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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政治第九课、第十课复习教案-教学教案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2-07-16 20:11:39   点击数:[]    


初二政治第九课、第十课复习教案
今天这节课我们主要复习第九、十两课。我和同学们想主要复习五个方面的内容。(总体介绍)

好,我们首先进入第一个环节:(一)知识回顾。

请大家回忆一下,第九、十两课我们都学习了哪些内容。

1.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

(公民与公民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禁止非法侵入)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的人身权受法律特殊保护

5.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

(婚姻自由、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6.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

(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父母的义务、子女的义务)

我们刚才对这两课的内容做了一个大致的回顾。这些内容还是零散的、孤立的。我们应从整体上去把握知识,应看一看这些知识之间有何(二)内在联系。请同学们对这些知识进行一下归纳、整理,你能找到他们之间的联系吗?

对。最明显的联系就是按课的内容归纳。分属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联系是多种多样的,这是一种思路。你还有其它思路吗?

下面我给大家再介绍一种思路:按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去把握。(见课件

同学们还可以有其他思路,你们不妨去试一试。

下面我们来看第3个方面:(三)易错易混知识分析。(见课件

1.公民与人民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人民的范围不包括敌人在内。

公民包括人民和专政对象(含罪犯),其中占人民绝大多数。

2.人身权利与人身自由权利

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内容。

在公民的人身权利中,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

3.名誉权与荣誉权

名誉就是一个人的名声,是社会成员对某个公民的品德、声望、信誉等方面的评价。名誉权是公民人格尊严中最重要的权利。

荣誉是社会、国家、组织给予公民的一种美名或称号,一般通过表彰授予,属于一种精神鼓励。

一个人获得的荣誉越多,越有利于提高名誉。

4.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二者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的。

5.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详见课件

(四)联系实际,行为指导

我们学习政治课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了解法律,记住多少法律条款,知法之后更重要的是守法、用法、护法。下面我们就共同分析一下和同学们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一些内容。看看我们学习了这些知识以后,应该怎么做。(见课件

1.依法维权方面

(1)不受非法搜查、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搜查必须由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禁由公安机关严格依法进行。

超市擅自扣留、搜查顾客;教师、领导擅自搜查学生、员工都是非法行为。

(2)保护隐私

隐私权就是公民隐瞒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

个人生理上的缺陷、隐疾,个人的心理活动、日记的内容都属于隐私。

这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尊重。我国由于封建传统等原因,对个人的隐私重视不够,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另外还有“好事不背人,背人没好事”的观念,一定要“坦诚相见”的观念,同学们要有个正确认识,你有权隐瞒你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

(3)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私拆、毁弃、偷阅他人信件。

现在写信的人少多了,是不是这项自由和我们关系不是那么密切了。不是的,电子邮件也属于公民的通信手段。公民的通信包括书信、电报、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多种手段。

(4)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抚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离了婚,这种义务依然存在。

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父母,子女有请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要注意未成年子女,除有无条件抚养义务外,父母还有教育、保护的义务。此现象在北京已不多了,但个别家庭可能还会存在这一问题。那应该怎么办呢?

2.自觉履行义务方面

(1)孝敬父母

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

父母把我们辛勤抚养大,是非常不容易的。从一个只有几斤重,只会哇哇哭的婴儿长成我们今天的模样,父母要付出多少心血呀。所以,我们做儿女的理应孝敬父母。

讲成年子女的义务。那么我们未成年子女是否就无此项义务呢。不是的。

可以在精神上给予父母必要的慰籍。如多体谅父母,承担必要的家务;多和父母进行沟通;努力学习,用优异的学习成绩慰籍父母。

(2)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不要伤害他人,要尊重他人

(3)尊重老年人,关心残疾人

可以说,没有老年人也就没有我们青年人,老年人无论为国家、为社会、为家庭都付出了许多。我国现在又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我们身边的老年人会越来越多。我们应尊重老年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和老年人试着交朋友,老年人有很丰富的人生经验,对我们一定会大有益处的。我们还可以到敬老院。

残疾人虽身有残疾,但在人格上与正常人是完全平等的。我们不能歧视他们。要多体谅他们的不便,你能体会到一个盲人的感受吗?

(五)情景分析

1.材料一:2003年3月17日晚,大学生孙志刚因未带暂住证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错误收容,并送至广州市民政局收容遣送中转站。后又被送至收容人员救治站。3月19日晚救治站护工乔燕琴指使李海婴等8人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20日上午孙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其他11名案犯分别判死缓无期或有期徒刑。孙志刚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等6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

材料二:近年来,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立法、修改甚至废止的呼声一直就没有停止过。4月25日,孙志刚案被报道以来,收容遣送制度再次引起社会知名人士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

请回答:上述两个材料分别说明了什么?

材料一中的公安机关错误地收容了孙志刚,说明侵犯了孙志刚的人身自由;乔燕琴等人严重侵犯了孙志刚的人身权利。他们都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材料二说明了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完善。

2.据《北京青年报》报道;6月15日上午,海淀城管执法人员准备对孙某的违建进行拆除,当城管队员动员其离开现场时,孙某等人竟然从房顶抄起木棍向队员扔去,毫无防备的一名队员当即被打中。当随队公安民警冲上前制止时,孙某又将民警左臂打伤。瘦弱的女队员白建军为了掩护同伴用自己的身体挡住了飞来的瓦块,自己头部却被瓦块击中,造成皮裂伤,缝合了7针。

请结合所学有关内容,谈谈你对这一事件的看法。

孙某的行为侵犯了执法人员的生命健康权,(防碍了公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不能侵犯其他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对处治机关的处理存在异议或不满,应该通过合法的手段寻求解决。

3.2003年1月13日,北京市教委颁布了新的《北京市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以下是其中部分内容:

5、举止文明。不打架、不骂人、不说脏话。

9、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谦恭礼让,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帮助残疾人。对外宾以礼相待。

13、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21、爱护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涂抹刻画。借用公物按时归还,损坏东西主动赔偿。

28、尊重、倾听父母的意见和教导,体贴关心父母。主动把生活、学习、思想等情况告诉父母,礼貌回答父母的问话。

请回答:以上内容中哪些属于保护人身权利或孝敬父母的内容?并请具体说明。

4.南京审计学院国贸系的邵波,称自己不舒服,向任课老师邵兰大请假。邵老师没有同意。邵波称邵老师走到讲台上带上话筒后对他说你有什么用,你不如去种地,你不如去干泥瓦工。而邵老师说她的意思是农民种地、工人盖房子要比坐在这上课累得多,主要是想让邵波留下来上课。

当天下午,邵波以在公共场合侮辱贬低自己人格尊严为由,把邵老师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邵老师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一个月后,南京市建邺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即使邵老师说过这样的话,也仅仅属于说法欠妥,并不违法,据此判令邵波败诉。

请结合有关知识,谈谈你对这一事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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