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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不容缓:也谈投资者权益保护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19:00:4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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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内容提要: 最近,中国人寿在美国遭到了集体诉讼,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也从5月16日延长到了8月16 日。这些事件让我们重新提起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本文介绍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定义及其理论基础,陈述了目前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最后给出了改善投资者权益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投资者权益、投资者权益保护 一、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定义以及其理论基础 (一)什么是投资者权益保护 在资本市场中,投资者的基本权益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证券赋予的权利,如股票赋予的股权、债券赋予的债权等;二是信息知情权,即充分了解相关证券的各种公开信息的权利;三是证券交易权,即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买卖证券;四是交易选择权,即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充分选择适合自己投资需求的证券品种、数量和交易方式。所谓投资者权益保护,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充分而有效地落实投资者的这些基本权益。 (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而证券投资收入正是一种要素收入。 投资者在证券市场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是获得红利和利息收入;二是获得买卖证券的差价收入。对于投资者投资证券所获得的红利和利息收入而言,与其他要素收入一样都是所有权收入,因为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作为一种直接融资的方式成为企业资本金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与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一起直接参与了价值或财富的创造过程。因此,根据要素报酬理论,证券市场投资者作为资本要素的所有者应该按照其所提供的资本这种生产要素在生产或创造财富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大小获得适当的报酬(即一定的投资回报或资本利得)。 而投资者投资证券所获得的买卖差价收入,实际上是一种风险收入。这是因为:证券价格反映了资本市场上的证券供求关系,而证券供求关系的形成又取决于不同投资者对证券偏好的不同;与这些偏好密切相关的不是证券所代表的具体的实物资产,而是对这些资产所具有的价值和前景等的判断,判断的依据是投资者获得的各种信息或自己的经验。因种种原因,投资者并不能保证自己的判断一定是正确的。因此,可以说,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承担着很大的风险,而买卖差价的收入正是对这种风险的一种合理补偿。总的来看,这种风险收入处于从属地位,因为它虽然不是由现实的收入而是由预期的收入所决定的,但预期的收入却是建立在现实收入基础之上的。所以,从本质上而言,证券投资收入属于要素收入。根据要素分配理论,证券投资收入是非常合理的。而且,在我国确立资本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后,它还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有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法规法律 l 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作为其立法的根本目的; l 199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作为其立法的根本目的; l 2002年底,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对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进行规范,并将保护被收购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明确控股股东和收购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l 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证券市场审理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首个司法解释,其中允许投资者进行共同诉讼。与美国的集体诉讼不同,共同诉讼不把没有明确要求参加的投资者列为原告,他们不能分享判决给予的赔偿; l 2003年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自律准则》,通过会员的自我要求和约束,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l 2004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空前的关注。《意见》涉及投资者保护问题多达15处,字数多达近900字,在指导思想中明确强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健全职责定位明确、风险控制有效、协调配合到位的市场监管体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其原因 (一)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实践中,投资者的权益常常受到影响甚至伤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证券发行主体利用信息不对称弱化投资者对其行为的约束;第二,大投资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影响甚至伤害中小投资者;第三,制度偏向,包括体制、机制等,影响甚至伤害投资者权益。 据有关资料,十余年来,上市公司从股市融资8千多亿元,机构和庄家等大投资者从一级市场申购获利2千多亿元,国家税收近2千多亿元,证券市场各中介服务机构收入也不下2千多亿元。而广大流通股东的情况,却是亏损高达9千多亿元。从微观考察,“一赚、二平、七亏”之说,不一定太准确,但是不少人都反映这个问题。周围熟悉的人士中更多的是为资本市场发展做出了无奈的贡献。提起琼民源、红光、猴王、东方电子、银广夏、大庆联谊、亿安科技等等,顺便拉出这些曾经辉煌过的上市公司名字,都会令不少无辜的投资者因受欺诈、遭损害而心寒战栗。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的公信力被破坏,股价正确配置资本资源的导向功能丧失。 (二)造成该种现状的原因分析 1、计划机制是引致各种侵害投资者权益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而这只有在不断市场化的过程中才能得以解决。 2、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全流通,是造成投资者权益受伤害的主要原因。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一天不解决,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口号就是空的,中小投资者在国有大股东和法人大股东面前就是“人为刀殂,我为鱼肉”,面对很多侵害他们利益的事没有办法。 3、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是侵害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原因。这样在机制上就不能保证上市公司把投资者(尤其是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使得投资者按资本贡献参与分红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4、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也是侵害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原因。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股票的定价机制扭曲,投资者无从进行价值判断,进而使投资者因无法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而不能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5、市场准入制度的非市场化也是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一个原因。市场准入制度的非市场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质量,使投资者因难以找到高质量的投资对象而无法保证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证券市场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分析 中国的资本市场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已初具规模,对推动我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两个方面。 1、所谓直接影响是指证券业创造的增加值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其中证券业增加值是指资本市场上的各类中介机构为证券交易及与此相关的金融活动提供服务所创造的价值,是GDP的有机构成部分。 2、所谓间接影响是指资本市场通过其筹资功能和配置金融资源功能的发挥来促进经济增长。以股票市场为例,自1990年和1991年深交所和上交所相继成立以来,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已初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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