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按字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按声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W | X | Y | Z | 数字 | 符号 |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经济论文 → 金融研究 |
|
|||||
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 应对市场开放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3:23 点击数:[] ![]() |
|||||
合法合规、或利用法律空当、或违法违规地千方百计寻求突破口,试图通过混业经营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加入WTO以后,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将进一步明显。首先,加入WTO以后,规避分业管制的创新行为将明显增加。根据国际经验,金融创新不仅曾经促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放弃分业经营模式,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开放过程中也通常会大量引进发达国家已经存在的金融创新产品,因此,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增多,这些新的金融产品将不可避免地大量引入我国,从而对我国的分业经营模式产生巨大冲击。 其次,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与其母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的集团内交易难以避免。我国加入WTO以后,率先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将多是业务范围广泛、实力雄厚的大型跨国集团。监管部门对于在华金融机构与其母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的集团内交易将很难得到有效控制;另外,一家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同类型子公司可以分别申请进入国内金融市场的不同领域,只不过在中国境内没有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实体存在,因此,其内部交易比起美国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更具隐蔽性,因而也就更加难以规范和监督。 另外,出于加强内资金融机构综合竞争力的角度考虑,对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也应积极面对。与外资金融机构相比,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比较单一,难以获得“范围经济”优势,即多样化经营优势。对于经营规范的金融机构来说,多样化经营更多地意味着风险的分散。因此,面临国外金融“巨无霸”的竞争,我们应当创造条件,扩大内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针对混业经营趋势加强的新形势,我国必须大力改进金融监管工作。 第一,调整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金融机构的跨行业经营行为。首先,应将已经存在的跨行业经营的业务进行合理区分,分别对待。对于那些属于钻法律空当的业务行为,如果对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尤其是对提高内资金融机构竞争力有所帮助的,应该承认其合法性,将其纳入法律法规的规范之中,并依法对这些新业务进行监管;对于那些对金融发展和金融安全有害无益的业务行为,应明确其违法性质,并加强监管、加重处罚力度。其次,加快制定有关金融机构(包括跨行业并购在内)的并购法律法规。 第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在两个层次上的协调配合:一是针对国内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日益明显的趋势,加强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即人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对此,目前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备选方案:其一是以混业监管来应对混业经营的发展,即将三家监管机构重新合并为一家,对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其二是继续维持分业监管模式,同时另设或指派某机构,负责协调三家监管机构的关系;其三是维持现状,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合作。综合国际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情况,短期内我国应选择第三种模式,但应将联席会议制度化,加强信息共享、监管配合的力度。从长期来看,随着条件的成熟,可以逐步过渡到混业监管模式。二是国内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全方位、多层次合作。前已述及,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后,即便是在国内实现了分业经营,但其集团公司在境外的业务极有可能是混业的,因此在加强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合作时,不但要与对应部门的监管者加强合作,而且还要与其他部门的监管者加强合作。例如证监会,不但需要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展开合作,而且需要与美联储建立互通信息的机制。但如果每个监管部门都这么做,将无法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势必造成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上的浪费,因此可以考虑先在国内实现制度化的合作方式,形成统一的对外合作机制,以提高对外监管合作的工作效率。 四、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逐步推动资本项目渐进式开放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我国虽然没有就资本项目开放做出任何承诺,但资本项目会在越来越大的外界压力和内在需要的推动下,不得不加快开放的步伐。 随着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将越来越成为制约外资金融机构提高盈利能力的主要因素,外资金融机构对资本项目开放的要求将会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将会增加规避外汇管制的各种创新活动或开辟新的逃套汇渠道来满足其对本外币的需求,这无疑将会使外汇管制变得更加困难,从而加大对我国开放资本项目的压力。 同时,开放资本项目也是国内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首先,为了更好地利用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国内企业需要“走出去”,这也会要求我国的资本项目实现逐步开放。其次,资本项目开放有利于保持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根据国际经验,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本项目自由化,将会改善投资环境,资本项目的开放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资金流入,而实施严格资本项目管制的国家,则大多存在着资金大量外逃的现象。再次,开放资本项目有利于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规范迫切需要外部资金的支持,特别是需要外国机构投资者的介入,而开放资本项目是将外国机构投资者引入我国资本市场的前提条件。 资本项目开放虽然有上述种种好处,但近20年来发展中国家金融危机此起彼伏的事实也一再警示我们,贸然开放资本项目可能会蕴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而能否避免资本项目开放引发金融危机,关键在于开放的条件是否成熟,开放的顺序和路径是否正确。通常,资本项目开放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国内金融体系自由化,包括利率自由化、货币政策市场化等;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强有力的金融监管体系,包括提高各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加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等。 从近期看,我国尚不具备上述条件,因此,对资本项目实行渐进式开放策略,首先放开那些对国内经济发展作用较大、蕴藏货币风险较小的项目,如长期资本的流动;最后开放短期资本项目。避免资本项目开放的风险,关键在于加强对短期资本流动的监管,限制其随意流动。以往我们主要是利用行政手段加以直接限制,今后应考虑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加大间接控制的力度。可以考虑设置针对外资流动和货币交易的金融交易税来增加资本流动的成本(所谓“托宾税”),并根据期限长短调整税率,期限越短,税率越高;也可以借鉴智利的成功经验,要求非直接生产性外资以一定比例存入央行,提前支取需缴付3%的税款。 资本项目开放将不可避免地引起汇率机制的变动。根据“不可能三角”理论,任何国家均无法同时实现货币政策独立、资本项目开放和汇率稳定三个目标。随着资本项目逐步开放,人民币汇率制度也要逐步改变目前钉住美元的“准固定汇率制”,逐步扩大汇率波动的幅度,增大汇率制度的灵活性。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
![]()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