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生产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是这样。但是,生产劳动者为他的劳动能力的买者生产商品。而非生产劳动者为买者生产的只是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使用价值,而决不是商品。”[12]以上是第一层次。在第二个层次,“随着资本掌握全部生产,……生产劳动者和非生产劳动者之间的物质差别也就愈来愈明显地表现出来,因为前一种人,除极少数外,将仅仅生产商品,而后一种人,也是除极少数外,将仅仅从事个人服务。因此,第一种将生产直接的、物质的,由商品构成的财富,生产一切不是由劳动能力本身构成的商品。”[13]这样,马克思对斯密该句话的含义归纳如下:生产劳动就是生产商品的劳动,非生产劳动就是不生产任何商品的劳动。斯密的生产劳动就成了与剩余价值和物质产品均有关的一个定义。马克思批判不应对劳动的物化进行僵化的理解,他认为:“商品世界分为两大类;一方面是劳动能力,另一方面是商品本身。”[14]“斯密本应承认,生产劳动者是生产商品的劳动,或者是直接把劳动能力本身生产、训练、发展、维持、再生产出来的劳动。”[15]在这里谈的生产劳动的意思是,一个劳动者,只要他用自己的劳动把他的工资所包含的那样多的价值量加到某种材料上,提供一个等价来代替已消费的价值,他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为了把这种定义下的生产劳动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劳动合二为一,马克思在第三个层次写道:“如果我们把劳动能力本身撇开不谈,生产劳动就可以归结为生产商品,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16]为进一步纯洁定义,马克思把家仆生产的物质产品和为资本家雇佣的演员的劳动排除在外。最后,马克思认为,如果以上全部撇开不谈,生产劳动就是生产商品的劳动,非生产劳动就是生产个人服务的劳动。
综上所述,笔者对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理解如下:(1)马克思的生产劳动是与人和自然交换的过程有关的劳动,无论是生产物质产品(包括商品),还是非物质产品(生产能力)的劳动者都是生产劳动者,这样,马克思把人和自然的关系引起的管理劳动、监督劳动和科技劳动划入生产劳动是正确的。同时,由于把交易一般排除在外,导致商业劳动、信息劳动和制度中的公共服务所体现的劳动也被排除在外;(2)马克思的生产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是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为了不和第一条标准相悖,马克思把交易领域的劳动全部排除在外,并且对直接生产过程的管理监督劳动加上另一重性质,即还存在剥削的性质,也就是说,由人和自然关系引起的管理劳动创造价值,由人与人的对立引起的管理劳动不创造价值;前者属于生产劳动,后者属于非生产劳动;(3)提供服务的劳动是商品,但这种服务必须是由自然限制引起的服务,或者叫生产性服务,而由一定的社会形式引起的服务,是没有价值的,该费用是社会运行的虚耗。 三、对国内理论界研究的简单评述
国内学者对生产劳动理论的研究,大多是采取以上提到的三个分析角度,只是有的学者从一个角度进行分析,有的学者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个角度。苏星[17]教授认为,只有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不从事物质产品的劳动就不是生产劳动。谷书堂[18]教授认为,生产劳动不能只以物质产品生产为限,而应扩大其外延,提出各种劳动都是生产劳动。他认为,马克思在讲到人的需要时,既包括物质需要,也包括精神需要;在讲到财富时,既包括物质财富,也包括精神财富。因此,要扩大劳动的外延,创造价值的劳动,既包括创造物质财富的劳动,也包括创造精神财富的劳动。唐任武[19]认为,不应该以是否创造物质产品,也不应以价值的实现方式或产品的购买方式作为判断的标准,只要创造出价值,具有国民经济统计意义的有效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宋则行[20]教授认为,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观点,可以作如下简单的概括: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中,无论是生产作为商品的物质产品的劳动,还是以活动形式提供服务的劳动,只要生产剩余价值的,就是生产劳动。这种概括,经过必要的调整,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无论生产物质产品或者为生产、流通、生活提供服务的公有制企业经营单位使用的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
笔者认为,以上的学者,有的从简单劳动过程界定生产劳动,从马克思的文献中寻找依据,但忽视实践的发展;有的以社会形式规定性考察生产劳动,目的是为了突破简单劳动过程对生产劳动定义的限制,但造成很大的脱节;还有的学者自立标准,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则只有实践产意义,而没有理论价值。笔者认为,马克思划分生产劳动理论的标准从方法论角度看科学的,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生产劳动也不例外。从简单劳动过程考察的生产劳动的含义应该在任何社会适用,从特殊社会形态考察的生产劳动应以从简单劳动过程考察的生产劳动为基础。
两个角度。何炼成教授认为,分析生产劳动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从简单劳动过程出发,考察劳动的本质规定性;另一方面,从具体生产方式出发,考察这一范畴的历史适应性。[21]马克思关于一般意义的生产劳动的普遍定义和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具体定义,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不同方面来考察的。前者表明人对自然的关系,反映人们的简单劳动过程,即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从而创造新的使用价值的过程,这种关系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后者则表明资本主义制度下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即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反映着价值增殖即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这种关系和过程是资本主义制度下所特有的。[22]何教授根据此方法,对社会主义生产劳动进行了区分。从简单劳动过程看他认为物质生产部门和为生产直接服务的科研和生产性商业都是属于生产劳动。而其他部门,如纯粹商业服务部门、文教卫生部门、财政金融部门、与生产不直接的科研部门、各级党政机关部门、国防部门等则不是;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特点来考察,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特殊含义是指直接满足人民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根据以上的标志,何教授认为,属于社会主义所特有的生产劳动范畴的部门,除了包括以上所说的整个物质生产部门以外,还应包括提供特殊使用价值的服务部门和文教卫生部门等一些非物质生产部门;而属于社会主义特殊含义的非生产部门仅是:纯粹商业部门、财政金融部门、各级党政部门、国防部门等。这些部门及其劳动,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非常必要和十分重要,但是它们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使用价值,不是直接满足人民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所以属于非生产劳动范畴。于光远[23]和卫兴华[24]教授也采取了同样的分析方法,其二人与何教授的分歧点在于社会主义特殊含义的生产劳动的范围上,卫兴华教授认为物质生产领域以外的职业如歌唱家、教师等不是生产劳动者,于光远教授认为广泛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生产组织劳动都是生产劳动。
以上三位教授的分析方法是科学的,但由于没有深化马克思从简单劳动过程理解的生产劳动,导致后一种含义的生产劳动的外延大于前一种含义的生产劳动的外延。而从辨证法角度来看,“定义一般”应包含“定义特殊”,也就是“生产劳动一般”是“生产劳动特殊”的本质规定。其后果就是对现实的不同职能的划分上,出现了许多不一致或“例外”的现象。如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何教授认为,货币部门劳动的生产性有待进一步研究,党政部门中体现经济职能的劳动属于生产性劳动。[25]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劳动理论分析框架
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江泽民同志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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