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顺应了多种社会需求,缓解了选择教育给公办学校带来的种种问题。 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步伐的逐步加快,教育正面临着日益多样化的社会需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是对目前我国社会多样化发展态势的一种积极反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大 幅度提高,并且具备了与选择教育需求相适应的经济承受能力,很多人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受到更为良好的教育。一部分家长由于工作原因无力照顾和辅导子女,他们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在寄宿制学校里得到妥善的照料和培 养;更多的家长希望对子女加强外语、计算机、艺术等方面教育,以满足特长培养的需求;还有相当一部分家长因所处社区的学校不尽如人意而产生择校动机。目前我国现有的公办教育自然无法完全满足这种选择教育需 求。城市数量有限的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已严重超负荷,很多地方的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纷纷以招收“择校生 ”的名义,开办了高收费班,实行所谓的“一校两制”;县以下的乡村学校办学质量普遍较差,难以满足新一代农民的选择需求。而近几年出现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恰恰是因为顺应了社会多样化所带来的选择需 求而得以迅速发展。一些学校以其相对灵活的机制,对特长教育的关注而赢得了社会的认同。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开始将民办学校做为化解“择校”压力的主要对策。应当承认,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家长、学生选择教育的需要,缓解了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招生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但由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很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还难以与公办学校相抗衡,因而它在满足“择校”的需求上力度有限。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更大程度上满足的是那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而学业成 绩与公办重点学校的要求相距甚远的那部分学生择校的需求。
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对策
为更好地发挥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拾遗补缺作用,并使其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努力探求贯彻民办教育“十六字方针”的具体对策。
(一)从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全局出发,推进民办中小学的健康发展。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的改革思路。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一定要从我国教育事业的全局出发,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 与公办学校互相支持、互相促进、协调发展。一方面,作为义务教育的办学主体,公办学校一定要努力办好,尤其是对于那些基础薄弱的学校,要加大改革力度,使其能尽快改变面貌。同时要以《纲要》为准绳,以国家对民办教育所采取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为指导,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当前应当特别鼓励在一些贫困边远地区和义务教育比较薄弱的地区,创办民办学校,以促进当地义务教育的普及。
(二)强化法规建设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规范化管理。
1.加快立法步骤,完善规章制度。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是法制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也需要用法律来维护和保障。这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经是行之有效的经验。前些年,我国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对义务教育阶 段民办学校的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当时由于缺乏有关民办中小学校的法律法规,加之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 学校的认识还不统一,基层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颁布以后,使得义务 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诸多问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法规的建设仍需完善,国家不仅要有“社会力量办学” 的全口径法规,也应当有民办中小学的基础法规,这个法规要特别注意区别城市、农村民办学校的不同情况, 充分体现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思想。只有这样,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2.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加大支持和调控的力度。为有效发挥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拾遗补缺作用,尤其是当前,为满足家长、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选择教育的需求,缓解“择校”压力,必须使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 民办学校保持一定的规模。而这种规模必须建立在政府的相关政策及合理调控基础之上。一方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纲要》所提出的“十六字方针”,努力扶持一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应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出台一些扶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政策措施。例如:在学校的征地建校方面,在教师的配置、流动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包括在经费上给予必要的资助。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科学调控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布局与办学规模,使之与本地区社会教育需求相协调。例如:在义务教育薄弱地区,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区,应鼓励发展;而在民办学校发展起来,社会需求确实回落的地区,应适当调整并引导学校转型,避免各种形式的教育资源浪费 。
(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注意引导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走“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道路。很显然,教学质量与办学特色是一所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来说 更是如此。因为相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而言,其显著特点是满足选择教育的需求。而可靠的教学质量和鲜明的办学特色对于家长来说,是作出选择的最重要的砝码。家长付出教育消费投资,必然要求学校以教学质量和办学特色来确保其子女的全面发展和成才作为回报。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其质量与特色的概念、标准要注入新的内涵,它必须要打破现行公办教育体制所造成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应试教育”枷锁,利用民办学校的优势和条件,变应试教育为全面的素质教育。 长期以来,我国基础教育受“考试——分数——升学”的运行机制的制约,社会及家长对教学质量的评判往往集中在“分数”和“升学率”两大指标上,而忽视了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指标,而民办学校办学又面临着学生起点低、差异大、家长期望值高的状况。面对这种现实,如果继续陷入与公办重点校进行分数竞争的“怪圈” ,办学将没有出路。目前大部分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极为关注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特色,但是从效果和动机来考察,一些学校的教育计划和设想,旨在借此吸引生源或作为一种时髦的表面文章,没有真正收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督促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确实从家长的期望与学生的实际状况出发,力求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以此来满足社会对义务教育的选择需求。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接受市场选择和参与教育质量竞争的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资料:
1.国家教育委员会:《新的里程碑》,教育科学出版社,1994年 9月版。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辅导讲话》,教育科学出版社, 1995年5月版。 3. 魏新:《关于我国教育投入若干问题的思考》, 《教育研究》1997年第6期。
上一页 [1] [2]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