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以后资本家所得的定息收入也规定免税(迄今没有查到关于定息征税和免税的文件——笔者注);其他公司债、证券和股东、职工对企业垫款的利息所得,随着对资本主义改造的深入,征收对象也已经消失;现在只有银行存款利息所得征收所得税,每年收入不过1000万元左右(1958年全国税收收入为187.4亿元——笔者注),而银行办理扣缴税款的工作量则很大,已经没有必要保留利息所得税。特别是国务院最近已经确定降低企业、人民公社存款和储蓄存款的利率,就更没有必要继续对存款利息所得征税了。因此,拟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利息所得税。1959年1月6日,国务院同意上述报告,发出《关于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的批复》。 从上述文件的内容来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与财政部的报告、国务院的批复似乎不一致,“取消利息所得税”不同于“停止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从上述文件的处理程序来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在前,财政部的报告和国务院的批复在后,似乎不符合公文处理的常规。 1986年7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其中称《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已经被上述1959年国务院关于停止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的批复“明令废止”,这种说法似乎不够准确,一是批复不同于命令,二是停止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不同于废止《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 (三)薪给报酬所得税 相比之下,对于薪给报酬所得税的开征比较慎重。1950年6月4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西北局第一书记、西北军政委员会主席、西北军区司令员彭德怀了解西北地区征税情况的时候告之:在城市应当停止征收工资所得税。 在同年5月27日至6月18日财政部召开的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上,根据毛泽东主席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的建议和陈云副总理的具体部署,专门研究了调整税收问题,决定暂不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 二、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探索 随着中国经济情况的逐步好转,并借鉴苏联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自1952年起,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再次开始研究开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1952年9月下旬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的全国财经会议上,提出了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建议。在同年11月2日至12日财政部召开的第四届全国税务会议上,提出了自1953年起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意见,并草拟了具体的方案,包括对工资所得按照1%至10%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个人报酬所得按照2%至1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财产租赁所得和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税。 同年12月26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主持召开政务会议,听取并批准了财政部副部长吴波所作的关于税制若干改革的方案的报告,其中包括于1953年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内容。但是,出于慎重考虑,为了把准备工作做得更加充分一些,个人所得税没有从1953年起开征。 1953年2月13日,毛泽东主席在修改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关于195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及1953年国家预算的报告时曾经加写过这样一段话:“个人所得税是一切财政制度上了轨道的国家都实行的,这不但是为了国家的收入,而且是为了养成国民对于国家事业的关心的一种物质的表现。”这段话非常精辟地指出了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即使在今天来看也是很有意义的。但是,不知出于何种考虑,毛主席最终删去了这段话。此后,再未见他谈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同年5月30日财政部向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报送的《关于修正税制的执行情况及今后税制修订的意见的报告》中提出:个人所得税拟推迟至1954年开征,并在1953年做好准备工作。 同年8月11日,周恩来总理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上所作的结论(此文件经过毛泽东主席多次修改)中提出应当准备征收个人所得税。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日由会议主席团公布。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1955年8月4日至29日财政部召开的第五届全国税务会议提出了1956年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建议,并讨论了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方案,包括对每月工资所得60元以上者按照1%至11%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每月劳务报酬所得60元以上者按照1%至2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每月财产租赁所得50元以上者和每月股息、红利所得300元以上者按照3%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上述会议的总结中提出:要积极准备开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决不能赶时间草率从事,征税方案中的某些问题须留待会后深入研究。 同年 [align='center'] [/align] 11月1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陈云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会议上讲到定息问题时说:“大资本家得的利息很多,怎么办呢?我们手里头的法宝很多,比如征收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等。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过去我们都没有收,要收的话可以收得很重,把他们限制住,超过一定限度的为国家所得。这样一些办法,都可以成为政府手里的一种约束资本家收入过多和对他们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手段。”同年11月24日,陈云副总理在上述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提出:“财政部要立即草拟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这两种新的税收章程。个人所得税是防止资本家个人分得过多,遗产税是防止资本家分散财产。争取明年一二月内草拟出章程。” 同年12月30日,中共财政部党组向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报送了《关于工商税制建设和对国营企业推行周转税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报告中提出:城市居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年有所增加,必须考虑征税。个人所得税应当在1956年内开征。报告得到了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原则批准,于1956年1月19日由国务院第五办公室转发,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方面的意见。 1956年2月7日,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财政部召开的全国财政厅(局)长、税务局长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已经在专业会议和这次会议上反复讨论,并征求了各地党委负责同志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修改了方案,一方面将方案报中央审查,一方面要迅速搞好条例、细则草案,在本月下旬召开专业会议讨论,以便再报国务院审查,争取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公布实施。个人所得税收入拟由中央与地方分享。 同年5月26日,财政部就税务总局报送的经过进一步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草案作出批复:关于准备开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中央决定此税推迟到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再考虑开征。因此,准备开征的工作可以停止。 但是,后来开征个人所得税的计划被无限期地推迟了。 新中国成立以后长期没有全面开征个人所得税,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原因: 第一,由于当时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经济发展的水平一直比较低,个人就业和收入分配制度简单,个人从业和收入来源几乎是单一的(党政军干部和企业职工的收入基本为其所在单位支付的工资,农民的收入基本为所在生产单位支付的农业产品和少量现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人们(特别是工资、薪金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大,一般干部、职工每个月的工资只有几十元,高级干部的月工资也不过一百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以1956年国务院规定的工资标准和北京地区为例:2级工一般为每月40元左右,8级工(最高级别的工人)一般为每月100元左右;22级干部(北京市政府最低级别的科员)每月56元,13级干部(北京市政府最低级别的副局长)每月155.5元,1级干部(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每月644元(1960年1至3级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工资标准一律降至每月404.8元)。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56年、1965年和1980年,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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