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掏钱。2001年,中国股市共有698家上市公司派发2000年度现金红利,占已公布年报公司的比例为62.77%。有500多家公司既不分红也不派现。在派现分红的公司中,有近200家公司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不足1元,其中一大批公司每10股派现在0.2元以下,扣除税费后,到股东手中的现金红利每股只有1厘钱。 第四种类型:财富创造型 与瓜分型大股东不同,有些大股东则是利用股民的资金和上市公司的平台,以对全体股东极端负责的态度,兢兢业业地工作,踏踏实实地创造,使上市公司价值迅速提升。结果,不仅广大中小股东得到了好处,自己也从这种创造和升值中得到了应有的回报。新疆德隆集团对屯河股份和天山股份以及沈阳合金等上市公司的整合,华立集团对重庆仪表、海南恒太等上市公司整合,就是这种财富创造大股东的代表。 问题出在大股东一股独大 据统计,截止2001年4月底,我国1102家A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高达44.86%,其中超过50%以上的达890家。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仅为8.22%,为第一大股东的五分之一以下。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着本质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控制权上。不少业内人士都在呼吁同股同权。事实上,同股同权在某些方面可以实现,如表决权,分红权,但在另一些方面不可能实现,如控制权。 在中国做资本运营,一项主要业务是收购分散的未上市股权。这些分散的未上市股权的收购价比较低,比如每股1元、2元不等。但这些股权一旦集中起来,就会发生质的变化。收购时是分散的股权,因而是没有控制权的股权;收购后,是集中的股权,成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因而拥有控制权。如果将这种股权再整体卖出去,其价格就不是1元、2元,而是2元、4元或3元、6元等等,价格要翻几番。股权由分散到集中后为什么会溢价?这溢价的部分就是控制权的价格。可见,控制权也是一种资源。 有了控制权,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上市公司的命运,从而决定中小股东的命运;就可以将上市公司作为变戏法的道具,通过变戏法将中小股东的口袋掏空。亿安科技的大股东罗成等正是成功地运用了这一道具,上演了一部十分精彩的戏法,从中小股民口袋里卷走了几十亿元的暴利。罗成等人为什么能将亿安科技的股价从1999年初的9元左右,炒到2000年2月的126.31元?就是因为他在最高时控制了85%的流通股,成为绝对的大股东。绝对的大股东霸主地位,不仅为他制造“开发电动汽车”、“开发纳米技术”、“与清华大学合作”、“网络工程”、“生物工程”等一个又一个的所谓利好消息提供了方便,更使他自买自卖、抬高股价的运作易于反掌。 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是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制度性问题。 首先,在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小股东在信息占有上就不平等。如果说小股东因持股较少,或因获取信息的费用较高而采取偷懒和搭便车的办法,则大股东因持有股份较多,不得不随时掌握上市公司的各种内幕,大股东的特殊地位,也使他比较容易获取信息。 其次,大股东一般都能参与和控制董事会,选派和控制经营者,具有中小股东所不具有的特殊地位和权力。事实上,许多公司大股东和经营者是合二为一的。大股东是真正的经营者,经营者是按大股东眼色行事的高级打工仔。 大股东一股独大,实则关键人“一人独大” 中国上市公司的主要特征是,多数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上文谈到,我国1100多家A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达50%以上的达到890家。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中,80%以上为国有股东,其中大多数以国有控股集团公司的形式出现。 国有股一股独大与中国股市的背景和国有股上市的方式有关。 国有企业上市主要是为了两个目的:一是融资,二是改制。所谓融资,即许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已经很高,再增加贷款,资产负债率就会更高,支付利息的压力就更大,于是就想到上市,向老百姓直接融资;所谓改制,即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单一,不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上市,在国有股权之外吸引一部分非国有股权,实现股权主体的多元化。 对国有企业的改革,长期存在两种思想的激烈争论。主张改革的人希望国有企业所吸收的非国有股权越多越好,国有资产卖得越快越彻底越好;而反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人,则主张国有股权的比例越大越好,最好是所有企业、所有资产全姓国,如果必须卖,国有股至少也要持51%以上的股份,保持绝对控股,否则就是私有化,国有企业就变了性,政权的经济基础就遭到了削弱。 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为了增加企业的活力,解决现实的资金困难,不得不让一部分国有企业上市;另一方面,为了照顾一部分人关于国有股必须绝对控股的思想,国有股的比例不得不控制在60%以上。结果,大多数国有企业上市后都是国有股绝对控股。 当然,国有股绝对控股与国有企业上市的方式也有关系。国有企业上市不是存量上市,而是增量上市。即企业原有的资产存量不减少,上市只是在原有资产存量上增加一块新资金。因企业一定时期内上市融资的数量是有限的,新增加的资金与原有庞大的国有资产存量相比,自然只能是小头或零头。 国有股一股独大,在实际运作中变成了某个人一人独大。这个人可能是以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裁名义出现的政府官员或准政府官员,也可能是由政府官员选定的或按政府官员眼色行事的原国有企业厂长、经理或党委书记。 无论这个人是政府官员还是政府官员指定的厂长、经理,他的行为准则是,必须贯彻政府首长的旨意,上市公司,股民的资金只不过是贯彻首长旨意的工具。比如,上市公司美尔雅以16596万元溢价60%的价格受让大股东美尔雅集团的“磁湖山庄”,即使不算一年1300万元左右的折旧,其经营成本也要超过1000万元。上市公司以2亿元的真金白银从大股东处受让一个亏损的牧业,其背后或多或少地也是政府推动的结果。又如,某上市公司的董事长长期由该市的一位官员兼任,政府给他的任务是招商引资,将开发区的地尽快卖出去。于是,他就利用自己兼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的便利(该公司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都由他说了算),将股民的数亿元资金用于大规模的厂房建设。作为政府官员,招商引资的政绩明显;但对上市公司来说,不一定需要建那么现代化的厂房,完全可以从该城市买几个或租几个闲置厂房,同样可以达到所要求的生产目的。 以上这些“一人独大”的人,毕竟都是以权谋公,尽管这个“公”不是股民的公,而是当地政府的公;而另一些“一人独大”的人,则是以权谋私。这些人利用自己在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一方面牺牲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另一方面牺牲他所代表的国有股利益,以谋取自己和小集团的利益。结果,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并没有转移到国有大股东的口袋,而是转移到这些一人独大的个人的口袋里。上市公司不是成了国有大股东的“提款机”,而是成了少数国有股代理人的“提款机”。 谁做中小股东的代理人 现实生活中有三种人在充当中小股东的代理人:一是国有股权的代表——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二是股份公司的经营者,这些人不是以国有大股东代表的身份,而是以职业经理人的身份出现在中小股东面前;三是家族企业的老板。 国有股权的代表和职业经理人有一点是一致的,即他们自己在企业都没有股权。他们对企业负责不是源于他们的切身利益,而是源于他们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问题恰恰在于,中国社会至今还没有形成一批职业道德高尚的经理人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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