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能否给企业进出口的自主权,都是害怕企业“损国家肥企业”。但事实是,我们的企业有了这一系列经营自主权后,增加了活力和效益,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力的壮大。对待企业投资证券,也应该采取类似的理念。如果企业投资股票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们应该本着企业改革的思路,通过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等方式来克服缺陷,而不应该一有问题就简单地去限制企业正常的经营自主权。 3)银行对企业贷款的管理只能以偿还能力为中心。 首先是银行的定位问题。银行对客户的监管,应以客户对贷款的“综合偿还能力”为中心,而不可能一头扎进客户的日常经营,越俎代庖。银行应该发展在市场化下的监管能力和手段,例如评核企业投资股票对该企业偿还贷款的能力的影响,进而决定是否继续给该企业贷款,和以什么利率贷款。大量的企业是将各类负债资金进行综合调度运用的,银行难以逐笔监督企业资金的运用,这种工作和责任应该留给企业的股东去做。 其次,借款企业的综合还款能力是个复杂的事物,取决于行业特性、资本、现金流等多种因素,在实践中银行找不到科学的“一刀切”的单一指标。因此,银行也就不容易找出一个简化的方法来判断客户的证券投资是否正常,是否应对其停止贷款。 4)对上市公司与国有、国有控股公司区别对待。 对于上市公司投资的监管,应该和非上市的国有、国有控股公司区别对待。原因如下:首先,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只要是经过正当的途径,例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核准,有权决定自己的包括投资股票在内的经营和投资活动。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已相对完善,股东大会、监事会和正在大力推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形成了制约机制。我们现在需要的是进一步完善这些机制,而不是另起炉灶,改用行政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中国证监会最近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总之,应认识到企业投资股票市场在市场经济里是一种正常现象,对于其中出现的问题的处理,要努力同企业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相吻合,通过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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