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往变成了“违法”分子。在封闭的制度环境下,执法者往往利用法律的优势,利用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当法律不利于维护其利益的时候,执法者往往执法犯法,除了其行政上级的制约之外,几乎不受任何制约。
投票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这已经成为现代政治学常识性的知识。但是,有关投票的知识,几乎经常被用于装饰,许多国家的投票都没有实质性意义,投票和以投票为基础的选举只是形式而已。在高度封闭集权的制度条件下,投票往往为核心权力
①②参见毛寿龙《政治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205页。阿马蒂亚·森把专制有利于发展的话题叫做“李光耀命题”,认为是无稽之谈。饥荒往往是专制国家的专利品,民主国家从来没有过饥荒。参见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第六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所操纵,而且,在特定条件下当选所需要的票数比例越高,越容易操纵,如9个人投票选择张三还是李四出任某局长,如果必须9票结果才有效,这时行政首长只要控制其中一票,就可以让投票无休止地进行,直到行政首长所中意的人选当选;如果需要三分之二多数票才有效,则行政首长只要控制其中的4票就可以让其所中意的人当选。在这种情况下,民主成了行政专断权力的工具。这是高度封闭条件下行政主导的“公共选择悲剧”。宪政理论也是一种很好的政治学知识。一个国家,如果有了一部适当的宪法,那么,政治行为就有了基本的规则,政府职能和行为就有规则可循。宪政知识传播的结果是,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了自己的宪法,许多国家可以说是一夜之间就变成立宪国家的。但是,是否所有的国家都成了宪政国家呢?答案是否定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有宪法的国家往往不是宪政国家,而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却是实践宪政理论的国家。在冒牌的宪政国家,宪政理论在很多国家变成了独裁者以权谋私的工具。当宪法有利于特殊利益集团时,宪法就起作用,而宪法不利于特殊利益集团时,宪法就失去了作用。更有甚者,宪法还往往被用于规定特权者特殊利益和弱势群体义务的工具。
三、从封闭到开放
要让不利于政治发展的知识远离实践,进而有效地开发和传播适当的政治发展知识,并在实践上用足和用好,必须改变封闭的制度环境,建设开放的公共领域。
自由开放的公共领域的特征是:首先,不存在统一的标准来清理和鉴别现有的知识。好与坏,没有统一标准,即使就上文所说的坏知识和好知识,也是根据个人或者现在许多人所认可的标准来判断的。一般来说,人们往往只是从后果的角度来衡量知识的好坏的。某种知识的实践后果是好的,那么,这种知识就是好的,就是有用的,或者说能够有收益,那么,该种知识就是好的。由于每一个人有不同的需求,其对成本-收益的感觉是不一样的,并且其价值观也有所差异,这时,即使有统一的标准,它也是某些个人的标准。如果运用某些个人的标准,把好的知识保存下来,把坏的知识批倒批臭,其结果就是把许多对其他人有用的知识都抛弃了,而只留下对个别人有用的知识。
秦始皇的焚书坑儒,清朝的文字狱,世界上形形色色的对知识的禁止和取消,都可以证明,以有用来衡量知识的好坏,是一个非常坏的标准。就好像以有用性来判断人是好是坏一样,这在政治上是法西斯的做法。
其次,主张学术有充分的自由,充分的信息自由,充分的新闻自由;对政治发展知识的开发、讨论和传播,是任何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只有在自由开放的公共空间中,人们才能够对政治实践的信息有一个很好的把握,对政治发展的需要有一个很好的理解,并对政治发展的实践采取各方面的对策。这不仅可以防止政治发展因权势集团的狭隘利益而发生偏向和挫折,还可以为各个方面提供一个开放的机会,让新的政治制度有利于解决当前实际的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有效管理公共事务,为长期的稳定发展提供制度条件。
这表明,公共信息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知情权。在对公共信息知情权的基础上,再加上学术自由权利、新闻自由权利和表达自由的权利,就可以形成一个自由而开放的公共空间。在这一空间中,信息的获取和传输是自由的,知识开发、加工、传播是自由的。学术自由是一种权利,它意味着我们应该允许任何知识存在,并允许任何人去开发任何知识,即使这种知识在当下看来是如此的荒谬,如此的没有用处,如此的没有理论价值。有些知识虽然在某些人、某些时候、某些地点看来是错误的,但在另一些人、另一些时候、另一些地点看来可能是正确的。关键在于,绝对不能让错误的知识通过封闭的权力变成了正确的知识,要防止运用封闭的权力来推广错误的知识,法西斯分子用强力实施其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理论,就是惨痛的教训。
第三,政治发展的知识不能以强制的方式来推广。错误的知识自然不能允许以强制来推广,但是,假定政治学家有了许多实践证明是非常好的知识,比如有关民主、宪政、自由、权利等政治理论,是否就可以通过封闭的权力来强行推广这种知识呢?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这包括几个理由,一是有关知识属性的理由。哈耶克认为,人类的知识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科学的知识,另一种是与特定时间和地点有关的知识①。后者人们往往称之为地方知识、具体知识、特定知识等。人们常说的因地制宜,也就是要充分利用“地方”知识。科学知识是稀缺的,非常宝贵,因为代价很高,并且潜在的收益也非常大。这种知识往往可以写在书本上,变成各种各样的定理、命题、理论,这种知识不会因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发生剧烈的变化。并且,拥有这种知识的人往往具有较高的地位、较高的收入。这种知识,只能由特定的人(即知识分子)来进行生产。但是,时空知识也是稀缺的,开发它需要一定的成本,而且需要不断地开发、学习。这种知识非常零散,并且易于随时空的变化而剧烈变化,因此,每个人所掌握的知识都非常具有特定性,因而难以沟通、交流,也难以普遍化。每个人都对其他人具有比较优势。用哈耶克的话来说,我们通过努力拥有了学位后,还需要花很多时间来学习与时间空间有关的知识,其所花费的时间远远超过拿博士学位的时间。这两种知识都是重要的,轻视具体知识是不对的;而否定科学知识,也会出大问题。
二是知识的开发和使用应该是有区别的。对知识的开发应该是自由的,对知识的使用也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公共领域。让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来决定使用什么知识,比把知识强加给人要好。与此相反,如果有权开发知识、选择知识、运用知识的人不是利害相关的人,那么决策者很可能会运用权力,来开发对其有利而对公共利益不利的知识。
运用权力来强制推广有关政治发展的知识,不仅可能抹杀政治发展的地方知识,而且还违背了利益相关者是自己的利益最好的判断者的原则。如果违背这一原则,知识使用的决策者不是适当的成本收益单位,就可能导致极其不负责任的决策。与此相反,在由使用者自由选择、自由决定使用何种知识的社会里,一切决策都由成本收益单位做出,其决策没有外部成本,其结果是人们认为错误的知识,到处受到冷落,而有利于发展的知识,则很快得到开发,并且迅速推广。
总之,只有在封闭的社会里才用有用性来评价知识的价值。开放社会理论认为,有用性只是评价标准之一,而不是惟一的标准。应该在有用性标准基础上,再加上权利论的标准,看看谁有权评价知识、谁有权开发知识和选择知识应用于实践。
四、以开放制度配置政治发展的知识
那么,知识是如何走向实践呢?一般来说,有三种道路,一是利诱,二是强权,三是自由选择。与此相适应的制度基础有市场制度、专制制度和开放的公共领域制度。利诱,是私益知识得以从理论走向实践的重要路径,这种知识的特征是其收益明显对个人有好处。不管是什么知识,只要对个人有收益,且成本低于收益,经过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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