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
由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数量众多,国家作为出资者不可能直接面对每一个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必须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建立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制度,促使国有资本出资者职能到位,解决多年来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为此,在作为国有企业终极出资者的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应当设立“中间出资者”,让“中间出资者”直接行使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职能,通过资本经营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国家作为终极出资者只对“中间出资者”资本经营和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情况进行监管,不再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经营和自主理财。因此,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也应分为两个层次:国家作为终极出资者对“中间出资者”的财务管理和“中间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
在这里,作为“中间出资者”具有双重身份,相对于终极出资者的国家来说,它们是受托(授权)经营者,负有经营者的义务;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它们又是出资者,行使着出资者的职能。作为出资者其主要职能是决策、激励、约束和监督,以间接管理为主,而作为经营者其主要职能则是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直接管理为主。因此,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经营者的财务管理(包括“中间出资者”作为经营者的财务管理和国有企业作为经营者的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又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因为它们分别是以终极出资者和中间出资者为主体的所有者财务管理的对象。从这一意义上讲,上述两个层次的出资者其财务管理的对象和内容是有区别的,但作为出资者,它们的财务管理目标却是相同的,均以实现资本保值和最大限度的增值为目标。因此,其财务管理的方法也是基本相同的。我们认为,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建立科学的出资者参与重大财务决策的机制。出资者将资本经营权授予代理人,是以保留选择经营者、收益分配、重大决策三项权利为条件的。如何保障出资者的这些权力得以正确实施,必须依靠建立科学的出资者参与重大财务决策的机制。在重大财务决策问题上,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政资不分的现象,例如:国有大型企业的重大基建投资决策要由国家计委批准,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要由国家经贸委批准等等。用行政手段去管理企业和运营资本,必然会造成新的政企不分。因此,应将这些决策权力归还给行使出资者权力的国有资本管理机构和国有资本投资主体。
出资者参与重大财务决策的机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应由出资者审批决定的重大投资、筹资方案、资本转让、资产重组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收益分配办法等重大财务决策的标准和范围;(2)重大财务决策的程序和方式,包括产权代表的委派和其表决权的行使方式、重大财务决策的审批程序相议事方式;(3)重大财务决策的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等。
关于国有控股公司层次财务决策机制,我们认为可以建立以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或董事局,下同)、总裁(或经理,下同)和业务部门为决策主体的财务决策体系。董事会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决策中心,主要负责整个控股公司的财务战略决策和重大资本运营活动的决策,总裁则负责控股公司日常资本运营活动的决策以及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应由控股公司行使的对所属企业重大财务活动的决策权,各业务部门一方面参与控股公司本部日常财务决策,另一方面则对所属企业董事会的决策事项确定决策意见,并通过向所属企业委派的产权代表,行使所属企业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对国有资本管理机构负责,应当在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发挥“领航人”的作用,行使财务战略制定和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权,具体包括:(1)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报国有资本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2)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报国有资本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3)审议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报国有资本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4)决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国有资产运营计划、收益计划和审计工作计划;(5)决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和转让下属企业产权的方案;(6)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决定对下属企业的贷款年度担保总额度;(7)决定董事会向董事长、总裁和下属企业授权的事项。(8)决定公司总裁、副总裁及董事的报酬和支付方式;(9)决定设立相应的董事会工作机构,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国有资本管理机构除对上述前三类财务事项直接行使决定权外,其他财务事项都通过其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的产权代表(一般担任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行使表决权。
国有控股公司的总裁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如果说董事会的决策主要是关于控股公司的整体战略部署的话,则总裁的决策内容主要是有关战略实施的决策,并更多的与所属企业直接相关。总裁主要行使以下职权:(1)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2)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运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弥补亏损方案;(3)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5)拟订公司的规章制度;(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决定公司本部工作人员的聘用、薪酬、奖惩与辞退;(7)审定下属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等事项;(8)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投资、贷款、对下属企业担保等事项,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公司财务支出;(9)根据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与财务决策有密切关系的国有控股公司业务管理部门主要有计财部、企业管理部、资产经营部、投资发展部等,其在各自分工负责的范围内为总裁的决策提供决策信息和咨询,并负责受理所属企业重大财务活动的决策申请,对属于应由所属企业股东大会决策的事项,将所属企业的申请和本部门的初审意见一同转交总裁,由总裁确定决策意见;对属于应由所属企业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则由业务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决策意见,并及时将决策意见以书面批复形式通知产权代表。
在建立国有控股公司参与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决策机制的基础上,还应督促国有企业经营者建立健全经营者财务管理的财务决策机制,从而使国有企业的财务决策机制能够高效、合理地运行。
2.建立与财务决策机制相适应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的产生根源于决策目标的差异。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财务决策,对财务目标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对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的设计首先应与决策机制相适应,便激励机制真正实现控制权(决策权)和剩余分配权的合理匹配。
构建对国有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不仅要考虑对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如何激励,而且要进一步研究对从事资本运营活动的国有控股公司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如何激励,要彻底改变目前存在的对国有控股公司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色彩,要把国有控股公司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塑造成为真正的企业家。由于作为“中间出资人”的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的财务决策和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运作的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财务决策在决策内容、涉及的风险以及对财务目标的影响程度都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国有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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