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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清县以下基层行政官署与乡村社会控制      ★★★ 【字体: 】  
晚清县以下基层行政官署与乡村社会控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38:55   点击数:[]    

疆域也扩大数倍,县级行政单位的数目却没有相应增加。汉代全盛时期, 1180个县,每县人口约5万人。如果按此县辖人口的比例, 到晚清应有8500个县。但略为考察各朝代的县数可以看到,自汉以后的1800余年间,县级行政单位的数量十分稳定,就各朝代全盛期的大约县数来看,隋朝为1255个,唐代为1235个,明代为1385个,清代雍正时期仅为1360个。考虑到随疆域的扩大与新县的设立,施坚雅认为,原有定居地区的县数量实际有所减少,不但很少析分新县,而且县的规模随朝代的更迭逐步扩大〔19〕。到19世纪县级行政单位平均所辖人口已超过30万,辖境也远远超出汉代县的面积。这一历史现象表明,历代统治者都没有通过增置县级行政单位来扩大其基层管理体制的规模。
    
既然县级行政单位大体稳定,没有随人口增长而相应增加,那么,随着19世纪以来人口增长与乡村社会的动荡不安,县以下增设基层理民之官,不仅为加强清朝国家对基层社会的行政管理所必需,而且巡检司署等基层官缺的存在及在乡村社会控制中所承担的实际职能也表明,析分出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单位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事实上,咸同时期关于加强地方行政管理的改革呼声中,有不少士人提议在州县之下增设乡官,加强官府对乡村社会的行政管理〔20〕。冯桂芬在《复乡职议》中更提出了一套变革基层行政体制,重构乡村社会控制体系的改革方案。他提出大幅度扩大巡检司的设置,州县以下,每五千家设一巡检,每千家设一正董,每百户设一副董,由这些乡官来公断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征收赋税和维护地方治安〔21〕。可见,在晚清关心地方吏治的士大夫眼中,增置县以下基层行政建制势在必行,且借鉴已存在的巡检司,也是可以实现的。
    
然而查考地方历史文献却会发现,巡检司等基层官缺不仅没有随晚清人口的增长而增设,反而减少。以县丞署而论,在湖北省即先后至少有五个县(蕲水、罗田、广济、石首、来凤)的县丞缺被裁废,其中两个是咸丰年间裁废的,一个为乾隆年间裁废,另两个裁废时间不明〔22〕。在整个清代县丞官缺数目都较小,且只有一部分县丞署驻于县城以外的基层地方,因此这个二衙并没有成为一个普遍设立于县衙门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中介行政单位,在清代乡村社会控制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大。
    
巡检司的数目较县丞多,在乡村社会控制中的重要性也大得多。但其官缺在清代设裁无常,也没有普设于所有州县,因而其总数少于州县数。据《光绪会典》所载巡检司缺,全国巡检司总数为1029个,不及县级行政单位数目(至光绪时期县级行政单位为1500多个),这表明并非每个州县均下设巡检司。在各省的分布也极不均衡。人口密度较大、社会治安较差而又有足够财政供养能力的省,巡检司缺较多。如巡检司缺数目最多的广东省有152个,在明代即是全国最动荡不安的省, 据一项依据地方志记载进行的计量研究显示,明代广东民变的频率居各省之冠〔23〕。同时广东也是经济较发达的省,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到清代已是全国最富裕的地区之一,这些因素可能是广东省维持巡检司官缺数目最多的原因。
    
各州县巡检司设置的数目也不一,有的不设,大县则多者5个。 以湖北省为例,据《湖北通志》记载,有11个州县没有巡检司缺,26个州县设1处巡检司,23个州县设2处巡检司,7个州县设置3处巡检司,两个县设置4处巡检司。各州县巡检司的设置与否或设置的密度, 大体上是以地理位置、管辖面积、重要程度及地方事务之繁简而定。考察湖北不设巡检司的11个州县可以看出,除武昌为繁、难二字中缺外,其余10县均为简缺,而设置有34个巡检司的县,则均为要缺或最要缺的县。同一资料来源还显示,自明代至清,湖北先后设立的巡检司合计101个,绝大多数是在明代设立的,清代延续下来,少数于清初新设,清中叶已不再有新增设者,只有裁废者。注明裁废的巡检司共25个,裁废的时间:记清代者4个,太平天国时期或其后裁废者8个,其余13个情况不详。此外。还有8个巡检司虽然没有裁废,但无官署, 僦居民房或租用民房办公,注明的原因有三种情况:其一是一直没有建署,其二官署毁于水患后无力重建;其三毁于太平天国时期,毁后没有重建〔24〕。
    
