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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下区域性金融风险及其管理:温州个案研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19:02:0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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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1.紧急救助。目的是要尽快控制危机并稳定局面。主要措施有:由政府或中央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主要用于有问题机构的债务清偿;建立专项基金对有问题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也可以要求有实力的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临时资金支持;政府对有问题机构的债务(如银行存款)清偿提供保证;中央银行对有问题机构进行接管或进行其他干预,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有助于公众恢复信心;成立处理有问题机构的临时专门机构。如对“ST银行”的紧急救助,温州金融监管部门对永嘉、乐清一些城市信用社风险的紧急化解属于这一类。 2.撤消或关闭。金融机构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等原因被撤销、责令关闭的,该机构由总行直接监管的,总行要组织清算,其余由分行组织清算,如温州市泰顺县金鑫城市信用社的关闭;洞头大门金融服务社的清盘。 3.合并或归并。指金融机构间合并或一个较小机构并入较大机构之中。前者如温州市商业银行由28个城信社和6个金融服务社组成;后者如金融服务社并入农村信用社归口管理。有的还要求有对独立的相封闭运行的过渡期。 4.兼并与收购。指金融机构间的兼并与收购。一个实力较强银行以双方自愿,议价方式整体兼并收购另一个银行,如中行温州市洞头县支行整体兼并了工行温州市洞头县支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收购小法人金融机构等。 5.重组。包括股权重组和资产转让两种基本方式,这是小法人金融机构接受程度较高的操作模式,在清产核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强。一是改善其资产负债表:通过注入资本,缩减负债,盘活资产和政府弥补等方法提高债务人偿还有问题机构债务的能力。二是提高收入水平:通过减少支出,裁减人员,降低资金成本,增加收入等方法改善外部环境以提高有问题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 (三)当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几个现实问题 第一,简单合并不能解决实质问题。央行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最流行办法便是将中小金融机构归并入较大或大型金融机构。从风险化解彻底性来看是不理想的。一并了之是最方便,也最快速的,但风险的隐患并未消除,归并实际上只是化解风险的权宜手段,它只是为今后化解风险赢得时间与回旋空间而已。一般地说,出现金融风险,对其处置不能拖时间,越拖越沉重,甚至会丧失化解时机。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应下大决心、抓住时机进行化解。 第二,划时为界与承诺不能真正化解金融风险。从1998年起,央行与各商业银行总行负责人采取了划时为界,要求经营者作出承诺等办法试图控制信贷资产质量的下滑态势,要求各金融机构堵新化旧,不能再产生新的不良贷款,并将这一指标与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审查挂钩,在商业银行则与管理者奖励、职位晋升挂钩。但实施的实际效果不尽人意,收效甚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产质量近年来总体上呈持续恶化的趋势,即使经过不良资产的剥离,但不良率仍居高难下,说明限时划界,经营承诺制不能真正化解金融风险隐患。 第三,资产负债调整不能根本化解商业银行风险问题。应该讲,化解金融风险通常做法是所谓的增资减债。即通过股东或政府注资增加资本金,通过加大清收不良资产的力度,来减少债务负担,以减轻支付压力或缓解流动性危机。但从根本上讲,这种化解方式没有从根本上消除风险源。只有通过重构一个金融机构的运营机制,即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依法经营的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才是化解风险的根本之道。现在金融业竞争加剧,甚至呈白热化,一些机构只顾拉存款,展开拉存大战,肆意搞帐外经营,违规经营,这只会导致机构经营风险的聚集。必须重构金融机构竞争机制和重塑优等经营管理,注重内控的激励机制,才会真正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 第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在短期内卸下银行交给的不良资产的沉重包袱。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1万多亿元不良资产,并对4200多亿元贷款实行债转股,明显降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债转股不但降低了企业负债率,还减少了企业利息支出200多亿元。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风险资产化解的出路在哪里?至今仍在艰难探索之中。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由于其形成的特殊性,根本不具备证券化的条件,甚至与证券化的质量要求相去甚远。进行证券化的资产,最关键的条件或者说最基本的条件是,该资产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换言之,证券化的成功必然是以被证券化的资产有良好预期收益为基础的。更何况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贷款大多数属于信用贷款,没有任何抵押品和担保品,证券化处理缺乏现实基础。四、动态把握:区域性金融风险化解和防范的政策建议 (一)对已经存在的金融风险的处置 由于金融风险在每个时期,每一机构上的表现形式及特点都不同,因此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手段也迥异。政府部门和监管当局应发挥信心支撑作用,比如可建议政府部门把长期存款存入到有问题金融机构,这样既解燃眉之急,又不至于成为无偿赠与式资金缓救。有时,政府部门或监管当局也可通过清产核资,由政府部门接收该机构的全部所有权,并委托专业经营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使该机构在新的所有者手中继续存活下去,通过国有化来挽救。央行向信誉好的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来换取该金融机构向发生问题的中小金融机构拆放资金或存入同业存款等,或通过央行的再贷款展期来施救。 处置发生危机的中小金融机构方法的另一种选择,就是破产。让中小金融机构适时破产,以体现市场约束的作用,克服政府过度保护产生的道德败坏问题,这种方法国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经常运用,但我国却极为少用。一者怕会引起系统性或地区性恐慌,二者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操作经验和具体指针文本,也与我国《破产法》本身执行不甚理想有关。所以,破产作为一种有效地体现市场意志的方法,往往成为我国监管当局难以逾越的禁地。在国内外,由于金融机构与社会经济的紧密联系,金融机构“太大而不能倒闭”是可以理解的,但这话反过来也说明,小的是可以倒闭的。适当让那些存在严重管理缺陷的中小金融机构破产,可强化广大居民的风险意识与承受能力,也有利于反面激励其他金融机构改进管理,确保不被市场淘汰。要强化“我不好好经营就要被别人吃掉或出局”的市场约束机制。现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与经营机制已大为提高,应当说,已经具备较强的因极少数中小金融机构破产引起冲击的抗风险能力,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不妨一试小金融机构倒闭的市场退出之路。如果优不胜劣不汰,金融业运行就缺少了市场机制的核心和灵魂,很难期望形成富有效率的金融机构体系和完善的市场结构。 此外,金融机构并购、关闭的专项法律应该完善。商业银行间的并购将是今后银行发展大趋势之一。但从目前我国政策、法律环境来看,尚未有涉及这方面的完备法律法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处理银行危机的法律制度,以维护公众信心与利益,减少金融体系运行进程中的不稳定因素。我国的中央银行向有问题商业银行提供临时性贷款时,应充分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对它们的继续经营价值和提供贷款的必要性作出科学的预测估计和充分的分析论证,对确实无药可救的商业银行,在宣告其破产之前,中央银行不应对它们提供资金或其它方面的援助,以促进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特别是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还很不完善。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破产程序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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