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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论经济学的道德中性和经济学家的道德关怀      ★★★ 【字体: 】  
在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论经济学的道德中性和经济学家的道德关怀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55:01   点击数:[]    

中,没有人负有任何义务,或者一定要对别人表示感激,但是社会仍然可以根据一种一致的估价(着重号为本文作者所加),通过完全着眼于灾利的互惠行为而被维持下去”。 因而在斯密的道德哲学体系中,私人的利益目标和自利的行为本身并不自然带有道德上的贬义,他十分强调私人利益的正当性:“私人利益的那些重大目标——它们的得或失会极大地改变一个人的地位,成为恰当地被称作抱负的激情的目标;这种激情保持在谨慎和正义的范围之内时,总是受到世人的钦佩。” 在斯密看来,理想的道德总是具有双重性,它一方面步满足于私人利益目标与人类的利已主义本能,另一方面又要克服这种利已主义,将人类自利的动机整合诱导到有利于经济走向公平、和谐和繁荣的社会道德谱系之中。他认为“有完全道德的人……是一个能把对于别人的原始的和同情心的微妙感情和得到最完全控制的原始的和自私的感情结合起来的一个人”。而要克服人类本能的利已主义,不能依赖“人道主义的软弱力量和自然在人的心中点起的轻微的仁爱的火花”,而要依赖一些更为强大的动因,在斯密眼中,这些动因乃是“理智、原则、良心、胸中的栖息者、内心的人、我的行为的大法官和仲裁者”, 也就是斯密所说的“公正的旁观者”,那个假想的超脱的对他人和自身行为合宜性以同情心为中介而进行道德判断的中立的观察者。斯密由于早年深受古希腊斯多噶派哲学的影响,尤其是埃皮克提图(Epiktetos)的影响,特别强调克已自制的价值,试图以此来抑制人类利已主义的消极方面。 斯多噶学派认为,哲人必须具备三种品质,即精确的逻辑训练、高尚的道德修养和渊博的自然知识,而在其500余年的哲学历程中,其贯穿始终的主题则是寻求如何使人类生活与宇宙一样有秩序运行的途径,他们相信人最基本的规则应是遵循自然而生活。斯多噶派遵循自然秩序的思想和在道德问题上克已自制的禁欲主义伦理观念,对于形成斯密以利已主义为核心的经济学体系和以同情心为核心的伦理学体系有重大的影响,在经济学中,斯密发挥了以自由放任为特征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而在其道德哲学中,他表达了人类对于秩序与和谐的天性热爱。
由“公正的旁观者”、“同情心”、“合宜性”和“一致的估价”所组成的独特话语系统,建构了斯密富有特色的伦理学体系,解决了以“同情”作为粘合剂的人类社会如何以“合宜性”为标准,通过“公正的旁观者”对他人和自我行为的道德评价来维系整个社会在伦理观念中“一致的估价”,从而解决了斯密体系中莫须有的所谓“斯密悖论”,调和了利已主义和同情心的矛盾,完成了“自我赞同”向“社会赞同”的完美的过渡。 我们今天为什么热衷于谈论道德:道德的传统资源与现代困境

    历代忧世伤时的道德学家们似乎总是对所处时代的人类道德水准抱有根深蒂固的质疑态度,那种“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感喟经常频繁显现于历史文献。尽管如此,人类社会仍在不可阻挡地演进,而人类的道德观念也在不可避免地发生着变迁,如果我们不掺杂任何偏见而以冷静与客观的眼光来看待这种变迁的话,我们着实很难得出时下“道德沦丧”的判断,那些对于以往由于特殊政治氛围和时代需要而制造出来的“道德乌托邦”的天真的怀恋往往只是一厢情愿的臆想。但是在世纪末的中国学界,确实真真切切地只兴起一股热衷探讨道德的巨大潮流,伦理学家们自不待言,经济学家们也不甘寂寞。人们往往热衷于谈论一种可望而不可得的稀缺品,比如单身汉谈论女人之类,但如果将时下学者们对道德问题的关注仅仅归结为时下道德的普遍稀缺,恐怕过于失之草率了。经济学家和伦理学家们对伦理道德问题的普遍的强烈的关注不仅反映出学者的强烈的道德忧患意识和社会使命感,而且折射出整个社会在制度转型期面临道德规范的混乱与道德意识的迷茫时对于道德秩序的普遍呼唤与强烈渴求。
中国是一个有着丰厚的传统道德资源的国家,以儒家伦理为代表的传统伦理道德体系在维系整个民族的文化延续性和精神凝聚力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这种作用迄今也不应忽视,它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积极功能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士所认识。但是,一个更为重要的事实是,中国目前正处在一个由传统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制度变迁时期,剧烈的制度变迁必然伴随着国民伦理道德体系的巨大变化,伴随着国民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的转变。中国传统道德中有许多优秀的精神资源,但是作为整体,传统道德不可能提供有助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激励,因而我的现时的道德体系面临着重新整合。另一方面,尽管我们必须承认道德约束、社会习俗等非正式制度在制度形成与演进中的巨大作用,尽管我的也承认在相当程度上正式制度的实践与履行往往有赖于道德等非正式制度的强大的背景支持,但是,无论我们怎样强调道德作为超越政府与超越市场的调节力量的规范功能,我们都必须认识到,在当代社会,由于社会构成的复杂性,人口流动性加剧和道德弱化的趋势增强,道德的维系力量逐渐呈弱化趋势,这正是一个由熟人构成的“乡土社会”与一个由陌生人构成的现代市场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一个现代市场社会中,尽管道德仍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巨大精神力量,但是道德所应用的疆域正在不可避免地缩小,正式契约与法律等正式制度的功能的扩张是大势所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学家所发出的“仅有道德是不够的”的善意的提醒是对时下学者们片面鼓吹道德功能的必要的补充 。现代社会面临的激烈的社会转型和频繁的人员流动势必引起人的行为方式的巨大变迁,传统的道德评价机制和制约手段并不足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因而法律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在多元道德规范并存以及道德规范力量呈弱化态势的情形下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西方的法律观念与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有诸多不同,在西方的法律观念中,“法”是以平等关系为基础而达成的自由契约,因而法律不是对公民进行外在强制的工具,而是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和规范的手段,是公民自身道德诉求的外在体现,是上帝的旨意,因而遵守法律成为国民意识中自然的天经地义的组成部分;但是在中国的法律观念中,“法”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进行治理、统御、惩戒的工具,因而国民自然形成对于“法”的恐惧、逃避、敌对的心理状态,一旦有机可乘,使企图规避法律,因而在内心里,公民往往仇视法律,嘲讽法律,法律被认为是外在的强制力量(因而带有某种恶意),不是公民内心的诉求。道德系统的剧烈变迁和传统道德观念的崩溃,加上国民法律意识的淡漠和扭曲,是导致中国当前经济秩序混乱的主要内在原因。我们要摆脱道德的现代困境,要重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道德体系,一方面要珍视传统的道德资源,从中吸取营养,并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对现存道德体系进行重新整合,另一方面,也是更为紧迫的使命,就是要加强国民的法律意识,矫正不正确的法律观念,使传统中国社会向一个更加完善的法律社会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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