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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 【字体: 】  
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2:13   点击数:[]    

业务大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利率市场化程度低,金融电子化发展缓慢,彼此间正常的竞争手段主要靠增加网点数量、延长服务时间、改善服务态度等简单形式,而这一金融服务市场格局早已被外资银行所熟悉。其结果是金融资产规模在扩大,但风除被忽视,资产管理和运作仍处于较低水平,资产过于单一,主要面对国有企业从事基本业务活动,由于国有企业普遍效益低下,致使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持续上升,或是为安全起见少发贷款,致使存差过大,资金浪费,业务收入无法抵补业务支出,出现大面积亏损。

  虽然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渠道进入证券市场,但与国际保险资金的通行做法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目前保险公司的大部分保费都存入银行,导致资金运用渠道不畅、保险产品开发慢、审批慢等问题,按国际惯例,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为满足其理赔和业务支出需要,关键要把保费资金用活,但在现行管理模式下,保险公司只能将钱存入银行,再加之,近几年银行连续降息,使得保险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无法满足其理赔和业务支出的需要,许多保险公司也出现亏损趋势。

  证券业目前受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和自身业务能力的限制,其业务经营仍处于比较简单的状态,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尚未开始。证券类金融机构在分业管理、缺少必要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的情况下,股市低迷时,许多证券营业部因交易清淡,其代理性收入都不足以抵补其房租及各项开支;行情看涨,一些证券公司又常常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以提高其自营业务能力。同时,证券发行的额度管理和行政审批,导致管理部门各层次的寻租行为,使上市公司成为各利益集团争夺妥协的结果,不仅降低了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增加了发行企业及券商的发行成本与隐性支出,与国际证券业相比,存在着不规范性。

  长此以往,在国际上许多国家放松对银行、证券、保险经营机构混业经营,金融机构全能化已成为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普遍选择的大背景下,我国对银行、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及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展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上立足,由此影响到金融主体的市场运作行为及策略,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不利于金融创新,这不仅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而且也不利于金融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其产权结构的调整、技术的创新、资产质量的提高,其结果是使我国金融业素质及竞争力急剧下降,国际地位将会受到影响。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国际混业经营监管趋势迟早会对我国的分业经营监管制度产生冲击,混业经营监管将成为我国金融业最终的发展方向,针对国内金融业出现的混业经营苗头,三大监管机构应加强协调和合作,形成合力,引导和疏浚,而不是遏制和围堵,并积极做好混业经营监管的各项准备工作,迎接我国加入WTO后的各种挑战,在激烈的竞争中逐步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体制。

  1.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彼此合作的协调机制和监管体系。目前,在分业经营监管的前提下,三大监管机构应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监管中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交流监管信息,解决好分业经营监管中的问题,研究对策,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联合建立金融监管方面的公告制度、通报制度、督办制度、质询制度、金融机构整体测评制度、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统一谈话制度等,尽快建立起三者之间有效的政策协调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多渠道获取对监管有用的信息,加强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进一步规范和健全金融机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在现场检查时,相互协调,检查报告相互抄送,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同时,应做好加入WTO的准备工作,在新形势下三大监管机构应对WTO中金融服务贸易有关条款做深入研究,使金融监管具有适应性和前瞻性,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区域特点,不断进行自我完善。我国加入WTO 5年后,将对世界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藩篱将不断被突破。我国分业经营必将向混业经营过渡,在此前提下,金融监管机制应逐步考虑一体化,应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相分离,考虑改变目前这种人行、证监会、保监会三权分业的方式,由三足鼎立走向一统模式,把多个监管机构的各自为政,改革合并组成为一个监管机构,以便为服务对象提供一个金融监管服务的超市,实行统一、综合监管,逐步统一监管标准,并实现监管标准的充分透明,实现金融公平竞争,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为向全面混业监管做好准备。

  2.提高素质,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改进手段,强化联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的水平和效率。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进入,要享受统一的国民待遇,要在同一标准下实施监管,监管的标准就是国际化和现代化。而我们的监管队伍总体素质较低,手段落后,还不能完全适应这一要求,而国外金融机构全部是电脑程序化、办公无纸化、网络银行、一卡通等。国际金融业积数百年经验,早已形成了完整的经营理念,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管理队伍,而我们在这方面,尤其是混业经营监管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金融从业人员和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于提高,缺乏足够的高素质人才,不仅商业性金融机构中缺乏金融产品的研究与开发、衍生金融交易工具、保险精算和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的人才,监管机构中也存在高素质人才匮乏现象,前者将会对金融机构本身的发展带来很大的挑战,而后者则有可能制约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从现在开始,加强联合,实现监管手段的现代化,着手培养一支具有科学的经营理念和高超管理水平的管理层队伍,以尽早适应国际化竞争的要求。目前,必须尽快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对各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分工及各自的职责,各监管机构应努力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酿成巨大的金融风险。

  3.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业经营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金融业加入WTO后带来的各种挑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前,世界金融集团化已成为一种国际性潮流,各种形式的金融集团已成为金融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在积极调整和完善现行的监管体制,国家通过立法,修改和完善现行的金融法规,以加强和完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根据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际金融的发展要求,应尽快修改和不断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废止与国际金融一体化趋势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防止钻法律空子的投机违规行为发生,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条例》、《信托法》、《期货法》、《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规定》、《保险资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规,适当调整《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扩展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空间,拓宽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渠道。分业经营目前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但当综合化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后,我国的金融机构在竞争上无疑将处于劣势,因此,我国最终仍将顺应国际潮流而实行混业经营。在这期间,我们应在法律法规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银行、证券和保险通过互相参股等形式来增进沟通了解,明确直接联合,即由最高金融管理局特许或降低经营限制直至制定新的法规,使投资银行直接并入大商业银行,为日后建立综合经营的金融集团打下基础。同肘,要通过法规明确界定控股集团(或集团总公司)与附属公司以及附属公司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严格限制银行向集团总公司及其他附属公司的放款或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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