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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中国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改革点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2:3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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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融机构承担其它金融机构的过度风险行为造成的成本。②还可以构造对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外部约束。通过信息披露构造市场规范,可以对银行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迫使其注意自身的资产质量,并积极采取行动防范与化解资产风险。 二、不良债权信息披露的新趋势 各国监管当局的制度取向越来越趋向于不良债权的透明度,表明对不良债权信息与监管的相关性上日趋于共识。而各国目前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纷纷针对披露行为的规范,表明了重视信息质量与信息制度效率的新趋势,主要表现在: 1.调资产价值的公允表达。由于不良债权是或有项目,传统的成本计量原则不能够充分表达资产的真实价值,自90年代以来,公允价值会计计量模式逐步取得进展,1990年9月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主席理查德·C·布雷登指出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市场工作的计量属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支持SEC的上述立场,在金融业颁布了一系列旨在推动公允价值会计向前发展的财务会计准则,美国银行会计发生了一场新的革命。所谓公允价值会计,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贷款风险法分类标准即符合公允价值会计,从而也成为各国采用的标准或者改革的方向。在日本,从1998年3月决算期开始,银行等已按与美国SEC标准基本相同的标准披露其风险管理债权。 2.由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转变。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各国政府对银行的信息公开不够重视,基本上没有形成系统的制度规范披露行为、内容、方式以及惩治手段,或者即使对公众利益有所体现,也仅限于一些由银行自主决定的披露方式。在这个阶段,银行信息披露的效果很差,信息缺乏可比较性。在目前的趋势下,各国政府正在逐步加强对披露行为的管束,重点加强的设计,以逐步明确披露的内容、格式和方式。日本对根据银行法设定的反映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志”进行了反思,要求学习证券交易法所规定的“有价证券报告书”,以法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保证信息的正确、公平、公正。香港金管局则规定银行必须披露内部储备总额,公开真实盈利。 3.由内部信息规范向外部信息规范转变。一般来说信息规范机制依赖于国家的审计体系,而在以前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信息规范大多依赖于以银行内部审计为主,而以国家审计为监督的基本格局,这就造成了金融信息的不规范,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极为严重。在银行业大量的不良债权曝光后,对银行审计的反思促使银行业监管引入社会审计,这样从外部规范银行信息成为主要的发展方向。因此,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成为银行监管当局的有力支持,参与银行信息的规范工作。普化永道、毕巴威等全球著名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的方式取得监管局的委托,对银行进行外部审计,甚至在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等国,这种模式也正在大加推广。 三、对建立我国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的启示 由于体制和历史的因素,我国金融机构经营与监管透明度比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更差,信息披露是十分敏感的话题,公众应享有的金融信息权力向来不受重视。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研究颇有发展,其信息公开问题也逐渐走向规范。但是,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进展缓慢,特别是国有银行领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禁区”,而实际上银行不良债权问题十分严峻,金融机构信息封闭,虚假报告与统计信息盛行,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埋于中国金融业缺少透明度的“灰箱”运作中,随时可能引发危机。反思我国当前金融机构缺乏透明度的市场运作状况,按国际标准构建中国金融的信息披露制是十分紧迫和崭新的课题。尤其是在加入WTO的背景下,金融业开放达到一定程度时,原来没有外来竞争者没有透明度尚可隐藏的一些风险与矛盾就会大量地暴露出来影响金融运行,因此面临加入WTO的金融业,迫切需要构建国际标准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 国际上加强不良债权披露新动态对我国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有很大的启示,我国在加强银行业监管,处理不良债权等方面要大力借鉴国外经验,适时推进银行财务透明化,要在银行资产价值公允表达,强制信息披露和外部审计方面做许多建设性的工作。近期可以推进的工作有: 第一,信息主体的创造。披露制度是信息供给主体与信息需求主体之间力量均衡的结果,构造合格的供需主体是制度有效性的保证。因此,首先要界定供给主体,对信息供给形成有效的约束。从对制度的反应和行为动机这两方面来考察,管理者显然比具体操作者更关心信息对自身的影响,因此应确立信息提供单位的管理层为提供主体,并严格规定披露主体要对信息披露行为负主要责任,使其行为更加谨慎,从而减少信息阻碍。其次,要通过各种方式创造合格的信息需求主体。在向市场披露的层次上,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树立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债权人意识,逐步加大市场对内部信息披露的压力;在向监管当局披露的层次上,要明确规定监管者的职责,严格追究失职责任,提高其获取信息的主动性;在向内部管理者披露的层次上,要根据我国银行的产权特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造权责对称的约束机制,加强上层对下层的信息要求。 第二,信息技术的更新。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和通讯手段可以弥补人的能力的不足,为有效披露服务。不可否认,没有信息技术的支持,大部分信息披露制度将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因此要根据程序框架设计出多层次的信息网络,采用远程通讯和大型数据库技术,在全国构建金融数据网络,保证信息的时效性,降低信息成本。 第三,非规则性约束的强化。制度执行者的知识水平和道德素质不在规则约束之内,但对规范的有效性有重大影响。必须强调个人意识形态的培养,更新观念,选择有严格自律能力、高度责任心的人才进人组织。同时在社会上强调对市场经济道德的培养,为制度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构框架的构想。狭义的信息披露仅指对市场的信息公开,广义的信息披露应涵括所有的内幕信息在外部的任何层次的公开,披露的对象包括了所有与信息相关并对信息作出反应的主体。我国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是从广义的信息披露出发,概括了所有风险行为有抑制作用的信息公开。 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可以由四部分构成。 1.信息披露程序框架。监管所要求的信息贯穿于组织结构的第一部分,信息流动的框架要与业务流程和控制框架达成一致。因此可以依据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给出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框架。形成信息披露的一个多层次的过程。首先,从机构分层来看,整个金融组织是一个金字塔型结构,处于组织分层最底层的经营机构是监管信息的主要产生源头,其上层各组织产生的有效信息也要求被纳入整个信息、披露的对象范围中,所有这些信息在五个层次展开披露。第一个层次是在各金融分系统之内的披露,由内部监管者和出资人的利益和国家利益掌握关键信息;第二个层次是各金融分系统向中央银行的信息披露,中央银行代表存款人的利益和国家利益掌握关键信息;第三个层次是信息在各金融分系统之间的披露,由各系统关键人掌握有关市场竞争信息;第四个层次是中央银行代表金融系统向外披露信息,这包括对国内市场的披露和国际市场的披露。第五个层次是各系统面向市场的信息披露,即通过市场选择的压力达到披露信息的目的。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转轨初建阶段,第五个层次还只能处于从属地位,是有限的信息公开。当前主要构建前四个层次的程序框架,使之呈现纵向一体化的特征,减少监督成本。其次,从需求者对信息的依赖程序的分布看,呈现出以信息源为核心的发散结构,分为三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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