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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变革与中国金融立法      ★★★ 【字体: 】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变革与中国金融立法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18:58:50   点击数:[]    

金决定要求的外汇管理法体系,使中国顺利地从基金组织第14条成员国进入到第8条成员国的行列,比中国向基金组织承诺的时间提前了四年。这标志着中国在国际货币事务中法律地位的提高和法律义务的变化。(3)在近年来国际社会频繁爆发金融危机的情况下,中国始终保持稳定的金融形势,这与其健全而完善的国际储备管理立法和调整国际收支平衡的宏观政策是分不开的。

  但是,也应该看到目前中国货币金融立法与基金协定要求的差距,立法的明显滞后同我国金融改革和保障金融安全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没有把金融业发展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而且是战略性产业,其法律环境仍不够透明。具体表现为:(l)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央行的独立地位尚不明确,其立法尚未以市场经济为依准,在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基准利率、汇率、贷款限度等方面缺乏完善的调控手段,在从直接控制向间接调控转变的过渡中,立法的明确性不够。(2)在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自由兑换之后,资本项目自由流动已提上日程,在基金协定准备把资本项目交易纳入管理框架时,如果我国相应立法不能提前考虑这一问题,就注定了今后与基金协定要求的差距存在。(3)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并未赋予各商业银行完全独立的地位,导致金融系统独立性差,受政府干预过重,而财政税收体制上的条块化管理,造成金融业缺乏自主性和竞争性。目前对商业银行风险及破产制度立法阙如,使我国银行服务质量差、效率低,造成量现金体外循环。(4)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无论是宏观监管还是微观监管都显得薄弱,央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具体操作中缺乏明确、统一、公开、公平的监管标准应所引起的对国家宏观货币政策及立法即时监管的失误所带来的危害远远大于微观融资法的缺失。在微观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增加了企业逃税的机会,使税务负担主要集中在难以逃税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诚实缴税的其他企业,形成一种反向淘汰机制。(5)银行服务规范的落后,阻碍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育。

  通过分析目前中国货币金融立法现状,兹提出如下建议,以期能给立法部门更多的启示:

  第一,加快外汇管制松动的步伐,以金融机制带动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为人民币的自由化进程扫清障碍。中国外汇调剂中心的成立,标示着我国同世界发达国家金融体制的接轨,但以其目前的业务能力,要想达到充分发挥现有外汇资金的经济效益及多渠道利用外汇资金之目的,还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增加外汇币种,拓展业务范围,实现外汇资金优化分配;(2)中央银河应建立“外汇平准基金”(Foreign Exchange Equilibriumund)等自动补给机制,利用这笔专项基金在外汇市场直接进行买卖,以影响外汇汇率;(3)加强国内各项金融法规及配套规定的建设,《如汇交易法》、《证券法》以及《中央银行法》等。同时,将外汇调剂中心正式转化为营汇银行的外汇市场,为新的金融体制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第二,优化国际储备结构,保证黄金储备,确定适当的外汇储备并选择合理的保值措施。为维护货币的稳定,一方面应适当增加黄金储备的比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外汇储备的增值;另一方面发强对黄金市场的管理。目前,我国已制订了一些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等多个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步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同时加强外汇管理,正确处理好外汇储备严格管理立法与适度投资的关系。比如,我国在确定好适度储备水平后,可尽量在投资安全性较高的发达国家或经济稳定增长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在开展对外投资过程中,应考虑成立专门性外汇储备投资机构,履行投资职责,同时制订有关外汇储备投资管理法及配套法规,以立法保障和规范投资行为,实现投资法制化。

  第三,在取消人民币经常项目兑换限制的基础上,加强对资本项目管理的立法及操作研究,为尽早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的目标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1)对以前已有的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如对外债及对外担保的管理;(2)对新出现的资本项目下交易方式及以前尚未作出规定的方面,制定出新的法规或在原有的法规中增加相应条款,将项目融资、远期信用证、可转换债券、浮息票据等,纳入外债管理范围;(3)在资本出入境管理方面,从以前的只注意资本流出管理转为对资本流出、流入都进行管理;(4)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开放我国的居民对外投资控制,可规定每个居民每年可汇出金额上限,将对外投资纳入一个合理范围,严格限定对外投资用途,从对外亘接投资入手放开口子,同时把控制个人或机构违法挟国有资金外逃作为放开后的重点监控目标;( 5)对于短期资本流动的开放仍然要相当谨慎,以防止投机资本的流入扰乱金融市场。在对短期资本流动进行立法时,应注意参考国际经验考虑在短期资本流动开放之后用对短期资本流出、流入适当收税的办法加以限制。在资本项目管理立法上的成功,是建立国际货币新秩序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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