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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研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6:5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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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通过提供存款保险制度、制定相应规则保护创新者的利益,可以鼓励金融创新,提高效率;(3)金融业是一个高负债率、高风险的行业,公众难以及时、全面地掌握金融机构的真实财务状况,这就出现了信息在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导致存款者无法辩清哪家银行更安全和更有效率,金融监管是弥补金融机构财务信息公开不足的有效手段。这时,金融监管当局可通过信誉评级等方法向社会公众披露这类信息,以便于存款者把稳健银行和风险银行区分开,促进银行改善管理提高效率。 2.安全型收益 金融监管通过规范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设置金融市场准人的最低标准、风险监管和金融救助等措施保证金融机构的质量,增加社会公众的信心,消减可能引起金融动荡的因素,从而保证经济、金融的安全稳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这种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防止挤提存款的蔓延,形成一个稳健的银行体系。同时,金融监管也为货币政策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保护了经济金融的安全稳定。 (三)影响金融监管成本收益的因素 1.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模式 金融监管机构模式本身并不保证监管能以高效率和低成本的方式达到其目标,但若组织架构设计得当,无疑可起到疏导和催化的作用。一般说来,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有两种模式:模式一是中央银行与其他监管机构分工合作、以中央银行监管为主的模式,这种模式一般是在分业监管背景下将银行监管机构设立在央行内;模式二是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监管模式,这种模式是指设立于中央银行以外,直属国务院管辖,同时对银行、证券和保险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体系。 就成本分析而言,不同的组织架构意味着不同的监管成本。由于监管呈现出规模效益(economy of scale)和范畴效益(economy of scope),所以监管者数目愈小 (甚至只有一个)优点便愈多,这样的监管机构费用类成本和监管协调成本就较低;在第一个模式的框架下,银行、证券与保险业分设监管机构,导致机构众多,人员冗杂,监管效率不高。而在第二个模式的框架下,统一原来规模不大的功能监管人,各功能监管人加强协调共享信息,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又会提高监管效率。例如,英国合并后的金融监管局(FSA)监管范围比被兼并的9个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略广,但按真实价值计算,FSA在 1999—2000年度的预算成本就低于合并前各监管机构成本之和。但是,另一方面,第二个模式又难免出现监管目标交叉、模糊,混淆不同行业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文化差异以及可能会增加道德风险,从而加大效率损失类和寻租类成本。 从监管收益方面分析,将银行监管的职能置于中央银行之下可以增强社会公众的信心,获得较大的安全收益;独立于中央银行之外的综合监管模式通常设立统一监管机构。因为能尽可能地消除监管死角,分享监管信息,鼓励金融创新,所以有较大的效率收益。但应该注意的是,监管模式的收益大小是与经济金融体制密不可分的,一般而言,在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占主导的经济体系中监管模式一有较大收益,而在混业经营情况下,监管模式二有较好的效率收益。 2.金融监管目标的选择 金融监管有两大目标: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虽然,现代金融监管越来越注重两者的融合与均衡,但是在某一时期,监管当局必然要考虑是以稳定金融体系为重心,还是以鼓励金融机构竞争以提高金融体系的活力为重心。两种不同的监管价值取向必定影响监管的成本收益。 若选择以稳定金融体系为重心,那么有可能采取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增加对有问题金融机构救助的费用支出,从而增加了监管费用类成本;严厉的金融监管还不利于竞争,从而削弱了金融效率。一般而言,监管越是严格,监管成本就会上升,随着监管程度的加大,收益开始下降,收益与成本差也逐渐缩小;当监管过于严厉时,监管成本会等于收益,更严格的监管会使监管成本大于收益。 若监管当局选择以金融效率作为监管重心,一般会适当放松监管严格程度以促进竞争,鼓励创新,从而监管成本会下降,效率收益也会有一定提高,但可能会以牺牲安全收益为代价。因为金融机构的风险在追求创新和刺激效应中积聚,银行的信用危机会影响整个金融体系乃至整体经济的稳定。 3.监管者的激励机制 金融监管者的激励问题有时会关系到整个监管政策的成败。按照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监管当局是由一些有着自己独立利益的人组成的一个政府部门,其行为目标并不是或不仅仅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有着自身的目标,他们会使自己的行为遵循某种组织程序和规则,并按照自己的标准来评估其行为的绩效,这些特点使监管当局具有了某种类似于私人组织的内在目标,可称之为内部性。当监管人员的个人目标与公共利益相抵触时,或者由于不恰当的激励机制使监管人员有意或无意地懈怠工作,缺乏积极沟通信息的动力时,监管成本肯定会上升,而收益会明显下降。一个好的激励机制,不仅包括经济激励,还应包括对事业满足感、认同感这些目标价值的肯定,好的激励机制会使监管政策执行成本最低,决策时滞缩短、决策信息更完备、协调更容易、失误更少,监管的成效会更大。所以,一套完善的监督监管者的激励机制是有效金融监管的根本保障之一。 4.金融市场及其参与者的行为特征 金融监管本身的特点就是限制金融机构的行为,从市场准人到业务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一直到最终的退出。若被监管者行为规范,自觉遵循监管的条例细则,则可以使监管规则自我实施,而非由监管者强迫;如此一来就可达到监管收益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若被监管者处处逃避监管,经营行为不规范则会加大监管政策执行的难度,提高成本,成效也不会理想。 当混业经营在金融体系中占主导时,由于金融交易结构更加复杂,使金融活动的透明度降低,监管当局从外部监管角度收集信息的成本和难度都会加大;另一方面,在混业经营下,金融机构的规模扩大,金融体系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大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对消费者造成福利损失,此时,监管当局为消除潜在利益冲突的成本也会增大。 三、构建效率和稳定性兼顾的金融监管平台(一)金融监管体制一体化成为整合金融监管效率的必然选择 随着分业经营的藩篱不断被突破,特别是金融企业集团接二连三的出现,传统的监管安排难免陷入捉襟见肘的境地,监管效率无从谈起。为此,当前最急迫的任务就是做好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由于在现行监管制度框架下,协调工作的难度非常大,特别是如果风险因素可以在整个金融业自由流动,而不同监管部门在目标、监管要求和手段等方面又各不相同的话,就更难及时达成有效的协调。从总体上把握的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就是金融监管体制一体化。 金融监管体制一体化发端于北欧国家,最初是把银行、证券及保险监管职能合并在一家机构中,北欧国家在整合的监管机构下运转了较长的历史。实践证明,它们不仅提高了效率,又实现了规模效益。随后,建立一家超级的、统一的监管机构,形成“牵头监管者”则是北欧国家监管体制“一体化”思路的延伸。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是闻风而动。英国成立了“金融服务管理局” (FSA),统一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还规定英格兰银行此后只在总体上对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负责。日本、美国也正在积极筹备建立这样一家超级监管机构,统一对“全能化”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超级监管机构的优势主要在于:(1)管制机构的减少使得一些稀缺的资源可以被共享,这有可能降低制度成本,带来一定程度的规模经济,同时也有可能带来范围经济,即因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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