湖北巡检司设置与兴废情况是否具有代表性?我们可将其与其他省份的情形加以对照。据浙江嘉善、镇海、桐乡、定海、余杭、龙游、平阳、青田八县志,该8县先后共设巡检司17个。其中有9个被裁废,另有两个无官署,赁民居办公,也没有清中叶以后添设者。此外,温州府明代共设有巡检司11个,清代从顺治九年至康熙二年先后裁废3个, 雍正时添设1个,此后至清末无增减,维持9个,总数比明代少两个〔25〕。从上述各州县来看,浙江巡检司设置情况与湖北大体相同。可以认为,以上所举证的湖北与浙江巡检司设置的情况,大体上反映了各省的一般情形。总之,以捕盗缉奸、维护基层社会秩序为主要职责的巡检司官缺,并没有随着19世纪以来社会动乱的加剧而加强,反而还被削弱,其官缺被裁废及部分巡检司无署办公,即反映了这一情形。

三、基层官缺萎缩的原因

    晚清以来,当乡村社会动荡不安,民变四起,对清朝国家而言迫切需要加强基层社会控制之时,以维护社会治安为责职的巡检司等基层官缺却在逐渐萎缩,成为一个无足轻重、不为人所注意的职位。至清末民初,或者为新设立的警察分局所取代;或者为乡镇自治机构所取代。专注于皇权集权统治的专制者为什么不适应人口增长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扩大和强化它的基层行政建制?清朝统治者为何对曾经在乡村社会控制网中承担重要职能的巡检司署,听任其萎缩不振?
    历史学、人类学及社会学家对中国乡村社会的研究已证明,清代从州县衙门到乡村民户之间的社会控制,并不完全依赖于国家机器,地方士绅与乡族组织不仅是乡村礼俗控制的承担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法律控制的执行者。清朝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他们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管理,然而士绅与乡族礼俗与法律控制功能的发挥,是建基于一定的物质资源之上的。在农业生产技术并无突破性发展,农业生产力没有大的提高的条件下,农业产品的剩余并没有随人口的增长而增加,相反,在耕地面积与农业生产力不变的情况下,人口增长越大,消耗掉的农业产品越多,剩余越小。这样,国家若需根据人口增长与社会发展需求来加强社会控制与管理,无论增置县级行政单位,还是析分次县级行政区划,增加巡检司等基层官缺,都意味着基层衙门与国家官僚队伍的巨大增加,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扩大赋税征收以供养庞大的衙门与官僚队伍。但扩大赋税征收,必然影响地方士绅与乡族的利益,尤其在清代实现摊丁入地的赋税改革以后,地主士绅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加大赋税必然削弱他们的物质基础,并引起其不满。在这样的情况下,清代国家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若大力扩大其基层行政体制,由国家设置官署直接控制乡村社会,势必加重地方士绅与乡族的赋税负担,引起后者的不满,削弱了朝廷在乡村社会的基石,从而增加社会控制的难度;若指望和依赖士绅与乡族承担部分社会控制职能,就必须承认其利益,这样国家赋税的增加就必须受到限制,国家的行政管理编制也不可能随人口增长而扩大。清朝统治者显然是选择了后者,有清一代地方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并无扩充,而地方绅权与族权逐渐扩大,士绅与乡族对土地的占有不断增加。
    衡量清朝州县地方的财政能力,可为上述推理提供一些佐证。清初以来清朝政府通过设立奏销制度,实行了财税管理上的高度中央集权化。清朝政府既要维持轻徭薄赋,不致大幅度提高对乡村的财政榨取,又要保证中央的财政收入,因而往往裁扣地方经费,从而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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