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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之途多歧路:五权宪法的理想与现实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7:47   点击数:[]    

平行,“使人人得以资其经验,备为五权宪法之张本”。[15]要说明的是,在“权能区分论”形成之前,所谓的五权分立实际上是以代议政治为基础的,议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仅享有间接民权。一直到“权能区分论”形成之后,代议政治为全民政治所取代,五权演变为治权性质,而为人民之四大直接民权所制约。[16]

  孙中山何以要在三权之外,增设考试、监察二权呢?[17]孙中山认为,“美国官吏有由选举得来的,有由委任得来的。从前本无考试的制度,所以无论是选举、是委任,皆有很大的流弊。”国会之中愚蠢无知之人参杂其间,政党分肥,政治腐败散漫。后来英国首先仿行考选制度,美国也渐取法,大凡下级官吏,必要考试合格,方得委任。自此,政治上方有起色。但是它只能用于下级官吏,并且考选之权仍然在行政部之下,虽稍有补救,也是不完全的。“所以将来中华民国宪法,必要设独立机关,专掌考选权。大小官吏必须考试,定了他的资格,无论那官吏是由选举的抑或由委任的,必须合格之人,方得有效。这法可以除却盲从滥举及任用私人的流弊。”[18]在孙中山看来,“当议员或官吏的人,必定是要有才有德,或者有什么能干,才是胜任愉快的。”只有通过考试,才能断定他们是合格的。[19]至于监察权,孙中山认为,中国自古即有御史监察制度,然而御史台不过君主的奴仆。“就是现在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权限,那权限虽然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病。比方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他不得不頫首总命,因此常常成为议院专制。”“照正理上说,裁判人民的机关已经独立,裁判官吏的机关却仍在别的机关之下,这也是论理上说不去的,故此这机关也要独立。”[20]监察权不仅要监察议会,还要专门监督国家政治,其目的在于“纠正其所犯错误,并解决今天共和政治的不足处”。[21]孙中山认为,“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象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国家有了这样的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22]

  (四)五权关系论

  五权分立论,是指政府五个治权之间分工负责,互相合作配合,而不能互相掣肘制衡。这是孙中山五权宪法与西方三权宪法的一个重大不同之处。有学者认为,孙中山五权宪法方案由西方三权分立原则发展而来,其中所包含的分权色彩显而易见,其设想包含着机构分立、互相制约、防止专权的精神。[23]还有学者认为,孙中山否认三权分立模式,是由于这种分权体制下权力配置的不平衡导致了权力制约上的不平衡。因此,孙中山并未否定分权所导致的各部门之间的制约关系及其意义。[24]笔者以为,孙中山的五权关系是分工而非分权,是合作而非制衡。孙中山认为,“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五个权,就是要有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由不同的机关去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这是任何国家都存在的,与分权并无多大瓜葛。孙中山认为,“五权宪法是根据三民主义的思想,用来组织国家的。好像一个蜂窝一样。全窝内的觅食、采花、看门等任务,都要所有的蜜蜂分别担任,各司其事……。建设一个国家,好像是做成一个蜂窝,在窝内的蜜蜂,不许有损人利己的事,必要井井有条,彼此毫不冲突。”[25]孙中山并不主张以权力制约权力,并不主张“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让各种权力之间“彼此有所牵制”[26].在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中,政府五权地位平等,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孙中山对政府权力的防范一方面寄希于官吏的政治道德-承袭中国古代“贤人政治观”的一种表现,[27]另一方面依赖于人民的四大直接民权的控制。换言之,孙中山主张的是贤能官吏的自我约束和以权利制约权力。由此可见,“孙中山先生创立五权宪法的初衷-五权相维而不抗衡。”[28]五权宪法实际上只是借鉴了西方三权的表现形式而没有采纳其间的分权制衡。之所以如此,还是在于孙中山先生试图建构一个万能的政府为人民谋幸福。

  三、现实中的孙中山五权宪法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是其长期的主张,也得到了大力的宣传。但在孙中山先生生前并没有在宪法层面上得到落实。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大会发表的宣言观点,“民权运动之方式,规定于宪法,以孙先生所创立之五权分立为之原则,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是已。”[29]其后,《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第1条明确规定,“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30]这就为国民党取得胜利后贯彻执行五权宪法思想提供了保证。在孙中山先生逝世后,五权宪法思想逐步得到落实。

  1928年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了《训政纲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确定了训政时期的五院制度,把政权托付给国民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把治权托付给国民政府。1931年6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公布施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第一次在宪法层面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落实。该约法以《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为依据,以《训政纲领》等为蓝本,规定国民党行使中央统治权,国民政府行使五种治权,并训导四种政权的行使,规定在中央政府的组织上实行五权制度。在训政时期一开始即行五权政府的形式,与《建国大纲》第19条[31]不甚吻合,使得五权政府一开始就处于党治之下。有学者认为,“关于国民政府之职权,虽试行五权制,似仍为一权主义。盖国民政府之发布分类,发布命令,必经国务会议议决,是五院职权内之事项,仍须经国务会议为最终之决定,则显非五权分立主义。”[32]但是,实际上“国民政府会议的设立对五院分工配合的关系并未有所改变。因为按照规定,它所要议决和解决的是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之事项,而且公布分类,发布命令,须由国民政府主席及主管院长署名行之。所以,国民政府会议的设立与五院制并不冲突,它并没有违背孙中山的五院制构想。”[33]当然,训政时期约法在党治等方面与孙中山先生其他的宪法思想还是有诸多貌似神离之处的。由于国民党实行了一党专制,舍弃了孙中山训政构想中的民主、革命性因素,所谓的五院制也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

  1936年5月5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五五宪草以三民主义为依归,在政制上实行国民大会制、五院制,政权由国民大会行使,治权归诸总统及五院。国民大会由民选产生,行使创制、复决、选举和罢免四权,修改宪法等权力。但又规定国民大会的常会每三年由总统召集一次,且会期仅仅为一个月。有学者认为,国民大会得以行使政权的机会非常之少,如何能发挥其权力机关的作用?这是与孙中山“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相结合的思想相背离的。[34]笔者认为,五五宪草的这种安排与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并无多大出入。孙中山主张权能区分和国民大会制,就是要摆脱国会的牵制,以免妨害政府的能。有人甚至主张国民大会应设置常设机构。对此,罗斯科·庞德认为,“余以为此种制度易使少数人流为独裁者。宪草对于国民大会之召集,既有多方面之规定,实毋庸采此制度。国民大会设立之目的,在使其过问国家之大事。政府之一般事项,实无由其管理之必要也。”[35]另外,总统职权过大,与三权宪法的总统制相仿。总统有发布紧急命令之权,但应经行政会议的决议与立法院的追认。对于这种命令经立法院否定后的效力如何,并无明文规定。立法、监察两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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