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值得一提的是,我国陕甘宁边区于1938年8月15日公布的《小学法》,曾规定在公立小学设置学校董事会。校董1-5人,均由当地公众推举,由县政府颁发聘书,同时,苏北抗日根据地(盐阜区)于1942年左右还曾专门发布《县立小学校董会组织章程》。其中规定在公立小学一律设置董事会。每所学校均由当地人士推定校董7-19人,提请政府加聘后,组成学校董事会。董事会的职责为:监督校长、教师认真办学,推选校长,并由政府加委,考核校长、教师,有权向政府提出奖惩意见。[3](p.105、128-129)这些都属于对学校实行社会监督的尝试。即使如此,仍未赋予董事会以干预学校内部事务的权利。 3.我国现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于1997年7月31日发布)规定:校董会的职责为:提出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教育机构发展、经营筹措、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因提到“决定教育机构发展”,又未提到“学校行政由校长完全负责”,也可能成为学校董事会对学校内部事务过多干涉的借口。 四、学校行政层级之间管理权限的划分 (一)学校主管部门或学校董事会把学校行政管理权力只授予校长,还是授予以校长为首的学校行政机构,学校行政层级如何设置,次级行政机构的权力如何,这些问题的解决,也可能有不同的选择。 如以教师及学生为管理对象,为便于分担学校管理事务,在规模较大的学校,一般实行分级管理。 规模较大的学校,一般实行三级管理。即:第一级,校长(或设校长室),第二级,教导主任、事务主任等,第三级,各教研室主任、各年级组长;大规模的完全中学及实行中小学一贯制的学校,还可能设置各部主任。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校长以下的各个层级都具有行政管理的权力。其中也可能有不同的选择。 教师既是学校行政管理的对象,在现代,又提出教师参与学校管理问题。 (二)学校行政管理的经验形式有: 1.一长制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教育行政主管当局或学校董事会授权管理学校,并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董事会负责。副校长、教导主任、事务主任只是作为校长的助手,分担校长管理学校教务、事务的责任。 2.以校长为首的教职员全员参与学校管理的制度。如我国1949年以前中学行政管理制度为:设校长1人,综理校务并须承担教学任务。设校务会议、教务会议、训育会议与事务会议,均须定期召开,分别由相关的教职员参加,由校长主持,讨论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教导主任、事务主任协助校长分管日常事务。这种体制与一长制的校长负责制的区别在于:它把校长视为教师中的学校行政主持者,教导主任、事务主任亦由教师兼任,教导主任、事务主任不只是执行校长分配的任务,校长以及学校其他行政人员均执行由教职员在四种会议上共同讨论决定的任务。此外,另设经费稽核委员会,由专任教师公推3-5人组成,每月开会一次,由各委员轮流主持。 3.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我国在1949-1952年间,曾实行校务委员会负责制,虽有校长之设,而校长根据校务委员会的决定主持校务;后来在大学间或也有“校务委员会”的设置,而那种校务委员会为咨询机构。 (三)在不同的学校管理体制中,校长、教师的社会身份有一定区别。 在欧洲大陆国家,如德国,由于校长、教师都是州的官员,学校中的教职员会议也就成为法定组织形式,校长与教师之间的关系较为平等;在法国,校长、教师都是国家公务员,他们之间的关系也较为平等。 在英国,把校长比喻为船长,同时注重校长承担教学任务,并尊重教师自由;在美国,校长作为社区教育委员会授权的代理人,属于广义的教育行政官员,而教师则是与社区教育委员会签约的雇员。 相对说来,欧洲大陆所谓“管理”,属于法学、行政学概念,讲求学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平等;而美国的“管理”,是管理学的概念,讲求管理效率。相应地,校长也就有“行政型校长”与“管理型校长”之分,不过更重视的是“教育者型”的校长,却鲜有“学者型校长”、“校长是教育家”之说。 (四)在现代,不仅广泛吸收教师参与学校管理,而且为学生提供参与学校管理的机会。除了教育行政管理与监督、学校自主管理以外,还尝试建立学校的社会管理与监督。 在英国,不仅私立学校有学校董事会的设置,即使公立学校也设置了学校董事会,并且地方行政当局关于学校课程的建议也得经学校董事会的认可,才能在学校中实施;法国在1975年教育改革中,提出建立“学校共同体”的设想,属于给中学在教学与行政管理中以一定自主权和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的尝试。其实现形式为:在中学学校一级,由学校行政人员、教师、家长协会、学生(从四年级开始)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代表,组成学校委员会,“共同行使赋予高级中学和初级中学在教学与行政方面的自主权”;在每个班级,由教师、方向指导与教育咨询人员、医生、社会援助人员、家长代表与学生代表组成“教育小组”。在小学,则由家长委员会与教师委员会组成“学校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4](p.439-440)(661-662) 五、我国学校管理中的特殊问题 (一)在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学校管理体制演变中的徘徊与转折,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共产党在学校中的基层组织与校长之间管理权力的划分,即通常所谓“党政关系”。我国多年来,为解决“忽视党的领导”、“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之类问题,曾经进行过多种探索。如今党政权限划分虽有章可循,问题在于共产党组织与教育行政机构属于不同的组织系统,以致既可能使共产党基层组织对学校行政的监督难以落实,也可能使学校行政管理受到共产党基层组织不应有的牵制。加之共产党有些基层组织本身,从民主集中制变成“书记挂帅”、“书记说了算”,遂使学校成为“双长制”。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内党政关系的处理,往往因两长个人的修养与能力而定。 (二)我国学校内部存在许多政党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及群众组织,如共青团、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妇女联合会、工会等,从而使学校成为一个微型的政治社会。问题在于这些组织都自成独立系统,学校行政原则上无权干涉这些组织的活动,而这些非行政组织同样无权干涉学校行政事务。只是由于学校中的组织已经相当复杂,为简化师生的组织活动,不得不模糊共青团、少年先锋队与学生会的界限,模糊工会会员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界限,既削弱了共青团等组织的先进性,又使有理由参与学校管理的教师组织与学生会的功能弱化,甚至成为多余的组织。 如今学校中的组织状况是历史地形成的。不过在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共产党、共青团等先进的和带先进性的组织在学校中的活动方式与以前不同。原先先进组织及其外围组织是以其成员在行政机构及一般群众组织中发挥带头作用与模范作用,从而使这些组织成为学校中的战斗堡垒,而又未妨碍学校行政正常行使职能;现在有必要借鉴历史上行之有效的经验,探索既保持各种社团、群众组织的独立性,发挥其应有作用,而又不致干预学校行政正常行使职能的活动机制。 (三)我国教师至今仍与校长同属“干部编制”。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教师将从“干部编制”改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它不同于别国教师的“官员”身份、“公务员”身份或“雇员”身份,是不是“自由职业者”,也难以断定。所以,未来的中国教师到底属于什么身份,在学校管理中成为什么角色,恐怕也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四)在我国,学校也像其他事业单位及企业一样,承担过多的非本职、非本专业的社会职能,成为一个职能多元化的“小而全”的社会。一方面“学校管社会”,另一方面,“社会管学校”(多头领导),迫使学校行政人员穷于应付,导致学校“管理”内涵中“教育成分”淡化。这种情况,亦属举世罕见。 【参考文献】 [1] 参见李聪明.现代原校行政—开发教育型的学校经营[M].台湾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5年再版. [2] 民国政府教育部.私立学校规程、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0. [3] 参见陈桂生.中国民办教育问题[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 [4] 参见英国教育和科学部、威尔士事务部.学校课程[M].瞿葆奎主编.教育学文集.英国教育改革[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钟启泉.现代课程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9.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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