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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制向社区制的回归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23:10:2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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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部门计划用三年时间,通过建立和健全具有社会保障待遇发放、各类政策和帐户查询、各项业务代理代办及特殊困难人群的优抚帮困等多项功能的服务网络,初步构建起全方位、一体化的市—区县—街道三级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体系,在全市离退休人员中基本实现养老金的社区发放。 截止1999年6月底,全国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有1039万人,社会化发放率为36.65%,社会化发放率达到50%以上的省份只有8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到2000年底,全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80%以上。目前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做法还比较普遍,有的地区名为全额征缴,实际上把企业缴费在帐上走一圈仍返还给企业,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有的实行个人帐户后,仍由企业管理、记录,社保机构未能真正负起养老金发放的责任。问题的症结在于,社会保险机构尚未在社区一级建立和健全起来,从单位化管理向社区化管理的转型还远未完成。 随着城市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各项社区职能的蓬勃发展,原来的街道管理体制越来越显得与之不相适应。1985年10月,上海市选择黄浦区广东路街道等3个街道为试点,开始进行街道管理体制改革。1995年5月,上海市又在10个区的10个街道开始进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试点。此外,北京、济南、南京、杭州、西安、成都、重庆、哈尔滨等城市也紧随其后,在80年代和90年代分别进行了一轮或两轮不同程度上的街道管理体制改革。街政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打破条块分割,向街道下放权力;建立街道财政;开展社区共建;面向社区发展调整党群社团的组织与功能。 1向街道放权 根据1954年颁布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街道办事处只有三项任务:⑴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⑵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⑶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在街道范围内的其他政府工作,是由市和市辖区的派出机构通过“条条”来施行的。在五六十年代,街道范围内属于“条条”管理的机构主要是“三所一场一院”:粮管所、房管所、派出所、菜场和地段医院。到80年代,增加了工商所和环卫所,“三所”变成了“五所”。但工商所起初并没有完全按地域划分,而是按专业划分,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辖三类所:个体所、企业所和市场所,其行政权力由区工商局直接授予,街道只负责对辖区内工商所给予支持和配合。此外,还有司法助理和计划生育专干,他们在街道工作,但人、财、物和业务管理都由区的有关部门垂直领导,街道无权过问。 80年代中期,首轮街政改革时下放到街道的权力包括:⑴必要的行政领导权。街道辖区内的“五所一场一院”等机构实行“条块结合”的双重领导体制;⑵监督、检查、制约权。街道辖区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在安全、消防、计划生育、市容、卫生等地区性的工作方面,接受街道的监督和检查;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业网点和幼托等公益福利设施的撤并、开歇、迁转要事先征得街道同意;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改建方案要听取街道的意见;⑶执法权。辖区内的各种违法违章事件,街道有权责成有关执法机关进行处理和必要的处罚。 90年代中期,上海市明确规定街道是市政“三级管理”中的一级,进一步授予街道下列权限:⑴部分城区规划的参与权;⑵分级管理权,对依已有法规可管理的事项,实现条块分别放权,明确责任;⑶综合协调权,凡专业性强的管理事项,由职能部门直接下放给条块中的机构管理,接受街道统一协商,如公安治安、户籍管理,工商市场管理等;⑷属地管理权,街道可以对政策稳定、管理要求明确的事项实施直接管理,如环境卫生、社会救济、社会就业、计划生育、粮籍管理等。 北京市从1999年开始实施新的街道管理体制,主要的改革措施可概括为“一收二放”。“一收”是回收街道企业经营权。街道办事处与街办经济实体脱钩,街道干部统一吃“皇粮”,街道经费全部由财政拨款。“二放”是下放综合管理权和专业管理权。街道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违章建筑、无照商贩、违法占路等现象的执法管理将由街道负责,对辖区内的施工扰民、污染源处理街道有监督检查权。市容、房管等原来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改由街道直接管理;公安、工商、税务等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其工作接受街道统一部署协调,负责人任免必须征求街道意见。今后逐步做到街道与专业部门的站所对应设置,健全和完善以派出所为主要承办机构的治安防范体系,以工商所、税务所为主要承办机构的市场秩序管理体系,以环卫、园林、房管、规划等部门为主要承办机构的市政监察体系,以民政、劳动等部门为主要承办机构的社区社会化服务体系,而由街道办事处总揽全局,以总负责人的身份来指挥这些体系发挥作用。 2建立街道财政 街道一级设立财政,在80年代中期就已提出设想并进行了试点。例如北京市在街道建立财政科,实行“划分收支,定收定支,分级包干”和“定收定支,节余留用,超支分成”两种财政体制;设置街道税务所,实行双重领导、以区分局为主的体制。但在多数城市,进入90年代后才开始这方面的试点和推广。 截止1995年,武汉市汉口的3个城区41个街道中,有37个实行了街级财政体制,覆盖率为90%;其中28个街道建立了财政所,建所面达68%。在收入划分上,将街道经济的税收和有利于街道征管的小税划给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所办企业及所属“三资企业”、挂靠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屠宰税、税款滞纳金等属于街道辖区内征收的税收划给街道;对于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税收,凡街道自办的属街道,区办的属区。在支出划分上,将街道办事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计划生育经费以及青教、文化、司法等专项事业费属于街道正常支出划给街道。在街道财政试行阶段,大的支出项目仍由区财政承担,支出的难点如抚恤救济、公费医疗、统筹医疗未下放街道。在推广阶段,有的区将公费医疗、统筹医疗分别按享受者人均80元和120元的标准下放给街道。在分成比例上向街道倾斜,调动街道多收多超的积极性。江汉区实行收入超基数分档分成,超额10%部分区、街五五分成,10%~20%部分四六分成,20%以上部分三七分成,1995年全区街道实现的超收分成收入占街道财政支出的33.07%。 但是,由于街道还没有取得一级财政的法定地位,街道不能设立街级金库,具体操作上采取的是收入全额上解和支出下拨的“收支两条线”,街道之间收入混库现象比较普遍。现行基层税务机构不是按街区划分,而是按经济区划设置,一个街道财政所要了解自己收入的入库情况,一般要与三四个事务所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这些都影响了街道财政体制的正常运转。 3开展社区共建 社区共建,最初叫联片共建,是指在一个居民区、一个“窗口”(如一条街、一个广场、一个风景点等)或一个街道的辖区范围内,由街道牵头组成由各界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及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共同参加社区建设的各种联合活动。开始,各地开展的共建仅限于军民一对一的“对子”共建,后来相继出现了厂居、厂校、楼群等众多的共建对子,社区共建也就逐渐由点联成片,由居民小区扩大到整个街区。 上海市五里桥街道的城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12月底,由办事处、条上各部门、街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团、居委会的代表和有名望的居民代表组成。所有的委员均为兼职,中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主任委员。得到市、区政府承认的街道城区管理委员会的权限有:⑴工作建议权,根据政府部门或社区成员的提议,商议本社区管理事项,提出建议;⑵配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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