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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农民负担的公共政策分析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23:11:5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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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费方法。当年农民三项负担额出现绝对数额的下降。这两年政府重视了农村问题,农民负担也就止住了迅猛增长的势头。 但是,从1994后开始实施的分税制改革之后,县乡政府的财政压力太大,农民负担反弹不可避免。1994年农民负担便以高出收入12.6个百分点的增长速度反弹,1995年农民三项负担性支出仍在高位运行。反弹的力度越大,党中央和国务院压制反弹的力度也就越大。1996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又进一步作出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后,负担又回落。之后,反弹--回落--又反弹,如此反复。农民负担的增长和减轻更替进行,减轻负担的政策在不断地采取、不断地出台。虽然,这些政策对于压制农民负担的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我们从如此频繁地出台政策措施的行为中,看不到解决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政策出台得越频繁,政策的权威也就越下降。 2.农民负担增也政府减亦政府 自1985年以来,政府就明确指出了,造成农民负担增长的主要源头在政府自身。中共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的最早的一个文件1985年的《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就指出了,农民负担加重"主要责任在各级领导,多数派款收费的决定,是上级机关和单位下达的。"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责成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领导同志出面主持,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采取断然措施,切实加以解决。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又指出:"三乱"的出现,有体制改革不配套、经济过热、法制不健全的原因,也有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原因,但"更主要的还在于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缺乏全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制观念,对'三乱'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管理不严,清理整顿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中更加明确地指出:"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表现在农村,根子在上边各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摊派、集资、达标活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等方面的许多文件来自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国家机关。" 由此可见,政府早就看清了农民负担的源头在政府本身,主要来自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而党中央和国务院也就把减轻农民负担的责任交给了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责成其主要党政领导主持这项工作,要求有关部门第一把手负责,立即行动起来,把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清理完毕,作出表率。 农民负担增是上级政府,减亦靠上级政府。在增减的博弈行为中,具有明显的制度性缺陷,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于当前的农民负担问题,采取的压力重,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对于下面各个层次政府的压力也就加重,农民负担在总量上就会有所减少。而一旦压力场消失了,减少的负担迅速反弹。真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减轻农民负担靠政府自觉是何等脆弱的机制!这么多年来,农民负担在中央的三令五申中,不断地冒进,问题日益严重,就说明了这一政策实施中的治理模式出了问题。在这一治理的过程中,涉及到利益受损的农民一方,处于制度的边缘,农民的权利与政府的权利完成不对等,农民在权力失衡的情况下,又缺少利益的表达主体,因此,增负和减负的这种博弈,完成取决于拥有权力的政府一方。虽说,各级政府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是,一旦政府自身的利益受损的时候,政府自利的偏好就会显现出来。 3.农民负担项目日益合法化 80年初开始实行的农村体制改革,主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核心就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种分配体制,当初极大地解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这种分配制度,保留了与人民公社相对应的统筹制度。这种统筹制度与土地产权不清有着密切的关系。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的集体经济事实上不存在了,而计划体制下的政府万能体制并未在农村根除,因此,与事实并不存在的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相对应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成了农民负担的一个重要的载体。正是因为政府要向乡村实现权力,因此才有了一个事实上并不存在的集体经济形式。"现行的农村提留统筹制度,实际上沿用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收益分配方式,导致了一些过时不合理的事情合法化。从运行中看,它扰乱了农村公共分配关系,与废除人民公社制度的改革现实相矛盾。它人为地增加了农村产权关系的模糊,导致了税、租、费分配关系的紊乱,同时为侵害农民利益、增加农民负担提供了可能,是导致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根源之一。"(马晓河,2002,P17) 随着城市改革的全面推行,农村分配制度改革被进一步延迟。随后,与集体经济形式相适应而建立起来的,旨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公共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修补和延续原有分配制度。1991年国务院发表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条例》,就是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将原来的分配制度进一步以法律的方法固定下来。这一行政法规的主旨是保护农民利益,从正面确定农民的负担应该有哪些,除此以外,为不合法负担。但是,这一法规却从另一个侧面,将农民本不应该有的、适应并不存在的集体经济形式的负担合法化。这一条例将直接面向集体经济的村提留和乡统筹堂而皇之地要求农民向集体交纳,而事实上主要向乡镇政府交纳,部分用于村委会这一自治组织的工资。"自从80年代初期,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以来,在我国大多数农村,乡村作为集体,已经不存在。因此,设立村提留、乡统筹,实际上就是对农民超经济强制,变相地平调了农民的财产,侵犯了农民的财产所有权。"(马晓河,2002,P18) 我们在研究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时,经常发现,在有关农民负担项目的博弈中,中央一面清理不合理的项目,一面又得照顾到部门和地方的利益,确立和承认一些项目为合法的,是可以向农民征收的。虽然,确立一些项目,否定一些项目,在短期内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新确立的项目却又以非常合法的方式得以存在,当新一轮负担项目上来时,中央又和部门及地方政府进行博弈,新的项目又得以固化为合法的负担。如此累积,农民负担在不断减轻中增加,而且是以合法的方式增加着,重复着"黄宗羲定律"。② 4.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制订多落实少 从90年代开始,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出台的频率是极其少见的,所使用词语的严厉程度也是极其少见的。从1990年至2001年12年间,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就发了14个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有的甚至以行政法规形式出现。然而,一项公共政策的成效并不以发文件的数量为标准。恰恰相反,对于同一公共事务文件越多,越是降低文件的权威性。 减轻农民负担的公共政策制订多,能全面落实的却很少。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这项公共政策涉及的面太广,难度太多,远远不是某级政府在某一时间内就能完成的;二是政策制订后,缺少监管机制,如何落实政策、谁去落实政策缺少必要的组织机构去监管执行者;三是针对农民利益的政策措施,农民鲜有表达意见的地方,更缺少让农民监督政策落实的程序。因此,当侵农事件发生,农民提出自己的主张,只有走并不能怎么解决问题的"上访"一途,或者采用过激的自杀手段,来引起政策制订和执行者的重视。的确,其中有些政策的确是在涉农事件发生后,引起中央的重视后采取的。但这种血的教训,并不是一个法治社会所推崇的。 (二)对减轻农民负担公共政策主要措施的评估 1.减轻农民负担公共政策措施的积极成果 党中央和国务院自1985年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断地强调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90年代之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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