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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质押问题探析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17:32:00   点击数:[]    

364条第一款规定:“以指名债权为质权标的时,非依第467条的规定将质权的设定通知第三债务人或经第三债务人承诺,不得以之对抗第三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在上述立法例中,通知第三债务人为债权质权设定的成立要件或对抗要件。之所以要通知第三债务人,乃是为了维护质权设定的效力,防止第三债务人在不知情情况下向出质人清偿而使质权人的权利落空。因此,通知第三债务人是债权质权设定的公示方式,也具有剥夺出质人对该债权的清偿受领权限的机能。[5]同时通知第三债务人还可以限制出质人以转让该债权以保障出质权的安全性。普通债权设质后,债权证书即使仍由出质人占有,并再设质权或转让,也不会因此造成第三人不测的损害。一般来讲,出质人利用债权证书重复设质或再无债权证书的债券上成立数个质权时,质权的先后可由对第三债务人通知的先后决定,设质通知同时到达第三债务人时,则各质权人应当依照其债权额的比例享受该债权质。从交易安全和证据角度考虑,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也可以约定已占债权法律文书,但这并非普通债权担保生效的要件,相反即使担保权人失去对债权法律文书的占有,也并不意味着质权的消灭。




三、允许普通债权质押的意义

(一)允许普通债权质押,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不利于金融资源的充分利用,制约了金融创新和金融宽度的发展,阻碍了金融效率的提高。绝大多数金融产品都需要担保,担保资源是稀缺的金融资源。但是现行物权制度限制了担保资源的充分利用,据有关专家估算,我国有16万亿元的资产由于法律的限制,不能用于担保以生成信贷,其中包括企业应收账款5.5万亿元。[6]在我国目前这种特殊背景下允许普通债权出质可谓意义重大:一是打开企业融资创新空间,可以扩大企业再生产能力,为企业资金加油。在市场经济中,赊销是企业为扩大销售的信用销售方式。应收账款属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应收债权,以此抵押担保贷款,扩大了抵押物的范围,更加有利于企业筹集资金,展开经营。特别是对一些没有有效抵押物作担保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业务是中小企业一种理想的融资方式。二是应收账款抵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现金流和为银行提供担保之间的矛盾。例如,企业以应收账款抵押而获得的贷款,可以自由地用以经营,不受抵押的限制;而应收账款的收益,一旦付入应收账款抵押的特定账户,则不能被处置,这又保证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利益。三是对于银行来说,应收账款抵押便于控制,可以加强担保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如果企业不履行主债务,银行可及时将应收账款的收益用来优先偿还债务。
(二)允许普通债权质押,符合私法自治原则
民法的本质乃是私法,私法的精髓在于“自治”,“法律的主要功能不是指导干预人民的行为,而是赋予人民完成的行为具有某种法的效力。”[7]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思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或者是“对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后果这种可能性的法律承认。[8]具体来说,一方面,在私法自治原则之下,法律原则上成人当事人出于自由意思所为的意思表示具有法的约束力,并对基于此中表示所形成的私法上生活关系赋予法律上的保护。另一方面,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物权法属民法的一部分,也应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允许普通债权设质,其担保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完全取决于第三债务人的履行情况,而不像实物担保那样,担保权人的权利直接通过对担保物的支配就可以实现。从这个角度看,对担保权人来说,接受一般债权设质,确实比采用实物担保风险大。然而根据私法自治的理念,既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质权人同意接受普通债权出质担保,表明他愿意承受由此带来的风险。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自己才是自身利益的最大追求者和最佳捍卫者,每个进行交易的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应有足够的理智去判断债权质押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和利益。在接受债权作为质押标的之前,质权人应该会对设质债权的风险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就像抵押权人要对抵押物进行考察一样,质权人也会对出质债权的种类、数额、履约的风险等进行考量,因此允许普通债权设质符合私法自治原则。
(三)允许普通债权出质,符合担保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质权原本限于有体物,但动产质权以占有动产为其成立存续要件,有其弊端:一是出质人丧失了对物的直接占有和使用收益权,而质权人又不能实际利用质物,从而使质物的使用价值不能得到充分利用;二是质物由质权人占有,质权人必须对其承担保管责任,实为一种负担。因此担保物权一个发展方向就是权利质押日渐增多,因为以无体财产权设质可以克服动产质权的上述缺陷。普通债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相比有其优点:首先,以普通债权出质,其设立成本比相较实物担保要低,它的设立无需登记,可以减少登记费用;其次,普通债权对债权人本人来讲在其到期日之前无较大使用价值,以其交换价值来设质可以融通资金,体现了市场经济“物尽其值”的价值取向。最后,在我国市场经济信用不发达的情况下,允许普通债权设质还具有其特殊意义。普通债权顺利实现时可以同时导致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有利于我国减少三角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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