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定,与普通公司的破产并无二致。这是与我国国情和国际通行惯例严重脱节的。因此,当前我国应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先进的银行破产立法,尽快修订《商业银行法》或制订单行的《银行破产条例》,建立起科学且具有较强独立性的银行破产制度,以促使已破产银行规范有序地退出金融市场。 (二)对潜在金融风险的化解 一是可考虑建立地区性互助形式的储蓄存款专项基金或存款保险公司,以适时提供给发生危机的中小金融机构必要的流动性支持,这对维持社会信心至关重要。 二是坚持持续的外部监管。就这一点,金融监管还需在以下方面改进:一是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资本金管理;二是改进呆坏账准备金提取与核销办法,要保障银行机构呆坏帐核销的自主权;三是表外应收利息期限的科学界定,以真实反映创利能力;四是非现场监管的连续性与有效性,建立货币信贷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定期数据核对和联合分析制度。 三是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是否具有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将会成为各国中央银行和国际金融市场评定银行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一个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有三个基本原则:第一,银行的董事会和高层管理监督要适当;第二,要有一个适当的风险管理过程,包括:风险的限额、测定、跟踪和报告系统;第三,建立全面的内部控制和稽核系统。在我国,应该趁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之机,尽快摸索出高效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以此提高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的效力。我市银行类机构的内控机制初步建立,但离健全目标尚远,近年来,金融案件时常发生,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足以说明内控仍显薄弱,而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业务创新带来的风险仍是未知数。2000年真实性检查结果暴露出我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在剥离之后绝对额仍在增加,充分表明历史包袱之沉重与银行内部管理改善仍过于迟缓。因此,当务之急是抓好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严格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从内部角度控制住风险,然后逐个逐个加以消除。 上一页 [1] [2] [3] [4]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