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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聚力量,保证和调节社会的运转。对于这种社会内部的内在调节力量,斯密常常用“自然”这个字眼来表述:“个人的利害关系与情欲,自然会使他们把资本投在通常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但若由于这种自然的倾向,他们把过多资本投在此等用途,那么这些用途利润的降落,和其他各用途利润的提高,立即使他们改变这错误的分配。用不着法律干涉,个人的利害关系和情欲,自然会引导人们把社会的资本,尽可能按照最适合于全社会利害关系的比例,分配到国内一切不同用途。”[12]应当指出,尽管社会和经济的运行好像是由个人的经济逻辑得出的,但斯密在这里并不是在试图从经济的逻辑推导出社会经济的秩序,而是在通过对社会和经济现象的描述来说明自然秩序本身,说明社会历史当中的自然秩序必须要通过个人的经济理性才能得到实现。
斯密的论述,反映出斯密理论体系中蕴含的哲学观点,那就是对于自然秩序的信仰。一方面,和同时代人一样,斯密认为自然秩序必然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在社会科学领域,在现实经济运行的整体观照当中,他对自然秩序的信仰又总是可以找到实证的依据。因此,对于斯密的理论体系,你很难说究竟斯密是首先信奉自然秩序观然后由此得出推论,还是斯密首先观察经济的经验现实然后总结出了他的自然秩序观。也许,一开始,自然秩序观和现实经济运行之间似乎总可以找到相互印证之点从而促使斯密逐渐形成了对于自然秩序的兴趣,后来自然秩序观进而成为斯密信奉的哲学并成为了指导斯密研究现实的自觉的方法论。
同当时代的许多人一样,斯密把自然规律和自然秩序作为第一位的东西。而在社会领域,虽然自然秩序高于人的理性,但自然秩序又必须通过个体经济人的理性才能够得到实现。斯密认为,由自然秩序出发,整个社会有一种自然并且合理的分工秩序。这就是说,每个个体的人,都在这样一个整体的自然秩序里面占据独特的地位,发挥着独特的作用。那么显然,斯密所谓“看不见的手”范式的内在逻辑就是,只有也只要每一个个体都尽可能充分地发挥了它的积极性追求自身财富的最大化,整个自然秩序才能也必然就随之水涨船高达到整体最优。可见,在个体的人发挥作用之前,它已先验地在自然秩序当中被赋予了独特的使命。“看不见的手”范式和“经济人”人性假定才获得了成立的依据。因此,斯密整个的《国富论》,与其说是对看不见的手范式的证明,倒不如说是对自然秩序这样一种哲学信仰从经济学角度作出的说明。
由斯密的自然秩序观,可以合理的推论:所谓社会秩序,其实也生发于原初自然的秩序,或者,社会秩序是自然秩序在社会领域的再现,只不过,由于现实的经济人都具有理性,自然秩序要通过人的理性才能得以实现罢了。并且看来,无论人理性发挥到何种程度,在什么方向上得到发挥,自然秩序总要得到实现。因此,自然秩序的实现,也可能存在自然和强制两种不同的方式。如果人的理性符合自然秩序的要求,自然秩序就正向自然地得到实现;如果人的理性违逆了自然秩序,自然秩序就反向强制地得到实现。这启示我们,在人类张扬个性的同时,一定要对自身理性的缺陷有足够的清醒,一定要对自然秩序保持相当的敬畏,而决不要一厢情愿地用“理性为自然立法”[13]从而陷入到“致命的自负”[14]当中去。 三、“斯密悖论”如何解决? 斯密的“理性经济人”假定从其产生起就受到了多方面的非议和责难,这当中最为典型的也许就是以李斯特为先驱的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所认为的:“理性经济人”假定把道德的力量、情感的因素等排斥于经济动机的分析之外,使得“经济人”成为重视物质利益的利己主义的经济动物。应当说,这种批判认为经济人的利己本性只局限于“物质”利益本身,还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但这种观点选择“利他”的道德和情感因素来反对一般理解为“利己”的经济人本性,无疑具有敏锐的眼光和批判的锋芒。