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之于直接融资,在发展上要成熟得多在规模上占绝大部分,在作用于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程度上要大得多。但是,正是由于间接融资占绝大部分,而丽水地区的城市化建设项目和企业经济在整体上处于相对劣势,加上银行信贷政策的全省同一性,造成金融机构筹集的民间资本有很大一部分要流到区外,以致民间资本市场处于低效运行之中。深究其因,主要在于: 1、区域经济相对劣势。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丽水地区的国民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城市化建设步伐日益加快,但在全省各地级市中依然处于劣势地位。2000年,丽水市国内生产总值处于全省倒数第 二 位,比上年增长幅度处于全省倒数第 三 位,低于全省平均增幅;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及全省平均水平的40.8%,处于全省倒数第 一 位,比上年增长幅度处于全省倒数第 三 位,低于全省平均增幅;财政收入总额处于全省倒数第 三 位,比上年增长幅度处于全省倒数第 二 位,低于全省平均增幅。受此影响,尽管丽水市近年来城市化建设项目较多,企业需求资金强烈,但其不具有信贷竞争力,放到全省竞争信贷排得上号的项目和企业不多,而依规审批能顺利通过的则很少。这就在较大程度上加大了国有商业银行机构获取系统分配的信贷规模较大份额的难度。 2、银行贷款门槛过高。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唯成份论”,在信贷政策上,银行对民营经济存在着显著的歧视性倾向。《贷款通则》规定所有贷款必须有担保(或抵押),这样做是为了防止万一贷款企业到期无力或不愿还贷款本息时,以抵押物或担保单位资产来保全银行债权,尽量减少银行损失。但对于信誉较好、信用等级高、效益较好的中小企业这样做似乎有些保守与简单化,而且这样做会延长贷款办事周期,增加贷款成本,增加企业负责,反过来影响银行贷款投放。 3、银行审批环节多。没有处理好分权与集权的关系,权利过于向上集中。有时市县分支行一笔数目不大的贷款要层层经过六七个环节的审批。审批环节过多,权利上收过于集中,导致管理层次增加、贷款决策时间变长,重复劳动增多,官僚主义严重,其结果是效率低、管理成本高而且决策失误率上升。 4、中小企业信用评估办法不合理不科学。大中小型企业各有特点而且运作规模各不相同,因此对其进行信用评估的标准也应不同,各有侧重。计划经济时代银行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服务对象,贷款管理、操作办法根据大中型企业实际情况设计,现在的信用评估、贷款管理办法脱胎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信用评估贷款管理办法,带有很重的计划经济色彩,不符合中小企业的情况;各地评估管理办法一个样,这不符合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具体实际。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有简单化的倾向。这种不对资金市场进行细分的做法,不利于针对不同顾客群采取不同措施,不利于弄清风险来源,从而不利于银行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减少不良资产。 5、金融体系不完善。通过十多年来年的体制改革,丽水市已建立了市场主体多元化的金融格局,但在银行格局中,依然是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其信贷重点以往为国有企业,近几年来为大项目和个人消费性贷款;还有一家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其信贷重点为粮食收购贷款;还没有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为数不少,但信用社没有把业务重点放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上,而是把资金来源的很大一部分用于风险小、收益稳定的国债投资和同业拆借上。邮政储蓄点多面广,但其只吸收存款,而不放贷款,且把全部存款资金通过交存人民银行而流向外地。从国有商业银行看,一是各行通过二级准备金制度和系统内上存利率机制,把基层行的资金逐级集中、抽走,而在资金投放上集中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和大型企业。同时清理散户小户,严格控制新贷款户。二是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制约了基层行的信贷行为,绝大多数县市支行只有贷款推荐权,没有发放贷款和签发票据承兑权力,与当地经济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时效性和需求总量明显不适应。三是重约束、轻激励的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严重影响了放贷积极性。目前各行普遍实行审贷分离制度,第一责任人制度,对新增贷款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制。有的国有商业银行规定基层行新增贷款本息必须100%收回。 6、中小企业综合素质较差,贷款风险较大。一是技术水平较低。中小型企业往往经受不起市场风波的冲击,多数是生产设备阵旧,工艺技术落后,致使产品的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低,缺乏竞争力,一旦市场出现一些不景气,最先倒闭的是中小企业。二是企业管理能力较低。许多中小企业法人代表缺乏管理能力和管理经验,整个企业存在素质较低,管理制度不健全,信用观念淡薄、财务制度不健全,其中有些没有建立帐目,所有的情况在为主的脑袋里,这种财务上的非规范性,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但也有这种情况存在,一个看上去比较象样的企业,为了避开各种税费,没有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使金融机构无法支持。三是企业缺乏自身担保能力。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经营规模较小,固定资产较少,土地、房屋等抵押物不足的特点,大多不具有自身担保贷款之能力。 7、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目前,丽水地区中小企业自身所具有的银行贷款担保能力绝大多数严重不足,需要靠第三方提供担保发放。但在丽水地区担保制度刚建立不久,担保机构数量少、规模小、档次低,担保能力很弱,远远不能运作方式也需要不断改进完善。由于担保公司对担保企业贷款同样要承担风险,因而对申请担保企业的审查与银行贷款审查内容基本相同,使许多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同样无法获得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这些企业来说,担保公司形同虚设,依然远远达不到企业所需的担保要求和目的。同时,商业银行对信用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信用放大倍数太少。在国外,一般在10倍以上,最高的日本是60倍,美国是50倍;我国台湾省刚开始是10倍,1979年提高到15倍,1982年提高到20倍,以后通过道30倍;我国中央政府推荐为10倍,在实际操作中上海、浙江为5倍,丽水则远远小于5倍,甚至有的商业银行按信用担保公司存入该行的担保基金的一倍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极大地阻碍了信用担保公司地贷款担保效能地有效发挥。 8、金融机构票据融资业务发展滞缓。票据融资就是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我国《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规定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汇票可以贴现。实际执行情况是转帐支票很少背书转让,有些企业财务人员不知使用,银行职员也怕被骗,不敢受理背书支票;汇票使用面也很有限。其原因主要是:(1)企业懂得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多。(2)银行宣传力度不够,对票据的基本知识,没有达到家喻户晓。(3)没有专门办理票据抵押的窗口、人员,影响该项业务的发展。(4)可供企业融资的票据品种单一、使用面窄小。(5)丽水市人民银行机构向上级争取到的再贴现规模太小。 (三)直接融资渠道狭窄是民间资本市场运行低效率的根本因素。 多年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仅限于信贷,而缺少直接的市场融资渠道。股份制中小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债券、上市等方式直接从国内市场甚至是海外市场融资而没有股改的甚至是股份制改造后的中小企业却不能。国家禁止所有的企业乱集资、乱入股等社会融资活动,实际上堵住了中小企业除银行贷款以外的其他融资渠道,使一些本来好的项目,因资金短缺无法上马。 1、证券市场筹资功能缺乏。近几年来,丽水市的两个证券尽管发展较快,聚集了为数众多的股民参与证券市场投资,也确实筹集了巨额的股民资金。然而,令人扼腕痛惜的是,由于丽水市迄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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