财产这样的现实。财产和权利关系密切,实际上 ,在中国迈向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已经出现大量侵占私人财产、侵犯私有权利的事例 .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权及其保护问题突显出来,有必要在理论与实践中解决这 个问题,因此,宪法和私有财产权的关系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 三、宪法与私有财产的保护 (一)私有财产权与宪法关系密切 各国宪法都把财产权问题作为其宪政的基石之一。1789年8月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 庄严宣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 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人权宣言》发表以来 ,把保护私有财产权规定于宪法之中,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此后,很多国家的宪法 都对私有财产及私有财产权进行了规定。例如,1791年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是私有财产非有公正的 补偿,不得收归公有。”该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各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即行 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1946年的联邦德国宪法第14条规定:“财产和财产 继承权受到法律保护。”1946年日本宪法第29条规定:“私有财产权不得侵犯,私有财 产权在正当赔偿下得收归国有。”1946年以《人权宣言》为序言的法国宪法也确定了“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⑤1956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当时全世界有效的成文 宪法中约有44个国家的宪法(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有成文宪法)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的 表述尽管各有差异,但意思是一样的,那就是私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神圣 不可侵犯。⑥这都说明,保护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是各国宪法重要的中心内容,在各 国宪法中处于首要位置。 (二)中国近年修宪的中心议题 实际上,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启动与深化,经济与财产权问题一直是宪法修改的中心 议题。近年来,中国宪法的剧烈变动与修改主要围绕经济改革与财产权问题展开,中国 八九十年代的三次修宪,都以财产权内容为中心,这反映了财产权与宪政发展之间的内 在互动关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 法和1982年宪法,这些宪法对经济的基本思路是以计划经济、公有制、按劳分配为主线 ,但又各有差别。1954年宪法提出消灭私有制,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也基本上是这 个意思。1982年宪法规定“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1988年的修宪规定“土地使用 权可以有偿出租、转让”,第一次部分承认私有财产,使之有了得到宪法保护的可能性 ;1999年修宪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国 家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容否认,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1982年宪法有一条值得关注,即其第13条承认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国家保护公 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 产的继承权。”对这一条文,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发生了认识上的分歧。经济学家说:中 国没有任何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法学界的一些学者说:1982年宪法第13条承认了 公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然而,分歧的焦点也就在这里。多年来,我国经济学界想说的 是,中国宪法应象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将保护私有财产放到和保护公有财产同等的地位 ,使之成为宪法的中心内容之一。但目前他们还没把自己的意思完全表达出来。而法学 界部分学者认为宪法已有保护私有财产的内容,没有必要把“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规 定到宪法条文中。法学界这些学者实际上是断章取义,是对其他国家相关宪法条文的不 完全理解。中国宪法中体现出来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有限的,对私有财产的界定也只 是列举性的,没有将财产权问题提到宪法结构的突出位置和中心内容。 四、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理由 为什么宪法要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呢? (一)自由与个人自治的需要 德国哲学家康德和英国思想家哈耶克都认为: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于压 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 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如果不存在这样 一种确获保障的私人领域,那么强制与专断就不仅会存在,而且还会成为司空见惯的现 象。换句话说,如果财产权与物质财富处于某个机构或某个个人排他性的控制之下,个 人自由将不复存在。⑦可以说,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排他的支配权 ,连治产的权利都没有,就不会有治身的权利。没有私有财产,个人会缺乏起码的自由 活动的空间,个人价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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