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的清白,就被视为有罪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如果在目前中国股市中实行“辩方举证”将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中国社科院“民营经济”课题组对此进行了全面深入探讨后认为: 第一,对中国股市监管来说,“辩方举证”作为一项辅佐性措施在条件具备时应当适时采用,但它不应成为中国股市监管的一项主要制度,更不应作为“唯一关键”的监管制度。这是因为,《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是证券市场主体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依据,而“辩方举证”只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条款,它不可能完全取代《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而成为“唯一关键”的监管制度。第二,实行“辩方举证”在法律制度、司法理念、法治环境、产权基础等方面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在这些方面的条件不成熟时,贸然实行“辩方举证”,不但难以发挥积极效力,反而可能引致一系列负面后果,为居心叵测者提供一个扰乱市场的机会和途径,甚至严重制约股市正常的发展。第三,“辩方举证”在美国证券监管中都很少采用。一个突出的例子是,极力主张这一观点的人自己都说“美国纳市退市股票被操控情形相当严重,其方法包括发放虚假消息用以拉抬股票。美国证券及交易委员会监管的严密是全世界有目共睹的,但依然无可奈何”。 私募基金在中国证券市场中,私募基金是用于描述通过委托理财方式将资金交给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运作的概念。2001年4月以后,私募基金现象引起了有关各方的重视,由此,理论界对这一现象的探讨也随之展开;7月份,一篇关于私募基金的调查报告中透露,股市中的私募基金总额估计在7000亿元以上,由此,使这一研究进一步更加引人关注。 有关私募基金的争论主要在四个方面展开: 一是私募基金概念。一些人认为,在全球金融市场中均不存在“私募基金”一词,因此,用“私募基金”概念来描述委托理财资金是不科学的;一些人认为,从股市中委托理财的内部关系上看,这种关系不是“投资基金”的关系,用“私约资金”(即当事各方私下约定有关投资事项的证券投资资金)更为确切;也有人认为,“私募基金”作为描述这种委托理财的中国概念有其实践的道理。 二是私募基金合法性。一些人认为,私募基金是一种违法违规现象,应予以取缔或惩治;一些人认为,在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文件中没有关于委托理财方面的规定,私募基金作为实践中的一种现象,虽不合法但也不违法,因此,需要出台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还有人认为,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中,委托理财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私募基金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不应予以取缔。 三是私募基金对股市的影响。一些人认为,由于私募基金的存在,就资金状况而应,中国股市的投资者结构已经发生明显变化,即从以个人投资者为主转变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格局;一些人认为,中国股市中庄家现象严重发生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存在大量的私募基金,这些资金要获得投资收益就只能操纵个股价格,由此,使股市运行偏离了正常态势;一些人强调,在私募基金运作中存在着一系列不规范行为甚至腐败行为;还有一些人强调,私募基金运作中的一些行为甚至比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更加规范更符合市场规则。 四是私募基金规范化的趋势。一些人认为,应当尽快出台《投资基金法》并将私募基金写入该法,由此规范私募基金行为;另一些人认为,私募基金实际上是一种金钱信托,由此,规范这一现象的不应求助于《投资基金法》,而应通过细化《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出台“金钱信托”方面的法规。 上一页 [1] [2]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