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就是一件极富时代象征意义的社会学典型现象。 茅于轼先生的《中国人的道德前景》和厉以宁先生的《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论道德力量在经济中的作用》 是经济学家探讨道德问题的两部开拓性的系统专著。 经济学家“越俎代庖”“不务正业”介入道德领域,其实是自开山鼻祖亚当·斯密便开始的一种学术传统,斯密不但穷尽毕生精力创作了划时代的经济学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旧译《国富论》),而且以道德哲学教授的身份撰写了伦理学名著《道德情操论》,从而遗留下19世纪中叶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家所提出的争论百余年而未决的著名的“斯密问题”。此后的经济学大师,如哈耶克、阿罗、弗里德曼、布坎南、诺思、西蒙、森等,都阐述过对伦理问题的看法,新制度经济学派的经济史学家诺思把包括道德在内的意识形态理论作为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大基石之一,布坎南则把经济学定位在“介于预测科学和道德哲学之间”,而阿玛蒂亚·森在《道德与经济学》中亦对此问题多有阐发。因而,尽管纯粹经济学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对价值判断保持疏离姿态的具有“道德中性”意味的社会科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济学不能以自己特有的研究方法探讨道德问题,更不意味着经济学家们会集体抛弃道德诉求与道德关怀。而事实上,我们看到的完全是相反的情形。 公正的旁观者、同情、合宜性和一致的估价:从自我赞同向社会赞同的过渡
传统信条以为,在亚当·斯密的理论体系中,存在着道德哲学领域内的以同情心为基础的价值取向和经济学领域内的以利已主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矛盾”,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如果从斯密自身的思想体系而言,完全是由某些皮相的经济学家所杜撰或由于对斯密思想的误读而产生的臆断。它本身是一个伪问题,许多学者都已作过评尽的阐释 ,在此毋庸赘述。我们所关心的是,在斯密的思想体系中,是如何将人类主观心理中的同情心与经济行为中的利已主义紧密融合在一起的,换句话说,即是斯密经由何种逻辑上的路径,从而将关注自身利益的自利行为引导到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具有社会整合意义的同情心的?用亚当·斯密自已的话讲,就是,以自我的利益动机和伦理道德标准所决定的“自我赞同”在逻辑上是如何向以社会和谐与分工合作为鹄的的“社会赞同”过渡的? 在《道德情操论》所展现的严密庞杂的伦理学体系中,斯密拥有自己独特的“话语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公正的旁观者”、“合宜性”、“同情”和“一致的估价”是四个核心的具有独创性的关键词,对这四个关键词的准确而全面的把握可以说是索解“斯密悖论”的最佳途经。 如果把“同情”仅仅理解为普通意义上的对于他人的痛苦或不幸遭遇的怜悯或体恤,那么这种理解对于深入探求斯密的思想体系无疑会造成相当程度的误导。同情是一种更为广泛的人类情感,在这种情感中,每一个人会将自我的情感置于他人所拥有的情境中,以自我的想家力去体味和经验他人的情感,因而,“同情与其说是因为看到对方的激情而产生的,不如说是因为看到激发这种激情的境况而产生的,”“旁观者的同情心必定完全产生于这样一种想象,即如果自己处于(他人的)上述境地而又能用健全理智和判断力去思考,自己会是什么感觉。” 同情不仅指与别人在感情上的共享,而且还指对人的能在感情上彼此分享的认识和理解,因而同情的根本作用在于,它是人们自身对他人进行道德评判,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赞同和否定的内在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同情是斯密伦理学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的社会粘合剂,一个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他人的赞成或反对,是一面镜子,从中可以洞察自我的品性,感知自我的行为在他人心目中(经由“同情”这一中介)的道德评价。一个人自身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评判标准与他人以至于整个社会的普遍道德情感和道德评判体系的和谐一致,是决定和引致“同情”的根本动因,“旁观者”以某种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上的“合宜性”来判断是否给予这种行为以道德情感上的同情。这就引出了斯密道德哲学体系中另外两个重要的语汇:“公正的旁观者”和“合宜性”。 “旁观者”不仅是指真正独立于行为人的真正的旁观者,而且指存在于行为人自身内心的一个“假想的公正的旁观者”,前者是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赞同或反对的道德评判的旁观者,而后者是对自我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内心的旁观者”,斯密用这个独特概念来解释存在于人类本性中的“良心”的起源和性质,这个概念与现代心理学家弗洛伊德所创造的“超我”有某种程度的类似,但是评论者认为,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在于,斯密的“旁观者”是从社会的赞同或反对出发进行道德评判,而弗洛伊德的“超我”是从父母的赞同或反对出发 ,这种区别揭示了斯密伦理学体系中对社会评价的强调,而这种基于社会评价进行道德评判的“公正的旁观者”正是通过“自我赞同”与“社会赞同”的和谐一致、通过对他人或自我行为的“合宜性”的判断来作最后的估价。显然,在这两种估价之中,自我估价是更为艰难的,由同一个自我而分裂出来的独立的评判者和被评判者之间的道德评判比对他人的道德评判更为复杂一些:“当我努力考察自己的行为时,当我努力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判断并对此表示赞许或谴责时,在一切此类场合,我仿佛把自己分成两个人:一个我是审察者和评判者,扮演和另一个我不同的角色;另一个我是被审察和被评判的行为者。第一个我是个旁观者,当以那个特殊的观点观察自己的行为时,尽力通过设身处地地设想并考虑它在我们面前会如何表现来理解有关自己行为的情感。第二个我是行为者,恰当地说是我自己,对其行为我将以旁观者的身份作出某种评论。前者是评判者,后者是被评判者” 。“内心的公正的旁观者”的概念,作为斯密道德伦理思想的核心概念之一,奠定了斯密在伦理学上的重要地位,使得他在道德哲学方面赢得了可与好友休谟平分秋色的名誉。这个“旁观者”完全是假想的,它的本质是将他人或社会的道德评判规则作为内心的道德标准,通过想象力的作用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省式的道德评价(自我赞同或自我反对),从而将带有个人心理属性的“自我赞同”转化为带有社会属性的“社会赞同”。因而仅仅是“带有自我赞同情感的行为都不能严格地称作美德”,只有通过“同情”和对“合宜性”的正确判断而引致社会赞同的行为,才是真正符合道德的行为。 “内心的旁观者”、“合宜性”和“同情心”的根本目标,乃是达成一种促使社会均衡和谐发展的道德行为,这种道德行为不是建立在某些个人的伦理判断之上,而是基于一种具有社会属性的“一致的估价”之上,以此来维系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与其自利本能相融洽的社会合作。“一致的估价”将人类社会中道德行为的极为纷繁的差异性整合到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普遍价值观念体系”中,正如斯密所指出的:“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在一种需要互相帮助的状况之中,同时也面临相互之间的伤害。在出于热爱、感激、友谊和尊敬而相互提供了这种必要帮助的地方,社会兴旺发达并令人愉快。所有不同的社会成员通过爱和感情这种令人愉快的纽带联系在一起,好象被带到一个互相行善的公共中心”。但是斯密并不是一个天真的道德至上主义者,不是一个盲目的道德乌托邦的鼓吹者。他同时指出:“虽然这种必要的帮助不是产生于慷慨和无私的动机,虽然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中缺乏相互之间的爱和感情,虽然这一社会并不带来较多的幸福和愉快,但是它必定不会消失。凭借公众对其作用的认识,社会可以在人们相互之间缺乏爱或感情的情况下,像它存在于不同的商人中间那样存在于不同的人中间;并且,虽然在这一社会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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