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造价、施工等不同类型建设人以及中建、铁建、电建、冶建、水建等不同行业建设人归不同 部委管理的局面,设定统一的资质性管理机构的话,建设行业管理将更加规范有序. 4 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和建、管、用三分机制为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基础,此外还可 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参见图2). 加强司法监督,设置专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廉政监察局。借鉴香港“廉正公署”的成功经验,在政府投 资项目领域设立特殊的廉政监察局,专门负责监控政府投资项目中资金的跑冒滴漏问题和权利寻租问 题,借助建、管、用三分机制,遏制现存建筑系统“内部协调”,不出“大事”司法机关不介入的不正常现象, 让建、管、用三个层面都暴露在司法机关的监控之下,对各环节出现的违法问题予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人大监督。政府投资项目一般使用财政性公共资金,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人大有权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在内的政府预算和决算进行审查表决,并要求进行解释。同时,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涉及公共设 施和社会生活,属于地方大事,加之近年来暴露问题较多,人大应给予密切关注。所以,人大应设立专门 委员会,听取建设管理局的管理汇报,组织人大代表对项目立项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必要时组成“个案监 督团”,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质询、督办乃至于责任追究. 引导实现项目使用机构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机构应当强化“消费者权益意识”,在接收新建成 项目的时候,应注意全面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对于一些隐性问题,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 发现,并向建设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提出。未能及时提出问题的,或者放任质量问题存在恶化的,需要对发 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和使用期限、使用程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情况负责。项目使用机构发现问题并提出 的,建设管理局应负责组织维护、修理,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建设管理局提供项目建设资料,对有关建设人 和管理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切实加强国务院及其地方政府对政府投资申报 (使用)人、建设管理局和建设人的管理机构等相关政府单位和人员的监督,并将不涉及保密事项的政府 投资项目向社会公开其规划、立项、预算、设计、施工、验收等基本情况,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还应拓宽社会 媒体、社会专业协会、专业事务所对相应事项的监督渠道,保障其监督权利.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核心层次上设立独立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在中间层次上实行建、管、用三分机 制,在外围构筑政府投资项目廉政监察局等一套健全的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寻求建立全新有效的政府 投资项目投资管理新体系,这是适合中国国情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有益探讨。这种新管理体系有望从根 本上解决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一些顽疾,在保证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建设投资额度合理. 参 考 文 献 [1]夏立明,尹贻林,何红锋.论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主体[J].天津工业大学学报, 2003, 22(3): 18~24 [2]王振强.英国工程造价管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2. 1~95 [3]郝建新.美国工程造价管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2. 1~86 [4]王振强.日本工程造价管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2. 1~100 [5]尹贻林.中国内地与香港工程造价管理比较[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2.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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