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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研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1:4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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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觉性。 2.建立明晰有序的监督机制。就是要在统一的监管政策原则下,对各类金融企业实施既政策统一又要求明晰、规范有序的分类监管体制,形成对金融企业的监管合力。对此,笔者提出“三化”监管机制。 一是监管机构一体化。我们认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监管机构内的合力形成、监管目标的一致性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从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方向及中国传统文化的缺陷方面考虑,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宜实行统一机构领导下的分责监管。这也是金融业相对不发达时期金融监管权力要相对集中的客观要求。方案有二:其一,分别成立银行、保险、证券三个监管局,由其实施分类监管,统一由中央银行管理。其二,分别成立金融。银行、证券。保险四个监管局,前者统管后三者,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服务职能。 二是监管内容公开化。金融监管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督活动,其信息披露必须遵循层次分明、公开有度的原则。对需要全社会监督的内容,包括法规制度、各种系统信息等,要通过国际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进行充分披露,鼓励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对只需在监管机构之间(不同监管部门间、不同地区间)进行披露的信息,可建立一种金融监管信息网,定期不定期披露不同地区不同业务种类的监管信息,便于相互通报情况,统一掌握尺度,特别是对关联地区、关联项目的监管,通过提供及时、准确、有用的信息,能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对需要在金融机构间披露的信息,如贷款、账户、异常支付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资信、信用状况的信息,可建立一种统一的查询信息系统,通过及时提供咨询服务,防止恶意规避监管、逃废债务行为等的发生,提高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防范水平。 三是监管形式多样化。作为实现监管目的的手段,监管形式要不拘一格,多管齐下,建立健全四种监管评价体系:其一,监管当局评价体系。主要包括现场监管体系和非现场监管体系。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或需重点解决的问题,可有选择地重点采取现场监管或非现场监管形式。这是金融监管的主要形式。其二,中介机构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年审体系和专项评价体系。根据不同需要,可以由监管当局委托或金融企业自行委托进行。这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监管当局评价体系的必要补充。其三,专家诊断评价体系。根据金融企业存在问题的难易程度和解决某些问题的必要性,可由金融企业自行委托或监管当局责成金融企业自行委托有关专家对某一环节、某一技术难题、某一服务对象的风险、信用状况等进行诊断,提出专家诊治方案,供监管当局和金融企业决策使用。这是金融监管应当大力提倡并推行的监管形式。第四,金融企业自我评价体系。监管当局应要求金融企业定期开展自我评价;金融企业要建立健全自我评价体系,将自我评价作为加强其自律管理的自觉行为;监管当局要将其自我评价与其他评价进行对比,发现差异要及时采取相应监督措施。 3.要营造宽松有利的外部环境。金融运行要规范,必须要有既宽松又有利于金融机构发展的外部环境配合。首先,要大力整治社会信用。要通过教育、宣传等措施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观念;要动员社会力量监督社会信用状况;各金融机构要采取联合行动,打击逃废债、多头开户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使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恶意规避银行监督,造成国家资金财产损失的,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要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管理社会信用,严厉打击利用银行信用、骗取银行信用、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其次,要切实规范部门行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金融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提高执行金融法规的自觉性;在制定有关政策、执行有关规定时,要尊重和维护金融机构利益;在处理部门、企业单位经济事务中,要主要联系和协调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事务;要坚持以金融法规为一切金融活动的准绳,杜绝经济金融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避免随意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小团体利益。第三,要坚决反对不当竞争。要合理界定各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区域,引导必要的正当竞争,用行政手段防止恶意竞争;要合理确定金融产品的盈亏临界点,用汇率、利率、手续费比率等经济杠杆调节和管理竞争行为;要制定明确具体的竞争规划,包括竞争范围、形式、方法、幅度等,用制度规范竞争行为;要加大对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综合利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打击不当竞争行为,使竞争既促其业务发展,又规范有序。 (二)加强监管体系与运行体系的协调配合 从我国金融运行的现状分析,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而运行体系构架滞后,发展不平衡,致使二者运行时空错位,各自行为目标不完全~致,从而迫切需要从法律、行政、经济等各方面作进一步调整。 1.法律关系的进一步调整。主要是进一步调整监管体系与运行体系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等。一方面,要增强各自地位的明晰度。主要是彻底解决政企职责不分问题,明晰代表性质和主客体关系。从代表性质上看,监管当局代表国家、代表政府、代表社会公众利益,而金融企业行为只代表企业自身,只对其所有者负责。从主客体关系看,监管当局是监管的主体,金融企业是客体,要服从监管主体的监管;金融企业是金融运行过程的主体,监管当局是客体,要服务于主体,要通过监管与服务的共同作用使运行主体不致脱离正常的运行轨道,不随意干预金融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另方面,要增强职责约束力。即通过法律调整进一步强化职责约束,解决两体系职资约束力不强的问题,使监管当局切实承担起执法的职责,金融企业切实履行守法的义务;并且,执守双方的职责权限不用行政手段规范,而用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款来详细规定;双方职权一经确立,在相当时期应保持其法律效力。 2.行政关系的进一步协调。主要解决金融运行中人员、机构、业务发展的协调、持续和规范问题。首先,人才使用要市场化。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按行政级别对等监管,而非投资产信用总量的大小来确定监管机构和人员。其根源是,占主导地位的国有银行、证券、保险企业没有取消其行政级别,其人员使用始终没能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这不但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而且导致监管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在心理和行为上的严重失衡,给监管带来不应有的障碍。因此,金融企业必须取消其行政级别,实行真正的企业化人才管理。其次,机构设置要区域化。现行金融企业按行政区划设置,不但自主性少,行政色彩浓,不符合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最优化原则,而且没有考虑某一地区对某种金融企业是否需要、需要多少、规模大小等客观要求,不符合经济核算原则,容易导致不同机构间因基本生存需要而进行恶性竞争;同时,这还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不利干预,影响金融企业运行的稳定性和监管的有效性。特别是监管机构的区域化,需要金融企业的设置与之相适应。因此,区域化设置金融企业势在必行。第三,业务经营要集约化。金融企业的集约化经营,不但有利于金融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合规经营效益,避免或减少金融企业使用不当手段得利,而且有利于金融企业集中人力物力,加大合法经营的力度,降低经营风险;不但有利于金融企业更新金融品种,提供快捷高效服务,增强竞争实力,而且有利于监管当局减少工作层次和工作量,降低监管成本,使监管当局能集中精力,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3.经济关系的进一步补充。主要是对监管体系和运行体系在管理形式、控制制度和方针政策上的差异性要求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整。首先,管理形式上要分类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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