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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还财务成果以真实面目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47:1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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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后的前几年利润虚增。 4.为了完成利润指标,采取以 贷款收息、以贷收贷从而将应放表外核算的利息纳入表内核算等数字游戏来调 整收支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 为了促使商业银行稳健经营,降低金融风险, 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以及中央银行的监管等几方面均应作 适应调整。二、调整的内容一财务制度的调整 1.贷款呆账准备金应实行分类 提取,且综合提取比例应不低于3%。目前贷款实行分类管理正在逐步推行, 为贷款呆账准备金的分类提取提供了前提条件。各类贷款的提取比例应与全国 该类贷款形成呆账的概率相接近。此外,为了防止通过人为调整各类贷款的比 例,从而实现少提呆账准备金现象,现阶段有必要再规定贷款呆账准备金的综 合提取比例。这样一方面便于监控商业银行是否少提呆账准备金;另一方面可 作为是否缴税的界限,即超过此数作为应税额进行缴税。对于贷款呆账准备金 的提取比例,目前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虽然都在进行不良资产的剥离,但考虑现 行企业的效益以及银企的管理现状,3%的比例并不高。为减轻国家财政的压 力,可采取逐年提高的办法解决。以后随着各项改革的逐步完善,国有银行真 正步入商业银行轨道后,再取消综合提取比例的限制,完全实行分类提取方法 提取贷款呆账准备金。 2.要区分商业银行为稳健经营而从财务核算上核销呆 账亦即不放弃债权的核销,与商业银行放弃债权而核销呆账的区别。从现行呆 账核销的条件及指标控制等严格的限制条件看,其实质是一种放弃债权的核销 .对于不放弃债权的核销,应赋予商业银行以自主权,国家有关部门对此可制 定一些指导性管理办法,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进行核销。且对这类贷款,商业银行不仅不向债务人透露核销的信息,而且仍要作为自己的资产视同 或有资产纳入表外核算进行管理催收。只有那些不得不放弃债权的贷款才由国 家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核同意后再核销,亦即放弃债权的核销。 3.以负债形 式筹集的资金,不再计提应付利息,改为由利息支出科目直接列支。这样做的 理由:一是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是其主要业 务,且具有连续性和稠密性,这是任何其它企业在筹资上无法比拟的。如果商 业银行也按照一般企业那样计提应付利息,显然不现实;二是一般企业的主要 成本原材料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进行成本核算,那么商业银行的主要成本利息 支出也可采用类似的方法,即先到期的存款先支付利息,也是合规的;三是目 前各商业银行的应付利息余额与应支付利息相比已少得可怜,多数行在应付利 息不足支付时,不足部分已直接从利息支出科目中列支,有的行已经过渡到直 接从利息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而不再计提应付利息,顺水推舟便于操作,也 是可行的。 4.缩短表内应收利息的核算期限,同时放宽应收利息的核销条件 .表内应收利息的核算期限,国际通常做法为3—6个月,考虑我国多年积累 的问题较多,企业负担沉重,效益差付息能力低的现状,表内应收利息的核算 期限应缩短为三个月为宜。如果从贷款逾期3个月考虑这个期限是短了些,但 是目前许多正常贷款的利息也难以收回,两项应收利息加起来还是可观的。权 衡财政税收与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涵养税源,这个期限也是合理的。为了避免商 业银行垫缴营业税及进行超额分配,对难以收回的应收利息应采取类似前述贷 款呆账的核销方式进行核销。 5.对贷款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投资风险 准备金应统一规定按核算单位计提、核销。这样有利于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也 可增强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财务成果的可比性。 (二)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的调整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最重要的是其经营理念的确定。其次是与之配套 的科学的管理办法。为此商业银行首先要确立追求最大利润与长期稳健经营并 重的经营理念。与之配套的管理办法的制定、考核指标的确定等等都应体现这 一经营理念。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决定其风险程度,商业银行的中长期贷 款又占相当比重,其质量高低要经几年才能显现,三项准备金的计提核销同样 涉及几个年度,现行的以年度利润为目标的考核指标,均忽视了这一点,具有 短期行为。在考核指标的量化上要全面权衡,不能偏废。在考核期限上,应至 少以3年为一个考核期,其经营业绩才能较真实地体现。 (三)中央银行监管内容的调整 目前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放在了市场准入、退出、业务范围 、存贷比例、利息执行等《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的监管内容上,而对于 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如贷款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核销,以贷收息,以 贷收贷等表面涉及财务成果,深层次则可能酝酿金融风险,影响其长期稳健经 营等,同样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监管内容则不够重视,为此中央银 行应明确内部监管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四国家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管理 的调整目前,国家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主要是通过中央银行及财政等 部门进行,具有一定局限性,而对其经营决策、日常运作等重要事项的监督管 理几乎处于真空,缺乏必要的约束,也是导致其财务成果水分较大难以长期稳 健经营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应成立监事会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通 过上述调整,虽然在短期内国家利税收入要受到很大影响,但是它可以挤掉财 务成果的水分,还财务成果真实面目,便于国家经营决策,还可以涵养长期稳 定的税源,更可以增强国有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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