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职工每月平均工资分别为50.08元、49.17元和63.50元。此外,个人收入分配中依然存在一定的供给制成分,如住房(甚至包括床、柜、桌、椅等家具)、医疗、教育、养老,等等。即便在这种平均主义加供给制式的分配制度下,人们取得的收入也有一定的差别,但是这种差别是难以通过税收加以调节的。 第二,中国长期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严格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活动和个人资产都很少。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已经不足1%。由于没有证券、房地产等市场,个人也没有股票、债券、房地产之类的投资渠道,储蓄存款及其利息收入也很少(1956年、1965年和1980年,全国人均储蓄存款分别为4.25元、8.99元和40.48元),甚至连国债也一度停止发行。所以,个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投资收入受到很大的限制。 第三,基于当时中国的所有制结构、财政分配体制和税制结构,国家的经济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是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比较小,一般只有50%左右;在税收收入中,又以在国内销售环节征收的货物和劳务税(起初为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后来逐步改为工商统一税、工商税)收入为主体,此类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一般在70%以上,所得税(主要是工商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很小。例如:1956年、1965年和1975年,中国的税收收入分别为140.9亿元、204.3亿元和402.8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0.3%、43.2%和49.4%;工商所得税收入分别为11.3亿元、14.5亿元和38.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0%、7.1%和9.4%;个体经济缴纳的工商税收分别为3.4亿元、4.0亿元和2.8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比重分别为2.4%、2.0%和0.7%,其中所得税所占的比重更是微乎其微。因此,所得税对于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 第四,基于当时的国际环境,中国的对外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交往十分有限,外国人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和中国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都非常少,国际所得税关系问题几乎可以忽略(尽管当时并非完全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 第五,当时中国在政治上、理论上对于个人所得的认识都有一些片面性。例如:曾经认为个人所得税只是资产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一种手段,甚至把中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宣传。下列几件事情或许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据说在“文化大革命”中一位外国记者曾问周恩来总理:中国有7亿人口,为什么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广开财源呢?周总理回答说无此必要,我们没有必要把人民的钱从他们的一个口袋里掏出来,再放进他们的另一个口袋里。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删除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公民纳税义务的条款。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没有恢复1954年宪法中关于公民纳税义务的条款。 1978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没有“个人所得税”条目,直到2005年才收入这个条目。1979年出版的《辞海》中也没有“个人 [align='center'] [/align] 所得税”条目,直到1989年才收入这个条目。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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