理性经济人假定的现代拓展,已经吸纳整合了这种批判,试图应用经济的逻辑来解释道德和情感的现象,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这其中包括:把精神的效用纳入到经济人的选择集当中,考察精神效用和物质效用在同等层次上的边际替代规律,应用制度变迁理论解释文化、传统和法律的演进和形成,运用数理模型对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推理和论证等等。但现在看来这种经济逻辑的拓展并没能圆满回答上述的质疑,因为现实当中存在大量用经济逻辑所无法解释下的现象,“斯密悖论”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在我看来,“斯密悖论”无法得到真正解决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学的发展,虽然细化、量化和精确化了理论本身和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却并没能突破对斯密“理性经济人”假定的狭隘理解。经济学是一门行为科学,人毕竟不能等同于动物和“物质”,试图用自然科学的方法解释人的行为,就已经抹煞了人作为万物之灵的灵性。更为重要的是,建立在把人当作一种“原子式”存在基础上的分析与整合的思维方式,本身就已经忽视了人是个性与共性、个体和整体统一的常识。正因为斯密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他的理论体系当中,“利他”和“利己”的人的双重本性才可能并行不悖。要解决所谓的“斯密悖论”,还必须从他的自然秩序哲学观谈起。
在斯密的思想体系里,自然秩序不仅是外在于个体的一种整体架构,同时也是已经内化到个体当中的人性,因此这就把道德秩序纳入到了整体的自然秩序当中,不仅使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定成为可能,而且还为“利他”的道德情操提供了栖息之所。就是说,作为个体的个人,不仅在外在的自然秩序中有自己独特的地位,而且其内在的人性也暗含了自然秩序的禀赋。这当然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自然秩序体现为现实当中的社会分工;每一个个体的人在社会分工当中都有自己独特的位置;只有每个个体都达到了“最大化”的追求,整体的自然秩序才能完美的运行;任何一个个体都不应也无法替代别人完成它在独特位置上的独特使命:“无法”替代主要是出于不确定性、信息和有限理性等方面的考虑,“不应”替代则是自然秩序赋予个体品质上的要求。因此,运用自己的理性尽力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成为现实人的基本本性和据以行事的内在逻辑。其二,自然秩序内化为人的本性之中,或者,人都具有源自于自然秩序的同等禀赋,因而,存在“公正的旁观者”和“胸中的存在者”,“它是理性、道义、良心、心中的那个居民,内心的那个人、判断我们行为的伟大的法官和仲裁者”;因而,人们都有一种“社会情感”,它包括慷慨、共鸣、同感、同情和尊重等等。[15]这也就是后人所理解的“利他”的人性之所在。当然,人的“利他”行为,也可以从斯密的“经济人”逻辑推理得出,事实上斯密在很多地方也是这么认为的。比如,他一方面认为:“自爱永远不可能是一种美德行为的动机”[16],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说,作为美德源泉之一的“情感共鸣”都不是出于自私的原则[17];另一方面又强调“谨慎之德”[18]是所有美德中对人用处最大的美德。斯密所说的“谨慎之德”事实上和现代社会当中的“诚信”一样,主要是一种从狭义“经济人”逻辑出发服从于功利追求目的的交易衍生品或交易工具。但有理由认为,斯密对人“利他”本性的分析,虽然部分地与“经济人”逻辑相联系,也带有某种宗教的色彩,(比如约翰•雷就认为斯密一直信奉“自然神教”[19])其论证也往往借用心理学哲学的方法,其思想常常显得矛盾,但斯密体系当中人的“利他”本性与他的自然秩序哲学观存在必然的联系是毫无疑问的。[20]
斯密从其自然秩序观出发,推导出人所具有的“利己”和“利他”的双重本性。其中,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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