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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不容缓:也谈投资者权益保护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19:00:47   点击数:[]    

具规模,到2004年5月,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包括A股和B股)共有1324家,到2003年底,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已达42457.71亿元,约占当年GDP的36.38%,其中流通市值为13178.52亿元,约占当年GDP的11.29%,开户数达到了 7025.41万户。表1和图1为1998年以来GDP值与证券市场宏观数据。

  表1:1998年以来GDP值与证券市场数据

  指标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国内生产总值(亿元) 78345.20 82067.50 89468.10 97314.80 104790.60

  116694.00

  市价总值(亿元)  19505.65 26471.17 48090.94 43522.20 38329.13                             42457.71

  总市值占GDP的比例% 24.90  32.26  53.75 44.72  36.58  36.38

  流通市值(亿元)  5745.61 8213.97 16087.52 14463.17 12484.56 13178.52

  流通市值占GDP的比例% 7.33   10.01  17.98 14.86  11.91  11.29

  开户数(万户)   3910.70  4481.97 5801.03 6650.41 6884.08 7025.41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图1:1998年以来GDP与证券市场数据

  (二)投资者权益保护对发展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

  资本市场的发展又是以投资者的资金支持为基本点的。对证券发行人来说,没有投资者的认购,证券无法顺利发行,发行证券并融入资金就是一句空话;在证券交易中,没有投资者的入市,证券无法成交,也就没有交易市场的存在和发展。马克思曾经说过,货币持有人是社会力量的代表。同理,在资本市场中,投资者群体也是社会的代表,他们的选择实质上是社会的选择。因此,尽管资本市场中的各种关系极为复杂,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却是其中的根本所在。

  四、改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措施

  改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尽快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是有效解决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的问题。当前要做的是按照十六大的要求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解决国有出资人缺位问题;加快国有股向外商和其他成分转让的步伐。同理,在今后解决非流通股流通问题时,要充分考虑流通股股东提供的资本溢价贡献,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

  2、信息公开。及时、完整和准确地公开一切可能影响资本市场走势和投资选择的公众性信息,是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最起码要求。从10多年的实践来看, 这需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行政信息的公开;坚决防范和打击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强化媒体的监督功能。

  3、制度公平。资本市场中的各类参与者在制度面前应当是公平的,不仅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而且证券监管部门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地位也应依法平等,因此,制度公平是公平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公平;执法的公平;处理的公平。

  4、法制公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实现法制公正。这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中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完善证券诉讼机制,提高投资者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司法程序公正。

  5、把权力还给市场。将股票发行由审核制逐步变为真正意义上的注册制。只有注册制才真正体现了市场决定的原则,从根本上解决股票发行中存在的非市场化问题。为此,目前还在执行的各类行政性审批制度应逐步取消。

  6、大力发展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股东

  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悄然兴起的机构投资者,不再以传统的抛售股票的方式来消极地保护自身利益,而是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以支配权维护收益权。在日本,20世纪90年代初对法律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修改,降低诉讼费用以提高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我国公司股票持有者的身份主要是国有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还很欠缺,这样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缺乏一种对大股东和内部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力量,容易造成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和内部经营者侵害股东利益的倾向。发展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股东,是完善公司治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有效途径。要大力发展多种类型、多种所有制、多种投资理念的机构投资者。

  7、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工作。对于证券交易所来说,自律是核心的工作。研究结果表示,证券行业应该采取的是“行政+自律”,一部分通过行政监管,一部分实行自律监管,如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这包括:不能挪用会员的保证金;保持每天4小时的不间断交易;要求会员必须为客户提供“T +1”的清算方式;严格要求帮助作清算、交易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并对从事人员进行培训;还有通讯保障等等,这些都属于自律的范畴。

  8、引入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关键还是对流通股股东作为中小投资者进行保护的机制的缺乏,例如分类表决制度。实际上,一股独大并不是问题,关键是在大股东滥用这种控制权的时候,缺乏必要的制衡和防范机制。我国目前已经在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决策上引入了流通股股东投票表决制度。 1994年有关部门就已明确H股股东为类别股东,在《赴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专设一章规定了“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要求公司在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前,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分别召集会议半数以上通过才行。2002年7月2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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