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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 应对市场开放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3:2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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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加入WTO以后,我国金融业将面临严峻挑战,金融市场的发展亦蕴藏着诸多不确定因素,这无疑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能否顺应加入WTO以后的新形势,及时调整监管重心和监管方式,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与国家的金融安全。 一、加入WTO过渡期内,金融监管机构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应更加注重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存在两种不同的思路,一是通过强化管制,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控制金融产品的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通常采取的作法。这种作法会导致金融市场得不到应有的发展,金融业竞争力低下,整个金融市场十分脆弱,实质上是以牺牲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代价,并且,因一味强化管制所产生的潜在风险会不断积累,一旦开放金融市场,长期聚集起来的金融风险就有可能突然爆发。另一种思路是放松管制,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在管制逐步放松的过程中,一方面,会使已有的金融风险不断暴露和释放出来,在应对风险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能力均得以逐步提高,从而有利于金融安全;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 以往,我国金融监管较多地倾向于不断强化管制,金融市场没有得到应有的发育,金融机构的竞争力相对较弱。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市场的大幅度对外开放,外资金融机构将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竞争。我国金融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取决于国内金融机构能否抵御住激烈的外部竞争和外来冲击。在金融市场大幅度对外开放的条件下,继续通过强化管制,恐怕难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在加入WTO后的过渡期内,通过放松管制,促进金融市场发育,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竞争力,乃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途径。 放松金融管制,促进金融发展,避免开放带来的金融风险,关键在于正确把握放松管制的顺序、路径与节奏。在实施大规模对外开放之前,我国应首先实行对内放松管制,即对内开放。理论上讲,对外开放比对内开放更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的爆发和国家对金融控制权的丧失,因而对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更具潜在威胁。而优先对内开放,一方面,可以使金融体系内潜伏的风险逐步显现出来,并在外部新风险没有到来之前将其消化,避免原有内在风险与新的外部风险产生迭加效应;另一方面,优先对内开放可以通过逐步强化市场竞争力度,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为对外开放打下良好基础。 对内开放涉及诸多方面,当前似应着重抓好市场准入、放松价格管制和放宽金融机构业务限制等三个方面的工作。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金融机构中的国有成分比重很高,银行部门尤其如此。国外有关专家学者通过对许多国家的实证研究发现(Morris Goldstein, 2001),在银行部门,伴随着较高国有比例出现的是金融部门的发展水平较低,经济增长和要素生产力较低,以及银行危机爆发的可能性较高。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金融机构,虽然会削弱国家对金融领域的直接控制权,但由于竞争强化,金融部门提高了生产力,金融体系提高了运行效率。在高效运转的金融体系中,政府的政策会得到更加有效地贯彻。基于我国金融领域国有比重过大的事实,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尽快放松对非国有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种种限制,尤其是应当大力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 放松对金融商品的价格管制主要是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2000年9月21日,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的顺序,我国事实上已经拉开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序幕。尽管在改革初期阶段,各商业银行由于对利率风险认识不足,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容否定,决不能因噎废食。 放松对金融业务的限制,是促进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重要前提。对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应该从目前的规定“能”做什么,转变为规定“不能”做什么,从而为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提供更大的空间。目前存在的内资金融机构业务限制多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状况亟待加以改变,凡已经允许外资或承诺将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原则上也应该允许内资金融机构开展,以保证内外金融机构的平等竞争。 金融监管包括规制(regulation)和监督(supervision)。需要强调的是,放松管制,促进金融发展,并不等于放松监督。相反,在金融开放的过程中,为保证金融稳定,要加强对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督,包括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促使金融机构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为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改进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 加入WTO以后,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将会明显增加。外资金融机构将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安全运行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金融安全,同样,它们的发展也将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因此,我们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原则应当是以促进其安全运营和健康发展为目标,使之符合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的金融监管总体目标。 在对外资金融机构加强市场准入审核力度的同时,更应注意加大业务监管和风险监管的力度。目前,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限制方面,缺乏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和风险监管。加入WTO后,随着对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地域限制的逐步放松甚至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市场份额将会有较大的增长,在继续坚持准入严格把关的同时,必须加大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和风险监管的力度,确保外资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有效控制外资金融机构的风险。 按照国际标准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监管,加快监管标准与国际接轨。加入WTO后,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如果我国金融机构监管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就只能游离在国际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之外,且无法跟上国际标准发展的新形势,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因此,加入WTO后,我国不应因内资金融机构短期内无法达到国际标准而推迟与国际接轨的时间表。相反,虽然在短期内可以考虑在操作层面适当放宽对内资银行的要求,但一定要明确内资银行达到监管标准的具体时限,以此作为压力,推动内资金融机构尽快提高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 对外资银行实行法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在不同地区的分行实行单元制监管,即同一家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的总部和不同省市的分行分别受人行总行及当地分支机构的监管。加入WTO后,随着对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业务限制的逐步取消,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将明显增加,如果继续采用这种管理方式,将会大大增加监管机构的工作量,并加大监管成本。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应逐步转向以法人监管为主,属地监管为辅。实现这种转变,不但有助于监管机构控制工作量的增加,降低监管成本,并且,以法人监管为主有助于监管机构从总体上掌握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以属地监管为辅可以继续帮助监管机构掌握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二者的结合将更加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三、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 为防止金融业各部门之间的风险传递,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金融机构纷纷或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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