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里和外界实体建立的正式教育项目中学习,也包括在外界实体进行实际的研究和学术活动,还可以在独立的非本校学术项目的外界实体中担任顾问。学校认为,这些联系对于学生来说具有可观的教育价值,为学生提供了独特的教育和研究资源,使学生在实践中熟悉了私人公司和非营利性组织的工作环境。当学生参与学校的研究项目时,必须有一个教工顾问来监督该学生的研究项目,负责评定该学生的评分和论文是否适当。在受赞助的项目中,首席研究员必须向斯坦福和赞助者保证该项目的财务报表是尽可能准确的。在项目的提议阶段和支出阶段,按照联邦政府预算管理办公室(OMB)A-21文件的规定和联邦成本计算标准(CAS)的规定,坚守成本原则。1990年12月,研究院长罗伯特宣布间接成本应该不计入本科生参与受赞助项目的薪水中,用以激励本科生参与研究。 1.2.7 知识产权的归属 美国1980年出台的《拜-杜法案》规定,在政府出资(政府通过研究合同、科研基金和合作研究支付的科研经费)的科研项目中,政府原则上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交给大学。大学应向资助的政府机构报告科技发明情况,并定期向出资的政府机构报告科技成果开发利用情况,将政府出资开发的专利技术优先转让给小企业和参与资助的大企业。大学有权通过专利制度,获得由政府出资的科技成果的转让收入,并与发明人共享。在这个框架之下,斯坦福制订了自己的技术转让条款。为了消除个人与学校的冲突,研究人员在使用学校的设备和资源时有严格的规定,只要使用了学校的设施,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就归大学所有,除非是在完全无意的情况下。教师在学校活动过程中(或在使用学校资源的过程中)所有潜在的可获专利发明,必须定期向学校汇报,不管该发明来源于什么基金,其所有权都归斯坦福所有。“发明”包括可见研究成果,而不包括专著、学术论文、音乐或艺术作品。对于计算机软件,则有另外的规定。教师在外界实体做顾问时所得的礼物与现金,也将直接用于支持斯坦福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如果发现教师的行为或决定出于利己的动机,不管牵涉到的金额有多少,则其与外界实体的关系立即终止,并将被提议替换。斯坦福大学科研政策手册中还规定,科研的原始数据必须留在学校内,但在数据的创建者离开学校时,可以将数据拷贝带走。这个规定对于学生也适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研究人员的权益,使得研究人员在离开斯坦福时可以继续其研究的工作,毕业生也可以在新的环境中将原有的科研经验运用到工作中去。斯坦福虽然间接地支持了技术转让,但从未建立专门机构负责筛选、资助和孵化初创公司,学校认为,这样的机构只会对大公司起到技术转让的作用,但不会有很好的业绩。通过制定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使大学教师专注于知识的创造,而不是商业运作,提高了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水平。 2 国内大学科研制度的现状 2.1 缺乏完善的科研制度文本 国内很多大学都有教师手册,却较少有大学印发了科研手册,大部分院校只有一些简略的科研管理条例。现有的科研制度文本主要包括课题管理、成果奖励、著作与论文发表、会议资助、岗位津贴等,科研人员的科研资格分层,科研课题参与人员的选拔、教师的科研时间与教学时间分配、学生参与科研的资助等内容则较少列入科研管理文本之中。组织的制度文本如不能做到汇于一集,人手一册,其员工则缺乏全面的可遵照实行的规范,对制度也难以深刻理解。 2.2 科研制度与教学制度未能有机结合 很多大学将科研制度与教学制度作为两条平行的经线,只有一些制度文本如教师手册,作为纬线联接着科研与教学。有些大学却连纬线都没有,在教师手册中只能看到与教学相关的内容,在科研条例中只能看到与科研相关的内容。在管理上,科研管理一般由科研处负责,教学管理一般由教务处负责,两项工作区分极为分明,部门之间缺乏有力的联系,使得科学研究与教学工作之间的结合产生困难。 2.3 未能形成科研管理文化 虽然也有学校与研究机构制订了一些较详细的科研条例,但往往是针对一个具体的环节,而未能贯穿在学校的科研管理过程中,未能形成科研活动管理文化。把大学科研制度单纯理解为课题管理制度、实验室条例、岗位津贴条例是片面的,大学科研制度不仅是规范教师与科研人员的程序,也是存在于每个组织成员心中的管理符号,应具有普遍的认同感与约束力,并对成员的下意识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 3 对国内大学制定科研制度的建议 国内大学的管理者们应该根据中国大学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将科研制度尽量设计完善。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高度重视,广泛参与。制度的设立是组织的头等大事,不能等闲视之。校长和学校的主要领导应该亲自参与科研制度的制定过程,学校的科研人员也应广泛参与,形成大多数人愿意接受而且诚心遵守的条文。不能仅仅将制定制度的任务推给科研处,否则难以形成共识,难以保证不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 (2)全员学习,形成氛围。制度形成完整的文本之后,每个科研人员应人手一本,并作为考核的内容。经过长时间的制度熏陶之后,可以形成凡事以制度为准的心理定式,形成浓厚的制度管理氛围。 (3)内外区分,科教结合。在制定科研制度时,应对人才培养的有关事项进行充分考虑。不仅应严格限定教师在校外担任顾问的时间,保证教师将主要精力投放在学校之内,还应对教师从事科研的时间与教学的时间划出清晰的比例,使得教师科研的经验能及时转化为教学的成果。 (4)赏罚分明,处置有力。科研处可以作为科研制度执行的监督部门,将违反制度的行为上报到学校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科研人员的薪酬和晋升与考核情况挂钩,以激励遵守制度的行为。 大学的科研制度是国家科研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国家科技立法与科技规划日益加强的同时,相应地完善微观的院校科研制度,大学科研与人才培养才能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规范发展轨道。 参考文献 1 孔宪铎.我的科大十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 约翰·亨尼斯.大学是创新和社会进步的源泉.中外大学校长论坛文集[D].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上一页 [1] [2]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