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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沈宗灵老先生:也谈八国宪法首先实行的制度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7:5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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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十几年,沈宗灵老先生一直是后一辈学习法律的引导者,在西方法哲学与西方法律学习方面更是如此。读沈老先生的书,一定得沉住气,直接、尖锐的东西只能沉住气慢慢体会才行,《八国宪法首先实行的制度》也是如此。我们这辈人与上一辈人有两个不同:一是胆大。我们的胆是吓大的,虽然饱受父母的忠告,但由于更加相信社会进步到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要再演文革已经不太可能,胆儿慢慢地大了。二是直接。这个“直接”是社会逼的,现代社会极速节奏,说话不直接,人家根本无暇理会。

  今天,我就说点直接的,因为这些直接的东西多多少少与《八国宪法首先实行的制度》有关,也算是对沈宗灵老先生的一次正面回应。

  一、 从八国宪法看宪政大小:天政、民政与宪政

  (一) 八国宪法中的焦点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是不是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政是不是宪政

  依照反面、尖锐、直接的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不是宪法,至少不是一个与七国宪法首先实行的制度有共同性的宪法。由此导出的推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政不是宪政,至少不是一个与七国宪政首要制度共存的宪政。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之前,世界各国的宪政均以竞选为为首先实行的制度;而在世界各国宪法诞生之前,世界各国的政局均是专政:封建君主专政与奴隶主专政。换一句话说:世界初始宪政是对专政的否定,而社会主义宪政是对世界初始宪政与当代主流宪政的否定,对专政的再肯定。

  故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是以宪法冠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也以宪政冠名,但其实质内容却是与世界初始宪政与当代主流宪政格格不入的专政,这种专政虽然可以用“人民民主专政”六字与“氏族首领专政”、“奴隶主专政”、“封建君主专政”区分开来,但从专政的角度来看,四者均是专政,而任何专政都是对竞选制度也就是世界初始宪政与当代主流宪政的否定。八国宪法在首要制度上是无法共存的,或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与七国宪法在否定竞选,还是否定专政的选择上,是截然不同的。

  依照正面、消除争议、化解分歧的说法:恶法也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不同于当代主流宪政,但既然已经以宪法命名,再说它不是宪法,或者说它只能是一个与世界初始宪政、当代主流宪政格格不入的党章,有点太迂腐,势必阻碍宪政的探索与发展。不如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是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政也是宪政;这种宪法与宪政的发明,扩大了世界初始宪政与当代主流宪政的外延,并与后者一起组成了眼前的世界大宪政格局。

  (二) 世界大宪政的历史坐标:天政、民政、人民民主专政与宪政

  包含了专政的宪政是世界大宪政。如果将专政体系也包含在世界宪政体系之内,那么,世界宪政史的跨度可以从原始社会一直算到当代社会。也就是说,专政体系中的氏族首领专政、奴隶主专政、封建君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都已经被世界大宪政体系涵盖,均可作为一种另类宪政“专政宪政”在宪政体系内加以研究、探索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政是专政宪政,属另类宪政的范畴,它与世界主流宪政一起组成了世界大宪政的格局。

  专政的历史虽然很长,但作为一种机制和硬件设施明文规定下来,却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事。在古代,虽然实行的是专政制度,但并没有专政的提法,相反,它们把自己的专政解释为“天政”与“民政”。换一句话来说,人类在原始社会就知道专政是不合理的,也是不能明目张胆地宣布的。哪怕已经实行了专政,也一定要在“天命所归”、“民众所趋”,“替天行道”、“维民所止”中找到符合天道、人道的理由,贯彻“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统治秩序,否则便不能长存。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是明文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其解释也不能违背天政与民政的理念,否则必生祸乱。我国对“人民民主专政”的解释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换一句话说,专政只是针对敌人的,对民众只能实行天政、民政或者主流宪政,不能实行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民政与民主,不是专政。

  由于当代主流宪政也来源于古代“天政、民政”观念,因此,我们不难找到世界大宪政格局的共同点与发展方向。这就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的政治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提法,其目的都是扩大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大每一个人享有的权利的范围,建立一种和谐、平等、没有特权与歧视的社会秩序,实现彻底的民政。唯一不同的是,各种不同的提法使得权利主体的范围也不尽相同:原始社会采取禅让制,虽然有很多民主的作法,但其权力的转让还是氏族首领意志的延续,是一种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奴隶主专政与封建地主专政采取的是血缘世袭制度,即国家权力由一个血缘团体集体世袭的制度(最典型的说法就是刘邦的天下之盟:非刘氏不王;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击之),这种制度权利主体的范围虽有扩大,但仍然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采取的是团体世袭制(其天下之盟是:非共产党不领导,否则便是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就是违宪);但却没有刘邦天下共击之的约定,相反,它欢迎大家加入领导集团,可以说是专政体系的一次大发展;从氏族首领专政到奴隶主专政,从奴隶主专政到封建地主专政,再从封建地主专政到人民民主专政,虽然权利主体还没有扩大到所有的人,还存在专政,但已经离所有人享有权利不远,发展方向也是明确的,即:消灭专政与敌对观念,实行彻底的民政与人的大融合。社会主义宪政当时之所以废除竞选而与当代主流宪政不同,理由就在于当代主流宪政的不彻底性,也即大革命时代无产阶级领袖们所说的:它只是资产阶级的民主与宪政,并没有扩大到无产者阶层。领袖们的论据就是:选举的结果总是资产阶级当选,普通无产者不可能被选上。为了保证无产阶级永掌政权,就必须废除竞选机制。现在看来,这种废除竞选的做法不仅同样使普通人无法当选,而且还剥夺了普通人自由选择的权利:过去,人们可以通过候选人之间的竞争表达自己的意志,而在竞选制度被废除以后,人们只能面对一个候选人、一个候选政党别无选择。而且,如果有人反对这样的安排,就会被划到敌人领域,接受管制与专政。

  现在看来,竞选制度即便在候选人的安排上有不足,但竞选过程在反映普通人的意愿,调动普通有产者与无产者共同参选,建立和谐社会,自动修正决策错误等方面仍然功能独特。人民民主专政废除竞选制度后,不但没有改善原有制度的不彻底,而且增加了新的不彻底。因此,在包含了氏族首领专政、奴隶主专政、封建地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与当代主流宪政五种宪政制度的世界大宪政体系中,以竞选制度为核心的当代主流宪政,是最彻底的民政与宪政,权利主体的范围最广大,权利品种最丰富。以前认为当代主流宪政不彻底,完全是一种误解,而废除竞选,则完全是一种倒退,它使得整个社会的自我沟通、自我调适与自我修正机制毁于一旦。普通人如果没有上述三种机制,就会精神失常,变成神经病而毙命,正常社会没有上述三种机制,也会变成神经病而毙命。

  二、 七国宪法与当代主流宪政的一枚硬币两个面

  (一) 当代主流宪政这枚硬币的硬件是竞选

  七国宪法与当代主流宪政是不包含专政的宪政,实际上,没有任何一个主流宪政国家会在本国的宪法中设立专政体系以及与专政体系相配套的各种理论、学说与制度。原因极其简单,当代主流宪政这枚硬币的硬件是竞选,不经竞争就预先设立各种优等民族、先进阶级、先进理论、先进学说及与之配套的制度,或者一劳永逸、一次竞争就永远不变地设立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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