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此3条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如果将中国目前的土地制度进行简单的总结,可概括为国家和集体两种所有,国家拥有高度集中分配土地资源的权力,国家规定和管制城乡土地的用途,建设用地绝大部分只能用国有土地,集体不可购买国有土地,国家强制征用集体土地。
二、现行土地制度供给结构与需求的矛盾和冲突
以以上内容为核心要素的土地制度供给,与目前和将来经济发展结构转型,以及总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对土地制度的需求,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和冲突,陷入了现行土地制度运行的困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无性及其衍生问题
现行土地制度架构中最大的困惑,是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的虚无并衍生出诸多问题。从所有主体来看,村委会既不是经济法人,也不是一级政府,作为当地村民的社区性自治组织,来充当集体土地财产的所有者代表。在村民现有民主法制知识积累有限和文化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土地集体所有往往成为实际上的村长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这样的问题相当普遍:即村长或者村委会少数人出租和变相出卖集体土地,从中寻租;侵占、挪用国家征地的补偿;多留机动地和集体田,频繁进行土地承包的调整,从中谋利等等。
目前,农民负担沉重,而且屡减不少,减负和增负反复,实际上与土地集体所有与农户承包经营制度为基础的经济关系有关。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虽然过去在打破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发挥农民积极性方面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发展到今天,许多县乡村以土地集体所有权为强制手段,以农户承包的土地为基数和借口,巧立各种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户承包实际已经异化为县乡村三级向农民进行各种税费入亩、强制种农业特产并收特产税等的一个搭车收费,并政权化、强制化、永久化的制度机器。
从集体所有的内部结构来看,可分为明晰每个农户财产权的集体所有和不明晰每个农户财产权的集体所有。就前者来看,由于农户无法明确自己产权部分的价值、增值和收益,由于财产、收益的不透明性和不确定性,农民的工作动力和财产保护的自觉性受到极大的影响。
这就是我们20世纪70年代末期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改革的原因。明晰每个农户财产权,可分为明晰实物财产权和明晰价值财产权两种路径。在农村土地制度上,我们实行了明晰使用权的限定下,耕地实物承包使用这样的财产权,即将土地的使用和经营权在一定的时间内归于农户。但是,这种实物长期使用权的每个农户明晰和分割,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果使用权的交易受到限制,规模经济、专业化生产和现代家庭农牧场组织形式的发展必定会受到限制;在村办企业较多的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土地的统一使用也受到限制;土地被用在非农业上的农户和土地仍然被用于农业的农户,无法均等地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收益等。
土地集体实际的所有权力受到国家的限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村组织和农户基本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而实际上没有租让权、交易权和抵押权。集体不可能将土地的所有权转卖给另一集体组织和公司,更不能将土地出卖给个人。耕地转变为建设和住宅用地被国家严格控制,耕地和宅地基本上不允许交易。《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虽然担保法上规定集体建设用土地可以抵押给银行而贷款融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受到村镇规划、各法律条例之间衔接、程序规定的缺乏等等原因,根本不可能实施。财产只有交换,才体现和具有其价值。由于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变更受到国家的管制,不能交易和抵押,因此,农村土地除违法改变用途和交易的以外,基本上无价值可言;并且也是目前信贷资金难以融向农村和农业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性原因。
(二)集体土地被征用为国有土地的不平等性及其衍生问题
集体所有土地的交易只能被强制征用给国家后进行。市场经济中,土地作为财产如果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所有,则其交换双方在经济和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双方通过谈判协商确定土地的交换价格;而多个购买者和多个出卖者的竞争,使土地价格达到均衡和合理的水平。
但是,中国土地在集体和国有之间的交易,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土地法》规定:国家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国家给集体土地确定的是补偿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即低价征用;而各地将征用的集体土地有偿出让工业、房地产、商业、金融和其他服务业时,高价出售。就一般耕地来看,全国根据地点的不同,集体大多数耕地得到的补偿1亩地低在3000元,高在30000元不等。
国有土地出让价一般1亩在10万元左右,竞争价高的达到百万元以上,甚至更高。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财政、各有关政府部门在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转变为国有土地时,从集体土地中转移了巨额的价值。并且,城市除了过去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从农村积累资本外,现在农村则更多地被迫通过土地的不平等交易向城市提供积累。而且一些被不平等征用的土地并不是提供用来建设公共产品或者发展国有企业,其中许多成了非国有企业,甚至私人资本的财产来源。
由于集体所有土地对于每一个农民实际上的不明确性和虚无性,一些农民从集体中分得少量的征地补偿款后,成为了无土地、无工作岗位、无社会保障的流民。国家给集体的补偿,就分配到农民手中而言,从中县乡村三级还要有各种提取,到农民手中每亩征地获得的分配大约在2000元到30000元以下。农民与村委会就征地补偿的分配进行了博弈:村委以要投资办企业,加强集体经济,防备村民吃光分光而无以后的保障等为由,尽可能多留一些;村民以村长和村委可能将征地补偿贪污、挪用,办企业中吃回扣、让自己亲属就业,投资办厂可能亏损等等为由,而尽可能争取多分配到每个涉征农户。博弈分配的结果:如果村长和村委力量强,村里多留后,由于村民与村长和村委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无约束,确实被村长村委投资亏损的,贪污挪用的,甚至被上级政府以各种名目提走的,占90%;而如果村民力量强,全部征地补偿款都分给农民,则一是补偿不足以养老保障和创业资本额,二是由于农民投资创业素质较低、甚至家庭预算的无计划性,短期内可能将所得款消费尽,并且投资创业失败,或者再找政府安置,或者成为无业、无资产、无保障的游民。据有关研究报告,如果这种征地方式不予以改变,按照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用地的需要,20多年以后,无地农民的规模将达到1亿左右;并且,如果不能安排一种征地补偿和土地增值收益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挂钩的制度,大规模、无保障的流民将成为一个影响未来社会稳定的巨大危险源。
(三)土地管制过度和管制失效并存
政府对土地分配、使用和交易管制过度与管制失效并存。过去土地管理组织和各种法律法规体现和内涵了这样一些假设和精神:一是以为放任由市场为主配置土地资源,肯定会混乱,因此,要集中分配和管理土地。其建立在这样的假设之上,假定分配和管理土地的机构和人员能预测千千万万种土地需求并及时地组织供给,假定这种土地纵向集中管理和分配的信息成本和运行的交易成本为零,或者比市场配置低;假定各种与土地有关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没有自己的私利,他们的利益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二是各种与土地管理有关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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