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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之途多歧路:五权宪法的理想与现实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7:4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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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宪法思想落实的问题,而不在于其本身。但是,权能区分论和权能平衡论也并不是没有缺陷。政权与治权的分立有其合理性,能够将精英政治和民主政治结合起来,但四权能否抑制五权,其具体方式和有效性问题均有待考量。孙中山只是给出了一个大概的解决方案,而没有一个具体的策略。这也给后继者篡改其原意提供了可能。 五权分立论和五权关系论要求治权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之间协调合作,其目的在于矫分权制衡及选举制度之弊。前文业已述及,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论及五权关系论就是要将权力付之于有才有德的专门家,让他们分工合作,而不能将效能消耗于权力的摩擦之间,从而最终打造一个万能的政府。然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都不约而同地发展出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创造出了与五院制、内阁制、总统制等均不相同的政制。应该说这是对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的违反。然而,为何秉承五权宪法思想,却又对其作出了修改呢?在权力之间加上制约因素,这是历史的必然还是历史的偶然呢? 可以看出,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缺乏对政府权力的警惕,他十分信任权能分立下的“专门家”。这与其人之三种八等观是密切相关的。他认为,“夫人群之进化……以人言之,则有三系焉:其一先知先觉者,为创造发明;其二后知后觉者,为仿效推行;其三不知不觉者,为竭力乐成。”[48]“照现在政治运动的言词说,第一种人是发明家,第二种人是宣传家,第三种人是实行家。天下事业的进步,都是靠实行,所以世界上进步的责任,都在第三种人的身上。”先知先觉是发起人,后知后觉是赞成人,不知不觉是实行的人。[49]他又将人按照天赋的聪明才力分为圣、贤、才、智、平、庸、愚、劣八等。民权平等是要人民在政治上的地位平等,“要各人在政治上的立足点都是平等”,“那才是真平等。”但要按照人的聪明才力安排社会工作,这样世界才能进步。[50]孙中山先生虽然要将四万万人变成“四万万个皇帝”,却又常常将人民比作“阿斗”,需要诸葛亮之类的贤能来治理国家。“中国人民都是不知不觉的人多,就是再过几千年,恐怕全体人民还不晓得要争民权。所以自命为先知先觉和后知后觉的人……要预先来替人民打算,把全国的政权交到人民。”[51]“只要他们(指政府官吏-引者注)是有本领,忠心为国家做事,我们就应该把国家的大权付托于他们,不限制他们的行动,事事由他们自己去做,然后国家才可以进步,进步才是很快。”[52] 孙中山先生对政府权力的防范只有两条路径:其一是权能分别,以权控能;其二是官吏的忠心与公仆之德。但归根到底只是依赖于后者。他将权能分立,目的也是要改变人民敌对政府的态度。人民只有改变这样的态度,把专门家看作是为自己做工的人,“国家才有办法,才能够进步。”[53]“‘公仆’的道德是‘权能区分’理论内在逻辑的重要一环,离开了这个环节,‘权能区分’就无法达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目的,而只能陷入人民与政府互相猜疑互相提防的怪圈里。”[54]孙中山先生强调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等中国固有的道德,[55]强调专门家要忠心为国家做事,要替众人来服务。其制度设计上就是通过考试、监察二权来实现的。孙中山先生最终看到的是贤人的作用,这也是他对人民悲观主义的一种反映。 五权宪法思想将万能政府与贤人政治结合了起来,却没有将民主与效能完美地结合起来。万能政府是可怕的,孙中山试图使其不可怕,却又没有设计出有效的手段去实现这一目标。仅仅以权利去防范权力而且还缺乏有效的制度的保障,万能政府是无法控制的。权能分治的实行,人民政权的乏力,只会导致治权的集中。人类运用宪法来统治自己的经验告诉我们,国家的权力是应该要受到制约的,而不能不受到控制;仅仅靠权利制约权力是不够的,“野心必须用野心去对抗”,[56]还需要用权力制约权力。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在现实中被修正并不是一个历史的偶然。或许万能政府这一达致“为人民谋幸福”的手段就可质疑的。万能政府到底是一个怎样的政府?孙中山先生并没有什么清晰的描述。在当时积弱积贫的中国有这样的追求是可以理解的,在今人看来,即使是经典的立宪主义理论看来也是,或许只有有限政府可以去为人民谋取福祉。[57] 五权宪法之中有颇多的理想成分。五权之间的关系过分注重协调配合,忽视了五权之间的制约,也违背了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所有的理想和创新都应该在既有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这才符合人类理性发展的规律。 参考文献: [①] 王祖志:《试论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体系的构成要素》,载于《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第147页。 [②] 孙中山:《在浙江省议会的演说》,载于《孙中山全集》第3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45页。 [③] 胡汉民编:《总理全集》第1集,上海民智书局1930年版,第1026页。转引自王祖志:《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研究新见》,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第132页。 [④] 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权主义》,载于《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20-323页。 [⑤] 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权主义》,载于《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45页。 [⑥] 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权主义》,载于《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47页。 [⑦] 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权主义》,载于《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29页。 [⑧] 参见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权主义》,载于《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50-351页。 [⑨] 孙中山:《五权宪法》,载于《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87页。 [⑩] 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权主义》,载于《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33页。 [11] 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权主义》,载于《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51-352页。有学者认为,这里的九权平衡包含三层涵义。首先是权能平衡,即四个政权与五个治权之间的平衡。其次是四个政权之间的平衡,其中选举权与罢免权这两个治人权、创制权与复决权这两个治法权先期达成平衡,然后治人的两权与治法的两权相互之间达致平衡;相应地,五个治权之间形成平衡,其平衡的前提是五个机关在法律规范和制度框架内的相互制约,在权力之间的制约中达到动态平衡。再次,就是四个政权与五个治权共同形成九权平衡。参见吴国舫;《孙中山“权能分别学理”的形成及其基本内涵初探》,载于《荆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第31页。笔者以为,从孙中山先生的论述是难以推导出这样的结论的。如后文所述,五权之间并不是互相制约的关系。所谓的“九权平衡”,其实只是权与能之间的平衡而已。 [12] 参见孙中山:《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的演说》,载于《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92页。 [13] 孙中山:《与该鲁学尼等的谈话》,载于《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19-320页。 [14] 孙中山:《在东京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载于《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29-331页。 [15] 孙中山:《中华革命党总章》,载于《孙中山全集》第3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0页。 [16] 参见乔丛启著:《孙中山法律思想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9页。 [17] 考试权,在孙中山先生的论述中又称作考选权。监察权,又称作纠察权。两者并无实质区别。 [18] 孙中山:《在东京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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