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理论。社会主义是与资本主义本质不同的社会,我国虽然实行市场经济,但是在人民和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这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考察生产劳动理论,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从方法论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理论不仅符合“生产劳动一般”的规定,还要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特殊要求,并且两种标准应该具有一致性;(2)应符合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最新发展。比如信息劳动的地位,如何确定制度在价值中的地位等等。(3)应具有广度和深度。马克思曾提及过对社会发展有害的劳动,但没有正式纳入劳动价值论,我国目前同样存在着这样的劳动,比如毒品。只有这样分析,生产劳动理论才会真正与实践融为一体。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理论应该符合马克思从简单劳动过程考察的生产劳动。马克思认为,撇开生产的社会形式,生产只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笔者的观点与此不同,笔者认为,即使撇开生产的社会形式,任何生产都是多人在一起的集体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人除了和自然打交道以外,还要同其他人打交道。也就是说,撇开生产的社会形式考察生产过程,它应该包括生产一般和交易一般,生产一般的结果是生产品,交易一般的结果是交易品。最早的交易品是语言和一些内生性的制度(如风俗、习惯等)。财富生产的效率不仅受生产劳动制约,还受交易劳动的制约。这种交易劳动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所决定,不是人与人的对立决定的,所以马克思把资本主义企业的这种劳动划入生产劳动。由于技术的限制,早期的交换只能是生产品,交易品是作为生产集体的公共产品共同消费的,但马克思忽视交易品去考察生产过程是不全面的。随着分工和生产力的循环演进,交换的范围日益扩大,交易品可以成为商品出售,比如组织制度,计算机语言等等。从这个角度看,分工既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又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原因。分工与特定的社会形式并无本质的联系,在分工过程中出现的交易品的独立化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由此推出,商业、货币、股票等交易品都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但马克思是从利益对立的角度看待分工的,他说:“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发的,那末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异已的,与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驱使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26]在马克思看来,分工是有害的或者说分工的害处大于其带来的好处。这样,外在化的交易品,如国家只是暴力统治的工具,资本主义社会的商业只是其社会形式运行费用的耗费。这里,笔者要声明的是,分工有其害处,但分工的好处要大于害处。考察一些交易品的产生,除了结合特定的社会形式外,从生产力角度考察是最重要的。总之,撇开特定的社会形式,从简单劳动考察生产劳动,其过程是生产品和交易品相统一的生产过程,这种过程与是否有产品交换是无关的。从另一方面看,处在分工状态中的人的需求可分为产品需求和交易品需求,由于早期的交易品是内生的,获得交易品是自然的免费过程。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交易品的生产和生产品的生产一样,必须用等价的劳动去交换。
从简单劳动过程考察生产劳动的第二个争论点是关于产品的物质规定性。有学者把生产劳动限定在物质产品领域,而从整个资本论内容来看,马克思并没有局限在物质领域考察生产劳动。在第一卷之所以出现那样的论述,笔者认为是为了分析的方便,马克思只是从商品上提炼“生产一般”的含义,而马克思的商品是与剩余价值联系在一起的物质产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考察生产一般,必须从整个财富领域考察。笔者认为应该这样理解,自然不仅包括纯粹的自然,还包括人化的自然。比如理发,从简单劳动过程来看,消费者发型的改变就是人化的自然;再比如歌唱,倾听者从歌唱者那里获得了“美”的使用价值,他消费了这样一种无形产品,他必须为歌唱者的劳动付酬。
综合以上分析,从简单劳动过程考察生产劳动,就必须包括生产品和交易品,另一方面也包括物质产品和无形产品,这与产品的存在形式和消费方式均无关系。这样来理解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不仅包括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劳动者的劳动,还包括政府公务人员的劳动,甚至抢劫、盗窃、贪污和腐败等行为。笔者之所以这样,因为马克思是在坚持人性善的道义立场上考察生产劳动的,而实际情况是生产力和分工的发展突出了人的自我利益,人性是发展变化的,人的本性“一半是动物,一半是天使,”人的本性具体如何是无法衡量的,为善的劳动和为恶的劳动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为了个人利益。同时,笔者认为,只有这样分析生产劳动,生产劳动理论才会与实践融为一体,制度、法律、契约等交易品在现代生活中才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还应该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从特殊的社会形态考察生产劳动,也就是从“生产特殊”和“交易特殊”考察生产劳动,也就是部分生产品和交易品中体现的劳动,或者是部分交易品和生产品在一定条件下体现的劳动不再是生产劳动。马克思说:“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27]可见,一个具体社会形态的生产劳动,不仅要符合“劳动一般”,还要符合“劳动特殊”。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生产的目的与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根本不同了,它不再是为了少数剥削者的利益服务,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因此,凡是能满足这种需要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这样,从简单劳动过程得出的生产劳动在这里就不够了,因为对社会有害的劳动不再属于生产劳动。对于有害劳动,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1)其使用价值是有害的,比如毒品,当前,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把生产毒品的劳动列为非生产劳动;(2)从生产力角度看,信息、制度等交易品一般是通过提高生产效率来体现其使用价值的,如果生产力提高,其体现的劳动是有益劳动;否则是有害劳动。比如,贪污腐败会增加交易费用,降低交易效率;用于坑蒙拐骗的信息,也会降低社会的信用度,从而增加交易费用;(3)从外部性角度看,有些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除了消费者本人获得的效用外,其他人也可能获得效用。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对于产生负外部性的产品,其价值取决与消费者获得的正价值与其外部性造成的负价值的综合值。(4)有些产品的使用价值看是有益的,但与现行制度相抵触,这时,界定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要综合考衡。如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我国禁止私人贩运小麦,而在当时运输小麦可以加快粮食流通,对社会是有益的,这就要制度改革。从消费者角度看是有益的;但从社会角度看,他造成了制度混乱,创新趋减,其对生产力的破坏远远大于其本身的价值。把以上从不同角度得出有害劳动排除在外,其他任何劳动,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生产生产品的劳动还是生产交易品的劳动,都属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
最后,还要从市场经济角度考察生产劳动,从市场经济考察生产劳动,也就是从商品的角度考察生产劳动。如果撇开商品与剩余价值有关的规定,商品就表现为用于交换的产品,以及为交换服务的交易品。从市场经济考察生产劳动,是统计国民收入的需要,国民收入是用货币统计的,产品只有表现为货币,才有可能成为国民收入的一部分。完整的国民收入应包括一切财富的价值,它等于有益财富和有害财富之差或者表现这些财富的价值之差。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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