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增值发展机会”。 接下来我们用前面建立的模型具体考察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两种占主导地位的征地安置制度的有效性,并对所提出的假说予以检验。 (一)计划经济时期招工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制度及其有效性 在上世纪80年代以计划经济为主的时期,我国对失地农民主要采取招工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制度。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征用农村土地后,应组织失地农民就业,并安排一定指标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招收为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的固定工,享受国家职工的各种待遇,对于未被招工的失地农民,发给安置补助费;政府对村集体和失地农民再发给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时,将被失地农民的户口“农转非”,使之成为城市居民。这种安置制度,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效:(1)被招为国家固定工,获得稳定的就业机会和工资收入,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2)在被招为国家固定工的同时获得国家提供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3)获得一定的货币补偿,有助于创业发展;(4)获得梦寐以求的“城市人”身份及相应的各种机会和福利待遇。它给失地农民带来的效益U=“生活保障+就业保障+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创业发展机会”,显然大于土地安置制度带来的效益U’=“生活保障+就业保障+养老保障+增值发展机会”,即它对土地安置制度的效益替代度U/U’>1。根据我们建立的评价模型,可计算出它的有效度为:H=(2U/U’-1)×100%>100%,也就是说这种安置制度既能让失地农民满意,又促进了征地工作,是充分有效的。这一结果与我国上世纪80年代农民积极响应政府征地,安置工作进展顺利,没有引发什么矛盾的实际情况是基本吻合的。 (二)现行的单一货币补偿安置制度及其有效性 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制度在实践中已经行不通了。首先,就业行为市场化,用工权企业自主,政府再也不能随意将失地农民安置到企业中去(即便是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其次,国有、集体企业效益不断下滑,工资低,且有失业风险,再加上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使原来附加在“城市职工”身份上的各种隐性收益也逐渐消失,招工对失地农民的吸引力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货币补偿逐渐发展成为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主要方式甚至唯一方式。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除了规定政府在征地后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外,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按照该法规定,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补助总计为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此标准补偿后,政府不再负责。通俗地说,就是“给钱不管人”。 这种单一的货币补偿安置制度,虽然满足了失地农民的即期现金消费需求,对其当前生活有一定改善,甚至也可能帮助其走上创业发展之路。但是,它明显忽视了失地农民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需求。它给失地农民带来的效益U=“当前生活保障+创业发展机会”,而且标准很低,明显小于土地安置制度带来的效益U’=“生活保障+就业保障+养老保障+增值发展机会”,即它对土地安置制度的效益替代度U/U’<1。根据我们所建立的评价模型,可计算出它的有效度为:H=(2U/U’-1)×100%<100%,也就是说这种安置制度既不能让失地农民满意,又阻碍了政府征地,是失效的。事实上,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失地农民生活逐渐陷入了困境:他们素质低、技能差,很难在激烈竞争的城市劳动力市场获得就业机会;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当领取的一次性征地补偿消费殆尽时,甚至连基本生存都没有保障。大量的失地农民成为“种地无田、上班无岗、创业无钱、社保无份”的“四无游民”,对政府征地安置强烈不满(农民日报,2003)。据报道,近年来,因征地引发的农民群体上访事件呈激增之势,已占农民上访件数的70%左右,而且大多数上访具有明显的群体性、组织性、对抗性和持久性(新华社,2004)。同时,政府的征地工作也因农民的强烈抵制而难以推进。总之,两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这些,正是单一的货币补偿安置制度失效的具体体现。 以上对我国征地安置制度有效性的实证分析,基本支持了我们所提出的“征地安置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对土地安置制度的效益替代度”的假说。正是由于给失地农民带来的个人效益太低,不足以替代原有土地安置制度的效益,才导致现行征地安置制度失效,引发了种种问题。 三、我国现行征地安置制度失效的博弈分析
那么,是什么因素促使这种失效的安置制度能够长期维持?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土地开发商—失地农民在内的四方博弈模型(见图1),对此问题进行更深入的考察。 在模型中,我们假定各方的行为目标分别为:(1)中央政府:追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全社会效益最大化;(2)地方政府: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包括财政收入最大化及官员尽可能获得升迁;(3)土地开发商(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者的统称):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获得土地,追求利润最大化;(4)失地农民:维持并尽量增加其个人效益,包括土地为其带来的生存、就业、保障、发展等效益。 图1 征地安置四方博弈模型
中央政府 (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地方政府 (财政收入最大化、获得升迁)
土地开发商 失地农民 (低价得土地、利润最大化) (维持、增加既得的生存、就业、保障、发展等利益)
(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行为。 中央政府为了社会总效益的不断提高,他要求地方政府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并以此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他将偏好于发展经济,因为这既能带来更多的地方财政收入,又更容易凸现政绩,获得升迁机会。而在维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政绩难以显现,一般只要不出“乱子”就行。如果中央政府在考评地方政府的政绩和能力时更侧重于以GDP增长、财政收入增加等显性指标作为依据,就会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重视经济增长、忽视社会发展的行为偏好。 (二)土地开发商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土地出让博弈。 土地开发商在博弈中有两种战略可以选择:留在本地投资或转移别地投资;地方政府也有两种战略:按照市场价出让土地或者低于市场价出让土地。若地方政府以市场价5单位高价出让土地,开发商将(威胁)转移到别地投资,获得7单位收益,而地方政府收益则为0;若地方政府以3单位低价出让土地,开发商留下投资,获得8单位收益,地方政府获得6单位收益(包括3单位的土地出让收益和3单位的税收增长)。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土地出让博弈
地方政府 低价土地 高价土地 7 0 7 0
8 6 6 8 土地开发商
显然,在这个博弈中只有一个纳什均衡(低价土地,留下),即地方政府面对土地开发商转移投资的可置信威胁,为使自身收益最大化,不得不以低价出让土地,否则他将一无所获。这可以很好地解释各地为招商引资竞相降低土地出让价格的现象。 (三)地方政府和失地农民之间的征地安置博弈。 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有两种安置战略:一种是不降低失地农民效益的高标准安置,另一种是降低失地农民效益的低标准安置;失地农民也有两种战略:支持征地或者抵制征地。在以3单位低价出让土地,并获得3单位的税收增长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若采取高标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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