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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系下的我国金融监管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7:34   点击数:[]    

  第三,许多金融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还有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如资本充足性,我国现行资本总额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与国际上不同,出现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被低估的问题:一是资本总额(即分子)被低估。我国银行的资本总额中缺少长期债券等次级资本;二是资产总额(即分母)被高估。因为目前我国计算资产总额方法是“直接加总法”,大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资产总额,如中间业务的风险系数大多为0.2—0.5。我国四大国有银行中间业务的收入平均占15%左右。按《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要用资本总额除以风险加权资产总额计算“巴塞尔资本充足率”(BIS Ratio),需用业务的风险作为权数对银行各资产进行加权汇总。而目前我国缺少与国际上一致的针对金融机构各种业务风险的可操作性的量化指标,使得我国各银行仍沿用没有经过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在英国《银行家》每年公布的 1000家银行资料中,我国银行普遍缺少“巴塞尔资本充足率”项目的数据。而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系数大大小于1,我国现用的资本充足率(即资本总额/资产总额)的比率自然小于经过风险加权的“巴塞尔资本充足率”,这就低估了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四)监管手段相对落后。由于我国金融机构长期以来与政府联系密切,商业化程度低,加之国有银行的资产业务量占全国银行业资产的比重为70%左右,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偏重于行政手段,对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使用还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在指标量化管理、风险量化监测等方面较落后。在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方面,缺乏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经济计量模型等方法预测单一金融机构的总体风险和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这使得金融监管人为因素多,主观性强,往往是金融违法事件发展到严重程度时才被发现,难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预警和预防性监管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若干建议

  我认为,我国亟待在监管理念、内容、方法与手段、制度方面进行“监管创新”。

  (一)监管理念的革新。为适应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改革的要求,金融机构的风险应以内部控制为主,外部监管以预防性风险监管、风险指标体系与评级体系为主体框架,标本兼治,内外结合地监控金融业风险。其中,监管内容与方法应对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有激励和制约作用。

  (二)为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要求和 WTO原则对监管内容进行革新。我认为,应实现两个结合: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和合规性监管相结合;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对金融业务的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完善金融监管内容

  1.建立一整套规范、科学的金融风险监管和防范体系,完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在完善资本充足率指标方面,应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结合我国金融体制及会计制度的实际特点,在银行法中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资本定义及其构成做出明确规定;结合我国金融业务的特点和国际惯例,按风险程度划分金融资产种类,并确定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权数;为充实我国银行资本,国有银行除股份制改革引入民间资本外,参照国际经验,可考虑发行优先股、债券与股本互换工具、长期债券(5年以上)等附属资本工具,以改变我国金融机构资本结构较单一和资本充足性被低估的局面。同时,监管部门要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指标实行动态监控。

  在清偿能力监管方面,应对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负债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制定合适的流动性比例。

  2.利率监管,应逐步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使利率能反映资金的稀缺程度,规范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运行,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3.证券市场的监管,各项证券法规还有待完善。证券的发行上市应从目前的核准制过渡到国际通行的注册制,加强证券从发行到交易全过程的监管。针对目前的现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重点应放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会计审核制度、防范内幕交易等方面。同时加强违法行为的执法严肃性,使证券市场向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三)实行量化风险管理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当前,对银行业的新增资产实行量化风险管理是重点。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即按国际上通行的方法将商业银行贷款质量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为不良贷款。这对于提高银行资产质量,降低金融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但量化风险管理还需要:

  1.建立和规范金融业经营报告制度。各监管机构应实现计算机联网,共享信息。

  2.设立银行业内部风险计量模型,动态地、连续性地预测和监管银行经营风险,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如利用VaR(在险价值法)、风险矩阵法(Riskmetric)等监测金融机构资产的市场风险,计算出可能的最大损失,以此计提损失准备金。

  3.建立银行信用评级制度。可借鉴美国“CAMEL”评级体系和“金融机构监控体系(即FIMS)”,从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经营管理能力、盈利水平和资产流动性等方面对银行进行定期考核评级并予以公布。这不仅有利于激励银行改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方法,还便于中央银行全面掌握银行业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对不同级别的银行实施差别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监管效力。

  (四)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交流与合作。直到2006年12月过渡期结束,外资金融机构将享受与内资金融机构一样的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涌入。同时我国金融机构也会加快走出国门的步伐。金融业的国际化和全球化,使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性加强。因此,我国应积极参加金融监管的国际性组织,广泛开展与相关国家的监管机构的双边及多边合作。我国可从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学习国际上有效的监管经验与具体方法。我认为,目前工作重点应放在:建立有效的国际金融业信息网络;建立和完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我国境外分支机构的档案制度和监管方法;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构筑“金融防火墙”。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减少个别金融机构倒闭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冲击,稳定存款人的信心。世界上主要有四种类型的存款保险制度:公营的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私营的存款保险制度和公私合营的存款保险制度和上述混合的存款保险制度。从各国实践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对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减少存款挤兑和银行倒闭风潮,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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